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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非婚孩子抚养权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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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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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如今很多人没结婚就生下了孩子,这样的孩子称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面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法院会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的问题。很多人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闹上了法庭。那么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呢?请跟随小普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夫妻协商不成可起诉


现实中大家常常把非婚生子女称为私生子,这其中难免带有一些嘲讽的意思,但法律可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视同仁的。我国《婚姻法》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这样的问题。


由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问题,所以夫妻当然可以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达成协议。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是说,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这样的问题,一般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难以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


二、法院会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怎么判?


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所以法院会通过适用法律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来确定非婚生子女判给谁。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法院一般适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判这个问题,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处于哺乳期或者年龄尚小,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这并不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则法院会更加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所以,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男女在没有领取到结婚证的情形就生育了子女的情况比较多,虽然此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实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提供了保障的。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自然也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至于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谁?抚养费怎么算?附最新法条解读

家庭


剧情


治愈


抚养权


夫妻离异是彼此人生的选择,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结束的是婚姻,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最近有一部让人笑着笑着不禁流泪的电视剧《以家人之名》,就讲述了三个原生家庭有缺失的孩子在两位爸爸的抚养下彼此扶持,治愈内心创伤的故事。


剧情终究是剧情,但现实中常常有因父母感情破裂,离异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


法院会如何处理“夺子大战”中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让父母离异的孩子依旧沐浴在爱中成长?


离异后,孩子的抚养费又该如何计算?


金额的确定又有何标准?


本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曹艳梅


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曹艳梅


上海虹口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案例一


高学历、经济条件好能成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吗?


张先生与王女士恋爱不久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婚后琐事逐渐消磨了两人的感情,两年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提出3岁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理由是自己作为高校教授,文化层次和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妻子。而王女士却不同意小张跟随爸爸生活,她认为儿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照顾,包括分居期间,张先生仅仅与儿子通过几次视频电话,甚至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自己虽然经济条件差一点,但是和儿子感情深厚,儿子理应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共同生活,过多地坚持自我的方式和习惯,未能彼此包容,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关系的问题,孩子目前尚属幼年,长期与王女士生活在一起,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减少两人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延续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离婚后继续随王女士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此外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和心理需求,探望方式可适当放宽,即每月单周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6点,日后孩子的需求和学习时间改变,双方可再协商变更,王女士应积极配合张先生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


案例二


变更抚养关系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武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80后”小夫妻,有一个儿子小李。婚后两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调解,小李随母亲武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几年后,武女士突然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称因孩子太小自己一人无法照顾,要求判决变更小李随父亲李先生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先生面对前妻的要求傻了眼,他认为前妻生活状况没有变故,在上海拥有产权房,且房屋无抵押贷款,条件优渥,自己也依照调解按月支付抚养费,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武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李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两人均系在职员工,武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孩子的变化,武女士以自己在上班为由要求变更孩子随父亲李先生生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多子女家庭抚养权怎么判?


孙先生与岳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下儿子小孙和女儿小岳。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乐融融,不料婚后因交流不畅,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要求离婚。然而面对一对可爱的儿女,两人意见发生分歧,父亲孙先生请求儿女均由自己抚养,岳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而母亲岳女士同样舍不得孩子,声称自己家庭条件较好,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将一对儿女判给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两人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岳女士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两人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小岳、儿子小孙分别随孙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共同成长需要,法院调解每个周末儿子、女儿有一天可以至父亲或母亲处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


案例四


子女随父母一方是唯一的抚养方式吗?


陈先生和应女士本是一对夫妻,婚后养育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小陈。2017年,因长期累积的家庭矛盾,应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4岁女儿小陈由自己抚养,陈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辩称,女儿小陈出生后到幼儿园都是由自己父母照顾,妻子应女士很少陪伴孩子,且孩子户籍和自己在一起,目前也一起居住,关系良好,自己只有这一个女儿,有信心和能力照顾好小陈。两人为孩子的抚养权之争久久不肯罢休。


法官详细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等因素,综合陈先生家住虹口区,应女士家住静安区,距离不远的实际情况,建议双方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较为妥当。


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女儿小陈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由双方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方式为小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随父亲共同生活,7月1日至12月31日随母亲共同生活,以半年为周期依次轮流,双方对于孩子探视互负协助义务。小陈随一方共同生活期间,抚养费由抚养方全额负担。待小陈到8岁后双方再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五个问题


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离婚纠纷中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虑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


■ 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法律规定抚养权变更的初衷在于让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相对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在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了孩子抚养权归属后,对于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往往会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如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予变更。


3、多子女家庭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随着二胎家庭的增多,对于多子女家庭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应因个案而异,总的原则还是保证多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到子女的年龄、感情、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将子女分别由父母分开抚养还是均归一方抚养无统一标准,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分析确定。


4、抚养条件相当的离婚双方可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对最大限度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均有益处。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成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要让一切为了孩子的审判理念落地生花。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能成为一种新趋势。


5、离异的父母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因素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或由法院作出判决。


抚养费


父母关系的变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稍不留神就会陷入“失爱”的阴影中。在争夺抚养权的同时,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引起纠纷的一大重要因素。让我们继续通过真实案例,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


未成年人意外生子,抚养费该付多少?


