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爱情故事的开头都是惊人的相似,小丽来所里找我咨询:
小丽和小赵在一个春意盎然的季节里相遇,两人一见如故,很快跌入爱河。经过近一年的相处,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前小赵对小丽不管是金钱还是感情都是全身心地投入,体贴、有耐心、对她的要求有求必应,而且照顾得也是无微不至。
婚后小赵似乎变了个人,不再像以前那么大方,觉得太贵的都不同意买,也没婚前那么体贴,对小丽的关注比较少,甚至晚上下班回家后就投入到游戏中。
小丽觉得很委屈,想想还好自己的事业还不错,靠老公靠不住,那就努力工作吧,但没想到小丽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
一时比较焦虑,老公婚前、婚后变化很大,让她没有安全感。
自己工作处于上升期,领导委以重任。如果此时回家生孩子,回来后就没有现在的位置,这么多年白干了。
衡量了半天,小丽瞒着老公私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没想到小赵知道后非常的愤怒,直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丽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小丽问我:陈律师,我刚流产还没超过六个月,如果我不同意是不是可以不判决离婚?是否要赔偿小赵的精神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小丽流产未超过六个月,小赵是不得提起离婚。而且生育权是女方说了算的权利,小赵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不会支持他。
但是小丽是在隐瞒小赵的情况下,私自做的流产手术,虽然小赵不能要求小丽赔偿他的精神损失,但是可以生育发生纠纷导致两人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根据这条规定,女方刚流产还未超过六个月男方是无权提起离婚的。
这条的宗旨在给予女性特别的保护,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时女性的特别时期,女性在这段时期内身体负担比较重,体质虚弱,行动也不方便,非常需要男性的照料和帮助。从心理状态看,女性在这期限内,心理脆弱,承受能力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丈夫在这一时期必须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享有独立的生育决定权,但结婚不易,应彼此珍惜。孩子既是维系夫妻感情的桥梁,也是家庭和睦的润滑剂。好的婚姻,两个人都是快乐的独立个体,不要总想着去改造对方达到自己的要求,而要一起去结伴,经历人生的旅行。因此在婚姻中还是要彼此尊重双方,才能幸福长久。
贺某(原告)与阮某(被告)经人介绍于2018年12月典礼同居,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阮某即离家出走,外出打工,不与贺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贺某要求与阮某离婚,诉讼费由阮某承担。
阮某辩称,阮某刚做完流产手术不足六个月,贺某不得提出离婚,不同意贺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贺某诉称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贺某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驳回贺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9年5月22日分居。为此,贺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婚后阮某曾怀孕,并于2019年5月12日终止妊娠。阮某陈述中止妊娠时曾告知贺某,贺某辩称其不知情。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被告虽中止妊娠不足六个月,但双方自登记结婚至分居不足百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就夫妻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又原告以被告中止妊娠未告知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贺某与被告阮某离婚。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主旨及理解
1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使承担较多家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就家务劳动获得补偿。
2
【条文理解】
一、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不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一方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可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文所列举的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家务劳动均应在此之列。
经济补偿需要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进行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三、准确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离婚经济补偿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的,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虽然创造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其表现不明显、存在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故始终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中,以至于对于家庭义务的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始终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去确认。
故,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需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同时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庭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由洗衣机完成操作,不需要投入过多的精力,但例如照顾老人和教育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即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加或者消极的财产减少,也应当纳入考察范围。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对于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带来的就是牺牲压缩其自我发展的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
为此,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以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范畴。
案例分析
一、付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节选
被告刘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不同意给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xx2001年8月18日出生。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系现役军人,双方两地分居,直到2006年被告退役回家,在此期间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责任,负担全部家庭义务,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经济补偿50000元。
二、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节选
原告赵某某(女)与被告汪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为生育子女,赵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因胚胎移植术、流产等多次住院治疗。由于最终未能生育子女,夫妻双方及父母之间均产生较大矛盾。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期间曾自行撤回起诉,现赵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汪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汪某某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现赵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汪某某亦同意离婚诉求,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育子女,因胚胎移植术、流产等多次住院治疗,必然对其身心产生一定损害,酌定汪某某支付赵某某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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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男朋友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例
