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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具有依附性吗为什么(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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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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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几点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迅猛发展,案件量逐年增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比例越来越高,成为公益诉讼中诉讼案件的“主力军”,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如何办理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维护公共利益,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做好提前介入,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落实于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201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诉前公告的公告期是三十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十日内或者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才进行诉前公告,可能导致公告期未满而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检察机关需要做好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涉损害公益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及时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诉前公告等,争取在侦查终结前完成诉前公告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损害公益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也同步审查是否进行诉前公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理,以确保平等司法。




  做实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起诉质量。虽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方面有很强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基本上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能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予以采信和确认,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类型,还需要完善自身的证据材料,才能证明公益受损害的事实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也必须通过民事证据来证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要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围绕公益是否受损害,损害程度及金额(是否需要鉴定),损害与嫌疑人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嫌疑人有无赔偿能力等方面展开调查取证,以确保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做细诉讼审查,明确诉讼请求,做好释法说理。公益诉讼起诉审查是决定是否进入诉讼环节的一个重要节点。要转变诉讼审查可有可无、诉讼请求千篇一律的观点。重点审查该案是否应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受损的情形是否被修复或者得到合理补偿,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合法有据等。如在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时,需要审查其销售的金额,销售的范围,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其中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金额(如合格的酒水销售金额等)就不应纳入其中计算。同时在诉讼审查中还应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给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详细阐述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诉讼请求的具体算法等,让其充分认同检察机关的做法,为下一步的顺利执行做好铺垫。




  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同步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特别是基层院没有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所以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然要求其与刑事诉讼并案审理,同案判决,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起诉到法院。为了解决诉讼效率,尽量能同步起诉到法院,一起开庭,一起判决。要做好同步起诉,就需要公益诉讼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尽量将诉前公告、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等问题在起诉之前解决。




  强化出庭能力,做好法庭教育工作。法庭是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特别是庭审公开的全面化,庭审公开所起到的普法教育越来越广泛,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不仅应当全面展示证据、展开法庭辩论等,还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法庭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阐明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造成公益受损的事实、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等。这就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有较强的出庭举证质证、概括归纳、法庭辩论和法庭教育能力。




  落实跟进调查,确保判决执行到位,受损公益得到修复。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受损的公益得到修复,杜绝类似的损害公益的情形再次发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跟进调查工作,确保判决能执行到位。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刑事部分的不确定性、未决性,被告人在判决前往往对民事责任作出积极的表态,但是刑事责任一旦确定,部分被告人就可能出现反悔等影响判决执行到位的情形。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得到胜诉判决,还应当以维护公益为核心,落实跟进调查,确保判决执行到位,使受损公益得到修复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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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现行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是同刑事诉讼又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民事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既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又具有民事诉讼的特色。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同时进行的,但有时为了防止刑事审判活动的迟延性,也会先行审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后续再继续审理。现实中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审结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毕竟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太一样,所以适用的范围和赔偿范围也是不一样的。




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物质损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和我们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条件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害,即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物毁坏赔偿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但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中,还包括了间接损失。并且,因犯罪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物质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赔偿或受理的,这也是跟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区别很大的地方。




1)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比较易于理解,比如说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遭到侵害,因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均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2)财物毁坏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司法解释对于刑诉法“物质损失”在财产损失上作出了限制,仅包含了毁坏这一种情况。如果被害人的财物并未毁坏,仅仅是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应当通过追缴、责令退赔而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济。




3)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特殊性,特别规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对被害人有利的,因为在国家赔偿中,被害人是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中一个比较特别的程序,需要区分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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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同时,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争议或就具体行政行为包含裁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的合并。这两个诉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一并处理或者民事争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牵连。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  1.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仍然是民事诉讼。有学者认为由于民事诉讼附带于行政诉讼中,因此便具有了行政诉讼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研究,因为该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只是因为该诉讼是由行政行为引起或与行政争议相关联,所以才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法院一并审理是为了减少诉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2.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这表现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行政诉讼依法成立为前提。离开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由行政诉讼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管辖和受理;第三,附带民事诉讼除适用民事诉讼法外,还需遵守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第四,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一并判决。  3.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表现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审理,分别判决;第二,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而非行政法;第三,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外,仍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以行政案件为前提;第二,行政裁决引起两个不同性质的争议,一方面引起了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另一方面引起新的民事纠纷或对原有的民事争议发生影响;第三,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两个不同的争议和纠纷。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四,有关联的民事诉讼请求必须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提出。  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包括:第一,权属裁决案件,比如诉土地确权、专利确权裁决案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裁决处理了权属纠纷,当事人不服该专门裁决的;第二,诉侵权赔偿裁决案件,比如诉治安侵权赔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同时裁决了相对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该民事部分的裁决的;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或与行政行为有牵连的民事诉讼请求的。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同时,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争议或就具体行政行为包含裁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的合并。这两个诉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一并处理或者民事争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牵连。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  1.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仍然是民事诉讼。有学者认为由于民事诉讼附带于行政诉讼中,因此便具有了行政诉讼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研究,因为该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只是因为该诉讼是由行政行为引起或与行政争议相关联,所以才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法院一并审理是为了减少诉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2.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这表现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行政诉讼依法成立为前提。离开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由行政诉讼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管辖和受理;第三,附带民事诉讼除适用民事诉讼法外,还需遵守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第四,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一并判决。  3.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表现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审理,分别判决;第二,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而非行政法;第三,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外,仍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以行政案件为前提;第二,行政裁决引起两个不同性质的争议,一方面引起了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另一方面引起新的民事纠纷或对原有的民事争议发生影响;第三,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两个不同的争议和纠纷。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四,有关联的民事诉讼请求必须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提出。  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包括:第一,权属裁决案件,比如诉土地确权、专利确权裁决案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裁决处理了权属纠纷,当事人不服该专门裁决的;第二,诉侵权赔偿裁决案件,比如诉治安侵权赔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同时裁决了相对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该民事部分的裁决的;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或与行政行为有牵连的民事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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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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