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内出轨离婚,情节严重并且有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务中,对出轨证据要求比较高,所以一般是支持不了的。这里有个案子对精神损害赔偿是支持的,大家可以参考。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女方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和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男方答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提交女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女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用以证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女方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女方当庭承认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但解释称出轨系因双方感情存在纠纷,双方缺少交流,出轨行为发生于男方服刑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为证明女方存在出轨的事实,男方提交女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女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证据。女方对自己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予以承认,仅解释称发生于男方服刑期间且双方感情存在纠纷,缺少交流。
法院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维护家庭关系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对男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由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中,男方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能得以支持,除了证据之外,自认是很重要的原因。
如遇离婚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不同个案中可以给出相应方案。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两人离婚时,妻子提出让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例入选了2022年北京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同意给孙某一定赔偿。但认为自己以给付孩子生活费的方式承担了部分的家务,不同意支付孙某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桂林。图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桂林表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被并称为中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方式维护无过错且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内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导致离婚,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孙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
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应当是平等的,但对维护婚姻家庭所负担的家庭义务很难平分。现实生活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常常存在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配偶、子女和家庭获得更好的发展,像孙某一样较多地承担照料子女、老人的家庭义务,压缩和挤占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影响其离婚后职业发展、收入能力和生活水平。故孙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予以酌定。离婚时,法院判决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肯定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受影响,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校对 赵琳
汉代《乐府》中的《上邪》写道:“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一段真挚的感情也许是平平无奇的,无法使得山无陵、天地合,但长相厮守的陪伴与守候,却可以使得两人的感情成为感动人心的力量,但这种长相厮守的承诺并非人人都可以做到。那么配偶婚内出轨,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案例回顾】
2003年,家住上海的周某与丈夫张某在双方家人的祝福下结为了一对夫妻,在组建家庭后二人也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时光。尤其是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先后来到这个家庭后,让他们的小家也变得更加圆满幸福,但就在所有人都以为他们夫妻俩可以长久地相伴在一起,直到携手共白首,但在2013年,张某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
原来,在两人结婚后,周某与丈夫张某因为家庭琐事上的矛盾与生活上的不顺心,互相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感情也出现了一些裂痕。而在之后的生活中,张某为了排遣内心中的不满,便常常外出打牌、喝酒,并在这一过程中认识了李某。
善解人意的李某带给了张某内心缺乏的陪伴和温暖,而李某在和张某来往的过程中,被其富裕的家境所吸引,因此,当二人之间互生情愫后,便背着家人偷偷走到了一起,发展成为了一对情人。为了隐瞒这一事实,二人在之后的生活中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只不过纸里终究包不住火,二人的关系最终还是被周某发现。
2013年7月,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后,确认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并且,在离婚后张某一次性向周某3.8万元。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二人离婚后不久,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她发现,在她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和第三人生育有一个孩子,起诉丈夫向其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
那么,这起案件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配偶婚内出轨,还生了孩子,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以案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夫妻双方也因为结婚的缘故,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这是婚姻家庭营造和谐、文明的家风所必要的条件,也是让两人一同幸福生活下去的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配偶在婚内出轨无疑破坏了夫妻关系以及夫妻组建的家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内生育的子女也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配偶婚内出轨,在离婚时是否可以成为向其索要精神损失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民法典》颁布后,在原有基础上添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而这一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在审理相关案情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与公序良俗等,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
其中,其中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两种,配偶婚内出轨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首先,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过错方做出了违背婚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双方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以及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的稳定也触犯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且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时,最迟也应该在双方离婚一年之内进行申请。
【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张某出轨行为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在处理完夫妻共同财产后,张某一次性向周某支付3.8万元的损失。
同时,经调查得知,在2013年5月,张某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出生,而张某与周某离婚发生在7月。而且,周某在离婚后不久便提出3万元的损害赔偿的申请。损失在于,张某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与他人婚外生子,对周某的情感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张某与他人所生育的孩子出生后,周某提出离婚申请,这一情况也表明,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张某确实存在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并与他人生育一女,最终导致夫妻离婚,那么也就可以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
那么张某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过错方作出了惩罚性质的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张某向周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万元。
(《以案普法:配偶婚内出轨,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汉代《乐府》中的《上邪》写道:“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一段真挚的感情也许是平平无奇的,无法使得山无陵、天地合,但长相厮守的陪伴与守候,却可以使得两人的感情成为感动人心的力量,但这种长相厮守的承诺并非人人都可以做到。那么配偶婚内出轨,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案例回顾】
2003年,家住上海的周某与丈夫张某在双方家人的祝福下结为了一对夫妻,在组建家庭后二人也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时光。尤其是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先后来到这个家庭后,让他们的小家也变得更加圆满幸福,但就在所有人都以为他们夫妻俩可以长久地相伴在一起,直到携手共白首,但在2013年,张某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
原来,在两人结婚后,周某与丈夫张某因为家庭琐事上的矛盾与生活上的不顺心,互相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感情也出现了一些裂痕。而在之后的生活中,张某为了排遣内心中的不满,便常常外出打牌、喝酒,并在这一过程中认识了李某。
善解人意的李某带给了张某内心缺乏的陪伴和温暖,而李某在和张某来往的过程中,被其富裕的家境所吸引,因此,当二人之间互生情愫后,便背着家人偷偷走到了一起,发展成为了一对情人。为了隐瞒这一事实,二人在之后的生活中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只不过纸里终究包不住火,二人的关系最终还是被周某发现。
2013年7月,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后,确认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并且,在离婚后张某一次性向周某3.8万元。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二人离婚后不久,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她发现,在她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和第三人生育有一个孩子,起诉丈夫向其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
那么,这起案件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配偶婚内出轨,还生了孩子,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以案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夫妻双方也因为结婚的缘故,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这是婚姻家庭营造和谐、文明的家风所必要的条件,也是让两人一同幸福生活下去的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配偶在婚内出轨无疑破坏了夫妻关系以及夫妻组建的家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内生育的子女也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配偶婚内出轨,在离婚时是否可以成为向其索要精神损失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民法典》颁布后,在原有基础上添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而这一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在审理相关案情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与公序良俗等,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
其中,其中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两种,配偶婚内出轨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首先,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过错方做出了违背婚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双方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以及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的稳定也触犯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且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时,最迟也应该在双方离婚一年之内进行申请。
【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张某出轨行为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在处理完夫妻共同财产后,张某一次性向周某支付3.8万元的损失。
同时,经调查得知,在2013年5月,张某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出生,而张某与周某离婚发生在7月。而且,周某在离婚后不久便提出3万元的损害赔偿的申请。损失在于,张某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与他人婚外生子,对周某的情感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张某与他人所生育的孩子出生后,周某提出离婚申请,这一情况也表明,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张某确实存在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并与他人生育一女,最终导致夫妻离婚,那么也就可以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
那么张某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过错方作出了惩罚性质的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张某向周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万元。
(《以案普法:配偶婚内出轨,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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