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债务都是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借贷,夫妻的另一方就没有义务共同来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有的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就没有偿还义务,因为这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我们列举汇总下,以下这些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就用还钱的。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地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7、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
8、夫妻一方将借得的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或消费等;
9、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
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
让法官帮你解答!
1
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2
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
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
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如已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避免“家”被执行。配偶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
编辑:傅德慧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
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
让法官帮你解答!
1
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2
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
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
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如已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避免“家”被执行。配偶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
综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务之家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
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
让法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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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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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
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
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如已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避免“家”被执行。配偶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
综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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