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该怎么办呢?如何要求施暴者赔偿呢?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受到的 伤害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赔偿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家庭暴力的赔偿知识。
家庭暴力要怎么申请离婚?
1、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 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 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 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 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2、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 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 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 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家庭暴力离婚可以申请赔偿吗?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 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 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有些当事人急于离婚,急于摆脱痛苦的婚姻,往往忽略了,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问题,而 有经验的婚姻律师就会提醒当事人不让放弃自己的权力,如果您在家庭暴力离婚诉讼中遇到了 困难,建议您请一位律师来帮助您,毕竟有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帮您,比您自己干着急要强 得多!
解决办法:
方法一,报警。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记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 高,高于一般证据。但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出于顾虑和家庭关系的考虑而不愿意采取此 种方式。
方法二,向当地妇联投诉。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妇联对于家庭暴力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 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方法三,及时就医。以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作为证据。弱势者被实施暴力后,往 往留下伤痕,因此需要去医院治疗。但有一个问题是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记载 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如病历本上记载的伤 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等,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
方法四,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的言词证据。
其实这些并不难,只要当事人稍微留点心即可。这些行为一是可以阻止丈夫继续实施暴 力,使双方有可能坐下来冷静商量问题;二是在日后夫妻情薄不可避免时,能为自己争取到属 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给予教训。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结婚后,由于两人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婚后江某经常酗酒并殴打王某。事后江某也后悔保证不再殴打王某并写下书面保证书。
但是狗改不了吃屎,猫改不了偷腥,没过几天江某便再次酗酒后殴打王某。王某忍无可忍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江某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及分割财产。
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是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由于江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酌定江某向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对于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王某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问题拓展: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金”,并非单指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损害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包括“物质损害”。比如因家庭暴力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
但是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受损害方不提起离婚诉讼则不能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也不能单独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为了一次性解决离婚纠纷,在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法院发现有可以判处损害赔偿情形的,应该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无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状中必须一并提出。
但是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则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单独起诉或双方同意二审处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告A与被告B于2018年1月3日登记结婚。
2020年6月2日0时25分许,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当日,分局开具验伤通知书,原告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验伤,诊断为:损伤(头面部、左肩)。原告此次受伤当日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金额合计433元。
同日,经分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B一次性给A200元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当场结清。2.双方伤势自理,无需验伤,双方互不追求对方任何责任。3.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无涉,互不找对方任何麻烦,如有滋事,依法处理。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
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
2020年6月11日,原告至医院化验,项目名称为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此,原告支出化验费32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至医院南院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彩)显示:姓名A,科室妇产科,门诊号XXXXXXXXXX,检查项目为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提示早孕40天。
2020年7月1日,原告至医院进行无痛人流术,后于2020年7月15日复诊,为此共计支出医疗费2,480.96元(已剔除附加支付783.14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自认其确实于2020年6月2日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双方于2020年6月5日登记离婚,可见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告A与被告B于2018年1月3日登记结婚。
2020年6月2日0时25分许,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当日,分局开具验伤通知书,原告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验伤,诊断为:损伤(头面部、左肩)。原告此次受伤当日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金额合计433元。
同日,经分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B一次性给A200元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当场结清。2.双方伤势自理,无需验伤,双方互不追求对方任何责任。3.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无涉,互不找对方任何麻烦,如有滋事,依法处理。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
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
2020年6月11日,原告至医院化验,项目名称为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此,原告支出化验费32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至医院南院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彩)显示:姓名A,科室妇产科,门诊号XXXXXXXXXX,检查项目为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提示早孕40天。
2020年7月1日,原告至医院进行无痛人流术,后于2020年7月15日复诊,为此共计支出医疗费2,480.96元(已剔除附加支付783.14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自认其确实于2020年6月2日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双方于2020年6月5日登记离婚,可见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收购并建立合理的持股结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家庭暴力离婚要求赔偿多少钱合理(妻子生了别人的孩子离婚怎么赔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