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到,律师、家属、本人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那假如取保成功,是否就是肯定缓刑呢?答案是不一定的!
一、区分取保候审和缓刑
缓刑是指,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由缓刑考察机构在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表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一般,通过考验期的,都不会再执行。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取保候审发生下案件判决以前,缓刑发生判决后;
二、取保不等于缓刑
取保候审有其自身的条件,缓刑同样也有缓刑适用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并不意味着,后期一定能被判处缓刑。同样的,即使取保了,可能也会被重新关押。
上文,真心希望大家所有人都用不上。但是假如有一天,事情发生在我们或者我们的家人朋友身上,也希望我的分享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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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可以说是除了无罪判决之外最好的判决了,被告人可以不用去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基本不会受到限制。然而,取保和被判缓刑之间是没有直接联系的,不能说能成功取保的就一定会判缓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以看到,并不是一定会被判缓刑的,才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只要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就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都可能成功取保。
实际上,缓刑也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看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一般适用于交通肇事、责任事故、重婚、虐待、伤害、妨害公务、销赃等较为轻微的犯罪;而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能否争取到缓刑判决,和是否取保没有直接联系,成功有效的辩护才是关键,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协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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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位当事人侦查取保后没有继续委托律师跟进,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知去做认罪认罚且没有建议缓刑,他害怕坐牢,才急匆匆请律师。后来在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表示如果当事人认罪认罚,同意建议缓刑。但这位当事人又说觉得缓刑还是会有案底,还想进一步争取不起诉或者撤案,就还是没有签具结书,检察院遂按照原先的量刑建议(没有缓刑)提起公诉。
另外有位当事人取保候审,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缓刑。当事人听说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按照检察院量刑建议来处理的几率在90%以上,遂表示审判阶段不必请律师。结果法院没有判缓刑,而是判处三个月拘役。
刑事案件是可能会出现很多“意外”的。尤其是对于准备不充分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意外”发生的概率更高。大部分当事人和家属之所以要委托律师,就是希望把出现意外情况的风险尽量降低。以前很多人会认为请律师是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但后来他们也逐渐接受了很多时候、很多事情没有什么“必然”,只要案件尚未结束,就可能有意外情况,只是概率不同而已。
上文提到的第一起案件属于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甚至可以判缓刑也可以不判缓刑的案件,因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存在多种理解。
而就第二起案件而言,该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拘役实刑或判处缓刑在法律上都是说得过去的。那么,这类案件是否还有上诉必要?应该说没有太大上诉必要了。因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二审维持原判几乎是必然的。而且假设真的走上诉流程,二审的时间加上当事人先前被拘留的时间可能都差不多三个月了,法官一看这个时间,还是会维持原判。
先前在《审前羁押率降低,是全然的好事吗?》一文中,我提到一个观点:审前羁押率降低,审后羁押率一定会提升。因此,对于当事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一审开庭前辩方所做的工作就更为重要。
加之现在判缓刑的程序越来越复杂,总体而言,检察院倾向于尽量少建议判处缓刑,法院也倾向于尽量少判缓刑。因此,对于当事人被羁押的、做量刑辩护的大部分案件而言,争取“实报实销”才是对辩方而言更具可行性的做法。而对于非常想要争取缓刑的当事人而言,坚持全流程辩护就显得更为重要,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就直接放弃辩护。
先前有位当事人侦查取保后没有继续委托律师跟进,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知去做认罪认罚且没有建议缓刑,他害怕坐牢,才急匆匆请律师。后来在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表示如果当事人认罪认罚,同意建议缓刑。但这位当事人又说觉得缓刑还是会有案底,还想进一步争取不起诉或者撤案,就还是没有签具结书,检察院遂按照原先的量刑建议(没有缓刑)提起公诉。
另外有位当事人取保候审,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缓刑。当事人听说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按照检察院量刑建议来处理的几率在90%以上,遂表示审判阶段不必请律师。结果法院没有判缓刑,而是判处三个月拘役。
刑事案件是可能会出现很多“意外”的。尤其是对于准备不充分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意外”发生的概率更高。大部分当事人和家属之所以要委托律师,就是希望把出现意外情况的风险尽量降低。以前很多人会认为请律师是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但后来他们也逐渐接受了很多时候、很多事情没有什么“必然”,只要案件尚未结束,就可能有意外情况,只是概率不同而已。
上文提到的第一起案件属于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甚至可以判缓刑也可以不判缓刑的案件,因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存在多种理解。
而就第二起案件而言,该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拘役实刑或判处缓刑在法律上都是说得过去的。那么,这类案件是否还有上诉必要?应该说没有太大上诉必要了。因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二审维持原判几乎是必然的。而且假设真的走上诉流程,二审的时间加上当事人先前被拘留的时间可能都差不多三个月了,法官一看这个时间,还是会维持原判。
先前在《审前羁押率降低,是全然的好事吗?》一文中,我提到一个观点:审前羁押率降低,审后羁押率一定会提升。因此,对于当事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一审开庭前辩方所做的工作就更为重要。
加之现在判缓刑的程序越来越复杂,总体而言,检察院倾向于尽量少建议判处缓刑,法院也倾向于尽量少判缓刑。因此,对于当事人被羁押的、做量刑辩护的大部分案件而言,争取“实报实销”才是对辩方而言更具可行性的做法。而对于非常想要争取缓刑的当事人而言,坚持全流程辩护就显得更为重要,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就直接放弃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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