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以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更多的是追究的配偶的责任。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刑事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
1.如果第三者与你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么就要涉嫌重婚罪了。
根据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第三者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他明明知道你的配偶在婚姻存续期中。这种情况下,你的配偶也是构成重婚罪的。
2.如果存在赠与财产的情况,可以起诉要求撤销。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你的配偶偷偷地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那么你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这个撤销应当是全部撤销,而不是只撤销一半。
除去之前我们说的可能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以外,还有三种民事责任可以追究。
1.可以起诉主张离婚
《民法典》施行以来,特别注重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特意设计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除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否则一般不会轻易给予离婚。
但是第1079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可以在第1次起诉的情况下就判决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可以要求自己多分财产
一般情况下,离婚分割财产都是平均分配的,但是在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向无过错方倾斜。
这规定在《民法典》第1087条之中。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可以要求配偶予以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前两条就是重婚以及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赔偿的数额不会特别高,但是它是一种理念的体现,就是法律要保护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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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出轨行为导致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严重出轨行为的受害者,婚姻无过错方有权利向配偶提出离婚赔偿。对于这类案件,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很多。然而,还有一部分受害者不仅在离婚时向配偶索赔,还打算向“第三者”索赔。那么,法律上支持向“第三者”索赔吗?
为了能够准确说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需要先将“第三者”分为两类,即明知对方已婚仍然与其交往而自愿成为“第三者”及不知道对方已婚,受骗而成为“第三者”。
对于第二类,本婚姻律师认为由于其不具有故意,也就是俗称的“被小三”,也是受害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结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绝大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上来衡量,都是不存在问题的。
接下来,本律师就要着重分析第一类的“第三者”,也就是明知对方已婚仍然与其交往而成为了“第三者”的情况。而这个问题。
随着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当今社会的主流早已由以男权,尤其是男性主导财产权为基础的大家庭过度到了基于情感与经济为基础的两个独立个体的自愿结合状态。以此为根基,其中的一些男女双方达成婚姻契约,建立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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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当代婚姻法律强调夫妻之间情感基础的重要性,也就意味着法律在对婚姻施加作用时要时刻保持谨慎,不能运用法律直接决定夫妻的情感。否则,将意味着人的情感可以通过法律加以予夺,而且损害人格尊严与自由。比如:法律赋予了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感情不一定就比没有赋予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感情好。这就是法律难以干涉男女之间感情的最司空见惯的例证。所以,人们也不可能看到法院做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中出现“原告一定要保持对被告的感情。”这样有违常识的命令式的判决内容。
由于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而契约就是合同。合同被用来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而不能约束外人。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根据相对性理论,合同一方违约,应由该方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其违约的原因来自于第三方。也应该由其本人而非第三方向签合同的对方承担责任。至于第三方的责任,要由违约方视情况决定是否能够向第三方追偿。当然,在婚内出轨的问题上,应该不会有哪个出轨方会以“都是第三者勾引我,才让我没把持住而出轨的”作为理由而起诉向“第三者”索赔的。
在这里,本律师引用一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定作为参考——“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由此来看,对 “第三者”实施辱骂、殴打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人的思想是不是非常落后呢?鉴于法律不能过分干涉人类的感情,加之“第三者”并非婚姻契约的义务方,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夫妻感情受侵害的赔偿责任。而只能以违反了忠实义务或同居义务,而在离婚时向过错方索赔。
基本案情
卢某某与贺某某(女)于2015年5月1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18年6月,卢某某与贺某某开始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贺某某生活。现卢某某起诉要求与贺某某离婚,由其抚养孩子,贺某某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离婚,不同意孩子由卢某某抚养,要求卢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帮助金。在庭审中,贺某某陈述卢某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某与婚外异性有密切关系,且从2018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并未改善,足以认定卢某某的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卢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年龄尚小,现跟随贺某某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身体情况、收入情况等,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卢某某每月支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卢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第三者故意添加贺某某为微信好友,在其朋友圈转发与卢某某的亲密照片,并给贺某某发挑衅言语,给贺某某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贺某某与卢某某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卢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使贺某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结合卢某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给贺某某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酌定卢某某向贺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贺某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只能居住在娘家,孩子年幼,既要抚养孩子又要出去打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
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判卢某某支付贺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困难帮助金50000元,共计70000元。
法官说法
蔺双祝 济南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案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困难帮助金的方式抚慰受害的贺女士,同时给予卢某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以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困难帮助金的数额时,遵循了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基本原则,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基本案情
卢某某与贺某某(女)于2015年5月1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18年6月,卢某某与贺某某开始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贺某某生活。现卢某某起诉要求与贺某某离婚,由其抚养孩子,贺某某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离婚,不同意孩子由卢某某抚养,要求卢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帮助金。在庭审中,贺某某陈述卢某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某与婚外异性有密切关系,且从2018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并未改善,足以认定卢某某的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卢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年龄尚小,现跟随贺某某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身体情况、收入情况等,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卢某某每月支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卢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第三者故意添加贺某某为微信好友,在其朋友圈转发与卢某某的亲密照片,并给贺某某发挑衅言语,给贺某某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贺某某与卢某某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卢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使贺某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结合卢某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给贺某某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酌定卢某某向贺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贺某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只能居住在娘家,孩子年幼,既要抚养孩子又要出去打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
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判卢某某支付贺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困难帮助金50000元,共计70000元。
法官说法
蔺双祝 济南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案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困难帮助金的方式抚慰受害的贺女士,同时给予卢某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以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困难帮助金的数额时,遵循了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基本原则,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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