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
重庆承业(绵阳)律师解答:下列情况夫妻离婚可以要求赔偿: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有夫妻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法院还支持其赔偿主张的消息。离婚时主要是涉及到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谁这三大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除了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外,还能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赵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次年赵女士回娘家生活,一直未与张先生共同生活。一天张先生所在村委会计生办接到医院电话,告知赵女士生育一子。来年赵女士在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庭审中,张先生提供村委会证明称,赵女士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庭审中在法官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后,赵女士当庭承认与他人同居,并在医院生育一男孩的事实。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遇到以上情况,只要被法官认定对方是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了。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杨 杨 高级合伙人、商事业务部负责人
曾任职于某直属海关,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担任多个政府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头部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顾问。杨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在海关法领域、民商事领域、婚姻家事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主导参与某政府财政补贴项目、某头部互联网企业各类高标的诉讼,办理案件总标的高达数亿元,在业界口碑良好,收获诸多赞誉。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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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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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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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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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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