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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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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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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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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丈夫向男方索要赔偿,从法律上来说违法吗?

敲诈勒索这种行为,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通常是一方以把柄为要挟要求另一方交出财物。因为被要挟之人多多少少都有些不正当的把柄被他人握着,所以也不敢报警。


但事无绝对,如果要求的财物金额过大或超出被要挟人的承受范围,对比结果后还是有不少人报警的。


人们有时候经常把敲诈勒索跟抢劫、绑架弄混,这是因为敲诈别人之时,有的人会看着被要挟之人,防止逃跑或泄露信息。


有时要求财物数额过大,不免会让被要挟之人产生被抢劫的心理,部分举动跟抢劫也有些许类似。但是这三个罪名却是不一样的,敲诈勒索的发生起因有许多,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敲诈勒索这个话题。






丈夫捉奸索要钱款,被判定敲诈勒索罪

刘某和妻子结婚后,就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但一直没有抓到证据。某天刘某发现妻子打扮的非常漂亮出门了,心存怀疑的刘某觉得妻子是去见情人了,于是就偷偷跟上。


见妻子在某宾馆登记了房间,刘某疑心大增,一边监视妻子一边给朋友打电话叫过来帮忙。接到刘某电话,朋友王某和胡某立即赶到刘某所说宾馆。


到了之后听刘某说了事情原委,二人怒不可遏,三人随即决定一起去捉奸。三人敲开了妻子所定房间的门,发现不止刘妻在,另一位男子张某也在。


于是,刘某以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将张某殴打致轻微伤。仗着朋友在身旁,刘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只好称自己对不起刘某,提出愿意补偿刘某一万元。






刘某不满意,说至少五万元,并逼迫张某写下一张五万元的欠条。在刘某的逼迫下,张某只能写下一张“今欠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欠条,并标注了日期。


等到张某写完欠条,刘某赶走妻子让其离开,自己在该宾馆又登记了一间房。刘某让朋友把张某押到自己登记的房间,然后自己留在妻子登记的房间,让张某立刻凑齐五万元送过来。


张某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在刘某所开房间打电话给同事,称自己有急事需要五万元,让同事把钱送到该宾馆。因为时间匆忙,同事只筹得了现金四万元,将其送到宾馆交到了刘某手中。


拿到钱后刘某让朋友离开宾馆,自己押着张某催促他把剩下的一万凑齐,张某只能给朋友打电话,让朋友把钱送到刘某所开房间。






本以为事情就到此结束,不料刘妻在离开宾馆时,害怕刘某闹得太大无法收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结果刘某被当场抓获,刘某的朋友王某和胡某也没能跑掉,在酒店门口被警方抓住。


之后,刘某以敲诈勒索罪被提起诉讼,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说到了这里不免让人疑惑,丈夫捉奸后索要赔偿,为何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即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而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






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刘某对张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被告人刘某抓住了被害人张某的隐私,同时被害人张某又有遮掩隐私不让外人知晓,以保住自己名誉的心理在这种心理,,在此情况下张某被刘某逼迫写下欠条。


刘某在张某写下欠条后,为了让张某兑现而达到勒索张某钱财的目的,将被害人张某带走,迫使其答应交钱,兑现其私了的承诺。






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勒索财物而使用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张某产生恐惧心理(隐私被披露),从而答应交出财物,用来私了被捉奸而惹出的麻烦,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将会被依法判处刑期。






刘某并没有把张某做人质要挟其亲属,张某在筹钱过程中也没有明确说是绑架要求赎金,很明显是为了拿钱私了保住自己的名声,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张某是通知同事朋友筹钱,不是刘某当场劫去,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刘某是被以敲诈勒索罪起诉。


倘若刘某真的要挟张某家人筹钱,其行为的性质要严重得多,起步就是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捉奸后的处理要慎重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就算是捉奸在床也要慎重处理,不论男女都应该牢记。若是真的受刺激威胁他人导致自己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那可是得不偿失。






张口要钱是敲诈勒索,打对方一顿是故意伤害,且万一一个下手重了还有可能造成伤害,挟他人筹钱甚至有可能造成绑架罪。那么,采取什么方式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呢?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起诉离婚。


因为自己属于无过错方,而对方属于有过错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多分财产,此外也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若是不想离婚,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与对方私了,但不能违法犯罪,否则就得不偿失了。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女方出轨产下私生子 男方起诉要赔偿 法院:离!赔

近年来


我国离婚率不断攀高


其中因“婚外恋”


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


婚内出轨


俨然成为破坏中国家庭婚姻的


最大毒瘤


近日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妻子婚内出轨并产下私生子


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17年


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2018年】


刘某在怀孕期间与案外男子张某到某宾馆开房时,被王某碰到,张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另一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9年】


刘某生育一男孩,与王某共同抚养了该男孩三个月后,经鉴定,排除王某是该男孩的生物学父亲。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刘某离婚、刘某支付其欺诈性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刘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应支付欺诈性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某提出离婚,刘某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某系有夫之妇,违反夫妻间基本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且张某将王某打伤至残,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也使王某遭受了人身伤害。王某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自尊心必然严重受挫,社会评价必然降低。因此,王某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结合王某受损害的后果程度、刘某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令刘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欺诈性抚养费,根据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判令刘某支付王某三个月的欺诈性抚养费1800元。


刘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对于刘某生育的男孩,在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故意隐瞒该男孩并非与王某所生之事实,使王某误将该男孩视为亲生子予以抚养,双方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王某要求返还抚养费,刘某应当返还。但关于抚养费返还的依据,理论上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行为无效说,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子女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受欺骗后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将该子女当成亲生子女进行抚养,依照相关规定,当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二是无因管理说,认为男方没有法定义务而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返还其已支出的抚养费用;


三是不当得利说,认为对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无抚养义务之人已支付的抚养费实属不当得利,生父、生母应返还不当得利给无抚养义务之人;


四是侵权损害赔偿说,认为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某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与他人生子,存在重大过错,不仅使王某的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受损,而且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因刘某的相关行为遭受非法侵害。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应予支持。


尽管刘某存在过错,但是,孩子本身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负初心 方得始终


婚姻神圣 请君珍惜



北京海淀:丈夫婚内屡出轨起诉离婚 法院:出轨者赔付精神损害6万元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图为当事人在进行陈述。


导读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 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夫妻关系不睦 丈夫起诉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确认出轨 由过错方担责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解析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专家点评


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 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不到两年,再度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方能和睦美满,成为夫妻情感的港湾、事业的后盾。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然而,在黄某与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续期,两人接近一小半的时间都陷于争吵、折腾状态。不仅如此,法院根据梁某的指控查明,黄某在婚后出轨成瘾,屡屡犯忌,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一拍两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某因行为失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举来教育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让黄某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编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轨行为将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好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




编辑:史梓敬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图为当事人在进行陈述。


导读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 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夫妻关系不睦 丈夫起诉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确认出轨 由过错方担责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解析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专家点评


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 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不到两年,再度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方能和睦美满,成为夫妻情感的港湾、事业的后盾。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然而,在黄某与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续期,两人接近一小半的时间都陷于争吵、折腾状态。不仅如此,法院根据梁某的指控查明,黄某在婚后出轨成瘾,屡屡犯忌,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一拍两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某因行为失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举来教育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让黄某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编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轨行为将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好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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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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