小张与小李本是高中同学,对彼此都有着懵懂的好感。不料一次偷尝禁果后小张意外怀孕,年仅16岁便生下一名女婴。孩子出生几天后被小李一家接走抚养,而小张则在休学两年后出国留学重新开始,两人至此分道扬镳。不料在孩子3岁时,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


小李主张,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小张负担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的抚养费每个月2000元。小张法定代理人辩称,同意抚养权归小李,但不同意承担抚养费,因为小张目前在国外读书,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孩子抚养事实及双方意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小李。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出生时小张尚未成年,且目前仍在求学,无稳定收入,孩子的父亲小李也待业在家。结合实际情况、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小张应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待其学业结束正式工作有了稳定收入之后,双方对孩子抚养费问题可再行协商或诉讼。


案例二


“高额”抚养费合法吗?


公司高管毛先生与陈女士于2006年组建了家庭,同年生下一子小毛。之后因各种琐事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然而离婚后,毛先生仅仅给了一年的抚养费便撒手不管。转眼间几年过去,儿子开销逐渐增加,而毛先生却拒不履行承诺。陈女士作为小毛的法定代理人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当初协议补付三年间的抚养费共计37万元。毛先生称当初为了离婚顺利才签订协议,没有考虑过这是笔不菲的费用。儿子如今只有几岁,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1万元,“高额”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陈女士的诉请也不符合正常生活水平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今毛先生离婚后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行为显属不妥。为维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毛先生按照陈女士的诉请一次补付儿子小毛抚养费37万元的抚养费。


案例三


我生病了,可以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吗?


梁某与程某婚后不久生下儿子小梁,不料小梁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护理。因种种原因梁某在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小梁由其抚养,父亲程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小梁由母亲抚养,父亲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支付之前小梁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57500元。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严重,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和专人护理。意识到经济压力一个人难以承受,同年9月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19万元。程某称自己收入有限,面对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和五万余元医疗费已倾尽全力,无力支付更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梁某作为小梁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小梁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梁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持续性特殊护理,尤其在其婴幼儿阶段护理工作更加特殊。因此,梁某提出的关于追加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程某作为小梁的父亲理应承担责任。根据小梁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程某已支付费用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追加程某向小梁支付2015年到2017间的护理费10万元。


关于抚养费纠纷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和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天价抚养费,支付义务方诉至法院要求调低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调低的必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


2、抚养费确定了还能追加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认定“必要”的情形主要包括: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实际需要的抚养费超过原定数额。法院一般会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追加抚养费数额,这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3、非婚生子女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必须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若父母本身因为年龄或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劳动,不具备正常收入条件,可参考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协商抚养费数额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孩子抚养费金额。待父母影响劳动收入的障碍消失,再行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形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让孩子依旧伴随着父母的爱健康成长,是每个家事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离异的父母也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按时探望孩子,离婚不失爱!



文字:曹艳梅


图片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邱悦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巾帼普法学堂


大家好!我是杨明蓉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族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触碰社会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非婚生子女现象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或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规定清楚地反映,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原则上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与确定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也是一样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等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无法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诉讼途径解决。


男、女双方因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讼至法院,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1.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可以判决孩子随父亲一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男、女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如果男、女双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5.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由母亲直接抚养而发生争执的,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因此,孩子最终的意见将会决定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总之,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影响的不仅是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可能引发违法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应当予以重视,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


项目简介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于2008年1月成立。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是在广东省妇联指导下,由中山市妇联承办实施和管理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致力于满足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需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和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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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雪燕


校审:李紫昭


一审:林美琴


二审:张家明 陈颖


三审:贺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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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或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规定清楚地反映,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原则上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与确定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也是一样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等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无法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诉讼途径解决。


男、女双方因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讼至法院,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1.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可以判决孩子随父亲一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男、女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如果男、女双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5.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由母亲直接抚养而发生争执的,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因此,孩子最终的意见将会决定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总之,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影响的不仅是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可能引发违法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应当予以重视,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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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于2008年1月成立。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是在广东省妇联指导下,由中山市妇联承办实施和管理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致力于满足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需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和美、社会稳定。


服务理念:


依法维权 维护正义


同理接纳 助人自助


热情周到 真诚服务


服务对象:


中山市内有维权和信息服务需求的妇女、儿童和家庭。


服务目标:


1. 帮助求助者处理情绪,缓解压力,提升个人面对困境及处理危机的能力。


2. 完善家庭功能,协调婚姻关系,提供妇女儿童权益法律公益咨询。


3. 社会倡议:遵纪守法,和平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男女平等。


服务内容:


1.维权服务:法律咨询、家事调解、维权指导、法律援助;


2.家庭服务:婚恋调适、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辅导;


3.资讯服务:法律宣传、妇情收集、其他资讯。


服务形式:


咨询服务、个案服务、小组服务、网上服务、外展服务、决策服务等。


服务时间:


社工服务: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7:30


心理咨询:


周三下午14:30-17:30


法律咨询:


周四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8:30-12:00


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12338妇女热线


服务地点:中山市东区竹苑路文竹街4号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号楼一楼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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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妇联编辑


编辑:陈雪燕


校审:李紫昭


一审:林美琴


二审:张家明 陈颖


三审:贺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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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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