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外在形式,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具体包括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多种类型。除网络电信诈骗外,剩余的案件我们一般统称为“经济诈骗”。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被骗时,针对不同的诈骗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手段,报案的地点也有所不同。
一、涉及网络诈骗,要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及时报案
网络诈骗比较好识别,常见的有刷单、网络赌博等情形下的诈骗。
针对这些情况,受害人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拨打110报警,详细将对方的银行账号、电话、己方用于转账的支付宝微信账号等相关信息告知民警。如果想要现场报警,受害者需要直接去自己居住地最近的派出所。
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建立了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反诈中心会联系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骗子的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账号进行快速冻结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骗子为了逃避打击,会尽可能将资金快速转到下级卡,再经多层转账后取现。所以,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二、其他类型的诈骗,大部分需要到经侦部门报案
首先要释明,我国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各个区县有公安分局,为了管理便利公安分局会在街道、社区范围内设置“派出所”,处理一些基本的日常事务。同时针对常见但是复杂、群众性强的案件,又设立一个单独的部门——经侦部门。
简单来说,派出所能管辖的范围比较小,局限于本街道、社区,但是经侦部门可以管辖整个区县范围内的经济案件。
其次,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文件,经侦部门可以管理的案件有77种,其中涉及诈骗的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合同诈骗案。
所以,大部分的诈骗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经侦部门报案,而不是派出所。
而经侦部门与派出所立案要求有很大的区别,派出所立案一般要求的条件比较低,给报案人先录口供,但是经侦部门必须你提交完整的报案材料,经侦部门审查后认为确实有可能属于诈骗,才会进行下一步的立案审查。
所以,经侦部门不立案的最大原因,就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案件属于刑事诈骗,当事人想要刑事立案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针对诈骗,到底是在派出所立案还是经侦立案,经侦立案需要哪些材料都属于结合案情才能作出具体判定的问题。
在此北京律师团队秦嘉泽团队就不做详细讲解,如果有读者需要咨询,可以评论区留言或者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沟通。
众所周知,犯罪数额计算问题在刑事辩护中是极为常见的辩点,当犯罪数额牵涉到有罪或无罪、刑罚在N年以上还是以下时,其起到的辩护效果堪称破坏性的。在校期间,恩师陈虎老师曾反复强调体系性掌握犯罪数额计算方法就能提高自己体系性反驳数额指控的能力。踏入实践,对老师的方法论有了更深的体会。
言归正传,各省法院在计算诈骗罪犯罪数额时如何处理立案前已退还部分,笔者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和各省高院的案例两个方面,说明诈骗罪立案前已退还的诈骗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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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案件简介:被告人吴鑫以虚构项目的方式骗取他人投资款,将投资款挥霍导致无法返还。
法院认为原文:原判认定借款协议视为对之前经济往来的结算和确认,对吕鑫之前的还款不予扣除有误,应予纠正。
案件简介:被告人刘伟等人虚构在“秒盈微交易平台”投资盈利的事实,骗取他人入金该平台,并限制被害人进行出金操作。
法院认为原文:被害人钱款自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即处于失控状态,由此能够认定被害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入金金额即为本案的诈骗数额;案发前出金金额一审已予以扣除。
(注:入金,即充值;出金,即取现。)
案件简介:被告人封成等人虚构可以通过关系办理学生到军校读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军队工作,授中尉军衔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经查,一审法院在认定三人诈骗金额时已经扣除已偿还的数额。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士红虚构经商需资金周转的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个人信息借款。
法院认为原文: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许×的陈×与相关银行账户转账交易记录相印证,能够证明张士红已偿还许×钱款的数额为32万余元,该部分钱款已从认定张士红诈骗的总额中扣除。
案件简介:被告人薛勇等人谎称有能力通过关系将被害人已经被刑事立案的案件撤销,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先后共计支付710万元。
法院认为原文:薛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顾×共同收取刘×办事费用50万元、与程光荣共同收取刘×保证金100万元、陆续从刘×和冷×处取得的办事费用30万元,扣除顾×于案发前归还刘×的10万元,故薛勇的诈骗金额应认定为170万元。
案件简介:被告人仲涛虚构可以低价购买烟草并转卖、承建工程需资金等事实,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已扣除仲涛及其父仲××在案发前向李××还款的数额。
案件简介:被告人李郁霖虚构进行房地产投资需资金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李郁霖已归还被害人的15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案件简介:被告人薄照华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借款经营饭店,因饭店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后薄照华虚构其同学、朋友做生意急需用钱的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继续从亲友处借款用于偿还到期借款。
法院认为原文:在案书证证实薄照华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2月7日给张某汇款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未将该1.2万元从薄照华犯罪数额中扣除不当,应予纠正,该数额变化不影响对薄照华的量刑,但应对责令薄照华退赔张某的钱款数额作出调整。
案件简介:被告人刘捷谎称其公司与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地区、国家有大量外贸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以在保本情况下支付高额利润或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经审查,侦查机关所聘请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规,鉴定意见所认定的返款数额系依据刘捷提供的返息收条原件,经与被害人核对后作出,且所认定的被害人损失数额已扣除“顶头息”。
