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
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对于离婚过错赔偿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
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即是种非财产上损害,而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行,且《民法通则》也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但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来调整婚姻家庭中对无过错方的侵权。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过错即可。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时疏忽之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应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宜。②[page]
二、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中的精神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我国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阐述,笔者现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及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发表下个人见解。
(一)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婚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无论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page]
③《日本民法典》有类似的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与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婚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法律快车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都是没有精神损失赔偿的,因为对于精神损失赔偿,都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存在过错,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形,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杨文辉律师解析。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该怎么计算
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二、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杨文辉律师补充:
三、离婚需要付精神损失费的条件
离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属于无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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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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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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