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本该互相忠实,建立起高度信任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方背弃承诺,发展不正当婚外关系的情形,也就是俗称的“出轨”,有的甚至演变为婚外同居,严重破坏了婚姻的和谐与稳定。
这种背离《民法典》基本价值取向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对于因对方不忠而受有损害的另一方而言,又能够如何寻求救济呢?本文将循着这一路径展开梳理。
“出轨”属于日常生活用语,笔者通过检索,未发现有正式的法律法规采用过这一表述,那么在探讨本文的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出轨”的法律含义进行解析。
(一)“出轨”的内涵
日常生活中“出轨”行为五花八门,无法被一种特定的类型完全涵盖。结合《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文认为“出轨”应当主要是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出轨”的标准
那么特定行为类型是否构成“出轨”?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出轨”?这涉及到对“出轨”行为认定标准的问题。生活中,由于婚姻关系的强人身属性,不同人对于婚姻忠实的期待不同,因此对于“出轨”的认定往往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分歧,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给出统一的客观标准。
事实上,本文认为结合社会用语习惯,“出轨”一词含义较为广泛。但在法律上,更有意义的并非对“出轨”行为的外延进行精确的界定,而是对其进行类型区分,针对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法律后果的分配。即明确究竟何种情形下“出轨”会导致离婚,以及更进一步会如何影响离婚财产分配,是否产生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采纳的是“破裂主义”立场,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基于此,《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一般情形,其中“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出轨”行为,但该条同样规定了兜底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就“出轨”行为而言,如果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当然能够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反之则可能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也无法仅以对方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为由起诉。
(一)一方“出轨”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轨”方少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主要的立法理由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当然,就法条表述而言,并未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日常生活中常有“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的受损程度综合判定。
(二)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规定极大扩张了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后者,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此时二者如何厘清呢?本文认为,由于《民法典》第1087条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适用范围较广;而《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了具体的适用情形,因此适用范围相对更窄。当满足《民法典》第1091条适用条件时,如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则无论是多分财产还是损害赔偿,都能够起到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的效果,在多分财产无法充分弥补无过错方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进一步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从而实现填平损失的目标。
总而言之,通常所称的婚内“出轨”并不必然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则法院应当支持离婚的请求,并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配。同时在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情形时,对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结合“出轨”方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受损程度,尽量予以充分的救济。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戴 逊
文字编辑:杨文青
所谓出轨,就是指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婚内出轨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般来说,婚内出轨行为是不触犯法律的,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但如果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涉嫌构成重婚罪,会面临刑事处罚。
35岁的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先后在江苏、河南和安徽三省,分别与三任妻子领证结婚,并均生育一个孩子,三任妻子被张某安排在方圆一公里的三个小区内。但纸终究包不住火,第二任妻子陈女士最早发现丈夫的“猫腻”,并向昆山警方举报丈夫重婚,警方查实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有配偶而重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最终提起公诉。
如果只是偶尔出轨则仅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如因出轨起诉离婚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实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国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而导致离婚原因最多的就是出轨,导致出轨的往往是长期的分居,但在现代快速发展的时代,异地生活也较为寻常,无可避免,在这种出轨的情况下,受到伤害的除了家庭一方,还有第三者即非法同居的一方,这时,她/他们能行驶的权利有哪些呢?
我们先看看婚内出轨的以下规定:
一、法律如何规定出轨?
“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根据其严重程度,出轨大致分成三个层次:通奸、同居、重婚。
二、被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首次申诉失败,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来讲,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较大。
三、因出轨而离婚,可以申请补偿吗?
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在有一些国家,对家庭是否忠诚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婚内出轨成本高昂。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庭审裁决,夫妻财产分配更趋向保护妇女儿童。
通常房子和孩子都会判给女方,出轨方扫地出门,女方还可要求破坏婚姻的第三方予以赔偿。
更厉害的是,一旦结婚超过十年,出轨方离婚后需向妻子终身支付赡养费,并且要保证妻子离婚后的生活品质不低于离婚前。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法律上关于非法同居的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
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可是,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系统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即使是非婚同居,一起生活就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也即非法同居的,不能理所当然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综上,提醒大家,婚姻本应是美好和谐的,千万不要有出轨的想法或者尝试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轻则离婚赔偿,重责家破人亡,甚至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转自:法律常识讲堂
中国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而导致离婚原因最多的就是出轨,导致出轨的往往是长期的分居,但在现代快速发展的时代,异地生活也较为寻常,无可避免,在这种出轨的情况下,受到伤害的除了家庭一方,还有第三者即非法同居的一方,这时,她/他们能行驶的权利有哪些呢?
我们先看看婚内出轨的以下规定:
一、法律如何规定出轨?
“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根据其严重程度,出轨大致分成三个层次:通奸、同居、重婚。
二、被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首次申诉失败,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来讲,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较大。
三、因出轨而离婚,可以申请补偿吗?
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在有一些国家,对家庭是否忠诚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婚内出轨成本高昂。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庭审裁决,夫妻财产分配更趋向保护妇女儿童。
通常房子和孩子都会判给女方,出轨方扫地出门,女方还可要求破坏婚姻的第三方予以赔偿。
更厉害的是,一旦结婚超过十年,出轨方离婚后需向妻子终身支付赡养费,并且要保证妻子离婚后的生活品质不低于离婚前。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法律上关于非法同居的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
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可是,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系统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即使是非婚同居,一起生活就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也即非法同居的,不能理所当然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综上,提醒大家,婚姻本应是美好和谐的,千万不要有出轨的想法或者尝试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轻则离婚赔偿,重责家破人亡,甚至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转自:法律常识讲堂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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