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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服怎么办(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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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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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哪些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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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因此,为避免检察院不受理抗诉申请和给予检察充分审查抗诉申请的时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该争取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若检察院没有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申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检察院、法院申诉,申请启动审判监督。




上诉是对一审判决的监督,通常改判的难度较大,如果需要帮助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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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 1123 号]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男,1942年5月30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女,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发,男,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琴,女,系被害人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辉,女,系被害人之次女。




某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等人向某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追加马某某的监护人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法院未作答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马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4. 728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马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且案发时已年满71周岁,案发后其亲属已赔偿被害方3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二人因建房等问题素有矛盾。




案发前,马某某怀疑张某某砸其家的土房,遂在张某某家房东侧挖了一条沟。2013年8月29日16时许,马某某在其家房屋西侧过道内与张某某因为此事发生口角,马某某用铁锨连续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马某某案发时为偏执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因马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失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1266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建房等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争吵,后持铁锨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病,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至庭审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依法判令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41万元、丧葬费3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7280元、精神赔偿金40万元。




经查,因马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所提翟某某的扶养费,因被害人案发时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还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足以扶养他人,其妻子的扶养责任应由其子女承担,故所提该项费用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应按照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人民币21 266元,予以支持。案发后,马某亲属通过村委会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人民币21266元(已付清)。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赔项目、数额不正确为由,提出上诉。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三、【裁判理由】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以附带民事被告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民法学的理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诉讼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分类上,二者又不完全一致。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时,如何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否则,其所为的诉讼行为或者针对其所为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诉讼行为。




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人是不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目的,鉴定机构可进行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要判断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然是进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较为合适。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所作的精神疾病鉴定往往是基于审理刑事部分的需要,鉴定通常只针对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而不涉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因此,多数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而不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本案亦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认为,本案中虽然只对被告人进行了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认定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鉴定的过程中对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已经在医学上进行了肯定的判断,在确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其他关于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这样的判断是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的。




综上,本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附带民事诉讼,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




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刑事案件中,侵权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以外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竞合。因此,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监护人依法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监护人才是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理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否则,针对刑事被告人所为的附带民事诉讼行为是无效诉讼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根据前述民法的相关规定,马某某本人如果有财产的,赔偿费用应首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为马某某确定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追加被告人的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未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为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是适当的。




四、【案件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105 集)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控告申诉工作指南

控告须知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控告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三)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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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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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三)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四)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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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判裁监督申请须知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书或行政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再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检察建议的行为。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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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信访须知

1、请您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信访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请你详细写明要反映的信访内容。


3、请不要重复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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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须知



提供与检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理解适用、办案标准、程序性规定等方面的咨询。










控告须知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控告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三)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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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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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三)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四)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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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判裁监督申请须知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书或行政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再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检察建议的行为。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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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信访须知

1、请您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信访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请你详细写明要反映的信访内容。


3、请不要重复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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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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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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