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与人共同居住生生活的行为。重婚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是两者的行为表现为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两者的行为表现不同,重婚的行为是结婚,非法同居的行为是共同生活;
(2)、法律后果不同,重婚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非法同居只会产生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二、怎样收集重婚的证据才合法
1、可以暗访居住生活的场所。
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从行为人邻居着手准备。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情况需要无利益第三人加以佐证,譬如行为人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
3、从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
如果有登记结婚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4、报警。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在法院的做法是一般的是如果自诉人有证据证明重婚的事实,法院直接按自诉立案。如果自诉人的证据不足,法院不立自诉案件,可以由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侦察,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5、委托律师协助取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与人共同居住生生活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包括:行为表现不同和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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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们总喜欢把“非法同居”和重婚搅和在一起,以为他们是同一个意思。然而“非法同居”和重婚却有实质上的不同。“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怎么区分“非法同居”和重婚呢?请看下文!
▌关于“非法同居”
要点提示:“非法同居关系”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已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律师观点①
一、“非法同居”概念的提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无论同居的时候是否是未婚,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除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外,一律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人们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是嗤之以鼻的。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恐怕还要被认定为流氓行为了吧。
二、 “非法同居关系” 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无论是修改前的婚姻法,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婚男女双方,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或者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更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未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甚至有人提出了“试婚”的概念,也就是先同居生活,彼此适应或满意之后再正式结婚。因此,就有必要让“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概念退出历史舞台。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一次提出了同居关系的法律术语。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关系的法律概念被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来。
自此,“非法同居关系”中“非法”两个字就被去掉,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也有称之为未婚同居,也可以说是没有结婚就同居生活的一种男女关系。这里的同居,并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三、未婚同居期间的收入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有结婚的目的,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一般视为共有财产。
▌关于重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案例
1.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肖康平重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假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此时婚姻关系消灭,之后再与他人结婚的,与之结婚的人和行为人本身都不构成重婚罪。尽管离婚后县政府撤销《离婚证》和《离婚调解书》,但这些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成为婚姻存续的事由。
2.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从而与他人在他国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桥本郁子诉桥本浩重婚案
案例要旨: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属于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行为,该行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不因为上述行为而消灭,在此基础上再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属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的行为。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协议离婚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的构成重婚罪——张蕾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协议离婚并不等于正式离婚,在未办理法定离婚手续的前提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从主观上看,协议离婚人明知其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继续合法存续而希望与他人结婚,从客观方面看,具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对于这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以重婚罪追究协议离婚人的法律责任。
案号:(2003)宣中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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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们总喜欢把“非法同居”和重婚搅和在一起,以为他们是同一个意思。然而“非法同居”和重婚却有实质上的不同。“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怎么区分“非法同居”和重婚呢?请看下文!
▌关于“非法同居”
要点提示:“非法同居关系”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已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律师观点①
一、“非法同居”概念的提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无论同居的时候是否是未婚,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除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外,一律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人们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是嗤之以鼻的。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恐怕还要被认定为流氓行为了吧。
二、 “非法同居关系” 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无论是修改前的婚姻法,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婚男女双方,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或者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更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未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甚至有人提出了“试婚”的概念,也就是先同居生活,彼此适应或满意之后再正式结婚。因此,就有必要让“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概念退出历史舞台。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一次提出了同居关系的法律术语。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关系的法律概念被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来。
自此,“非法同居关系”中“非法”两个字就被去掉,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也有称之为未婚同居,也可以说是没有结婚就同居生活的一种男女关系。这里的同居,并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三、未婚同居期间的收入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有结婚的目的,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一般视为共有财产。
▌关于重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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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肖康平重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假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此时婚姻关系消灭,之后再与他人结婚的,与之结婚的人和行为人本身都不构成重婚罪。尽管离婚后县政府撤销《离婚证》和《离婚调解书》,但这些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成为婚姻存续的事由。
2.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从而与他人在他国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桥本郁子诉桥本浩重婚案
案例要旨: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属于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行为,该行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不因为上述行为而消灭,在此基础上再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属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的行为。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协议离婚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的构成重婚罪——张蕾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协议离婚并不等于正式离婚,在未办理法定离婚手续的前提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从主观上看,协议离婚人明知其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继续合法存续而希望与他人结婚,从客观方面看,具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对于这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以重婚罪追究协议离婚人的法律责任。
案号:(2003)宣中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怎样可以争取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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