案件简介:被告人陈莉虹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工程招标、帮他人还信用卡、购买土地等事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一审法院系根据xx等证据综合认定其已经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并将其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一审法院在综合分析判断在案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认定陈莉虹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案件简介:被告人高峻谎称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的公司办理因偷税被审计、稽查一事,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案发前高峻峨退还的赃款15万元应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鉴于孙晓春有自首情节,在侦查机关立案前退还的赃款4万元应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件简介:潘小玉等人谎称认识相关领导可以帮被害人的儿子安排工作,虚构招待办事领导、给相关人员送礼、打点等事实骗取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综合认定被害人延某甲及其亲属给潘小玉、叶家群所提供账户打款2256.95万元中的1348.95万元系潘小玉、叶家群以办事为由,或冒用余某某、林主任等名义,编造各种理由,诈骗延某甲的款项,扣除案发前给被害人转回的551.79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797.16万元,认定犯罪数额正确,并无不当。
案件简介:被告人王娟以做绿化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原审判决结合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根据被害人实际借款数额,扣除上诉人已经返还的款项,认定实际诈骗金额,并无不当。
案件简介:被告人刘俊林与被告人冯霞投资项目,以投资入股和借款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文:原审判决未将冯霞、刘俊林实施诈骗过程中已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扣除,对诈骗数额认定错误,本案诈骗数额应为7314061.41元,辩护人关于刘俊林、冯霞诈骗涉案金额错误的辩护意见成立。
案件简介:被告人胡来发以商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进行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骗取他人财物予以投资。
法院认为原文:原审判决根据胡来发的诈骗数额和其案发前给被害人还本付息的事实,将其案发前偿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准确合理地确定其诈骗数额,事实认定清楚。
案件简介:被告人吉缨虚构经营不锈钢生意的事实,在没有履约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却对外签订上亿的收购协议,将钱款用做它途,在无力偿还时逃逸数年。
法院认为原文:综上,原判认定吉缨骗取宋某某1,705万元,扣除已归还宋某某的1,013万元,吉缨实际诈骗金额为69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依据692万元的犯罪数额对吉缨量刑,并无不当。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宁虚构正在承建某工程项目,并以此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原文:张宁骗取马某某借款100万元后支付利息12万元,此款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案件简介:被告人赵玉丽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服装店进货、资金周转、店面装修等名义,采取以借还借、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26名被害人。
法院认为原文:二审中,赵玉丽的辩护人提交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称赵玉丽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根据被害人陈述,赵玉丽供述及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可以证实赵玉丽偿还部分利息及少本分借款,经核实,现认定其诈骗数额,已将偿还部分及利息扣除。
案件简介:被告人杨艳霞谎称在卷烟厂工作骗取他人信任,编造自己代卷烟厂投资购买烟厂运烟车、土地项目,承包烟草收购项目、帮忙介绍烟厂工作等谎言,骗取他人财物予以挥霍。
法院认为原文:本案中查明返还的款项已经在认定数额时予以扣除。
从法律规范和各省高院案例两个方面,说明诈骗罪立案前已退还的诈骗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增加说服法官的可能性,为法官依法裁判解除后顾之忧,做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力的判决,希望本文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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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如果不幸遭遇电信诈骗了,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一点是,不管被骗的金额大小都要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如果没有达到,则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诈骗分子进行处罚。当然,这个标准的判断是交给警方的,作为受害人只需要报警处理。
警方立案后,如果成功破案的,被电信诈骗的钱可以退还给被害人。电信诈骗的钱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但是如果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诈骗分子将钱转走了,或者是追缴不回来了,那么受害人的钱就很难要回来了。
因此,遭遇电信诈骗后一定要冷静,遵循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收集被诈骗的证据,然后去当地公安局报警处理。报警时,需要提供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提供受害人转出现金的账号及账号开户行、转账的准确金额及准确时间、骗子的账号、账号用户名及账号开户行、汇款凭证等。
第二,协助公安局去银行冻结对方银行卡,防止对方转移该笔财产。
第三,如果公安不予立案的话,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诉请财产保全,冻结该银行开内容的存款,然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网络诈骗维权难,建议尽快采取法律行动,需要帮助的可以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处理。
欢迎关注公众号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涉及您亲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犯罪将是一辈子的事情,刑辩律师介入,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进行无罪辩护、减轻处罚辩护、缓刑辩护,尽早亲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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