情况一:法院以男方违背社会公德的角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丁某和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并同居(判决书未见,新闻标题为“北京首例性权力案”),李某隐瞒婚姻状态称自己已经离异,和丁某同居期间,丁某怀孕并打胎,后发现男方并未离婚,怒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隐瞒婚姻状态和其交往,给丁某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失,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李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情况二、以男方存在过错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吴某和罗某因为工作认识并恋爱(案号:(2020)粤****民初9443号),吴某恋爱期间怀孕,孕期发现罗某其实是已婚状态,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侵权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隐瞒婚姻状况,使得原告与被告建立男女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继而导致原告怀孕,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因怀孕人流损害身体健康权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女方损失包括打胎费、护理费、亲自关系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二、 男朋友承担部分打胎费的情况
情况一:法院以公平合理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岳某和黄某2019年经人介绍恋爱(案号:(2021)陕****民初10152号),黄某向岳某家支付了10万左右的彩礼,两人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2020年初,岳某怀孕,但是黄某家算命后认为不应该要该孩子,岳某只得将孩子打掉,2020年4月,黄某提出分手,起诉要求岳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一年之久,且被告岳某为原告黄某怀孕,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给被告审理造成了伤害,故全额返还显示公平。综合上述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岳某依法适当返还黄某全部彩礼的60%。剩下的40%共计约4w元作为对女方的赔偿。
情况二:法院从公平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部分打胎损失
基本案情:于某明知刘某有妻子还和其谈恋爱(案号:(2020)辽**民终11477号),于某恋爱期间怀孕并打胎,后期两人不和,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应当能够预见到性行为可能会产生怀孕的后果,且进行引产手术最终仍需经过女方的同意。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引产是被告直接非法侵害所导致,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鉴于原告于某在妊娠中期实施了引产术、清宫诊刮术,身体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当给与原告一定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为受到“非法侵害”,原告的怀孕以及引产均是由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该院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和误工费。
三、 “打欠条”的方式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补偿费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许某和周某2020年8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案号:2021鲁****民初8228号),2021年5月,许某发现周某在外有其他女朋友,双方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此时许某已经怀孕,并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了,然后和周某商量要求周某支付打胎费,周某没有钱,给许某打了一个30000的欠条,并许诺每月支付2000,直至还款结束,后周某没有如期还款,许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打胎事宜发生纠纷,是涉及双方隐私的行为,却公然以款项补偿处理,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良好道德素质的宣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约定的“欠条”无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如果在恋爱期间女性怀孕并打胎了,女性可以得到的赔偿需要看男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男方存在过错的(如隐瞒婚姻状态),法院不仅要求男方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会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并赔礼道歉;如果男方不存在过错的,男女方谈恋爱是自愿,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男方承担部分损失,承担的比例在20%-60%左右;如果男方以女方打胎为条件打下欠条,这种欠条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是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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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男朋友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例
情况一:法院以男方违背社会公德的角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丁某和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并同居(判决书未见,新闻标题为“北京首例性权力案”),李某隐瞒婚姻状态称自己已经离异,和丁某同居期间,丁某怀孕并打胎,后发现男方并未离婚,怒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隐瞒婚姻状态和其交往,给丁某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失,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李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情况二、以男方存在过错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吴某和罗某因为工作认识并恋爱(案号:(2020)粤****民初9443号),吴某恋爱期间怀孕,孕期发现罗某其实是已婚状态,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侵权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隐瞒婚姻状况,使得原告与被告建立男女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继而导致原告怀孕,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因怀孕人流损害身体健康权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女方损失包括打胎费、护理费、亲自关系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二、 男朋友承担部分打胎费的情况
情况一:法院以公平合理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岳某和黄某2019年经人介绍恋爱(案号:(2021)陕****民初10152号),黄某向岳某家支付了10万左右的彩礼,两人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2020年初,岳某怀孕,但是黄某家算命后认为不应该要该孩子,岳某只得将孩子打掉,2020年4月,黄某提出分手,起诉要求岳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一年之久,且被告岳某为原告黄某怀孕,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给被告审理造成了伤害,故全额返还显示公平。综合上述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岳某依法适当返还黄某全部彩礼的60%。剩下的40%共计约4w元作为对女方的赔偿。
情况二:法院从公平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部分打胎损失
基本案情:于某明知刘某有妻子还和其谈恋爱(案号:(2020)辽**民终11477号),于某恋爱期间怀孕并打胎,后期两人不和,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应当能够预见到性行为可能会产生怀孕的后果,且进行引产手术最终仍需经过女方的同意。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引产是被告直接非法侵害所导致,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鉴于原告于某在妊娠中期实施了引产术、清宫诊刮术,身体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当给与原告一定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为受到“非法侵害”,原告的怀孕以及引产均是由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该院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和误工费。
三、 “打欠条”的方式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补偿费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许某和周某2020年8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案号:2021鲁****民初8228号),2021年5月,许某发现周某在外有其他女朋友,双方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此时许某已经怀孕,并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了,然后和周某商量要求周某支付打胎费,周某没有钱,给许某打了一个30000的欠条,并许诺每月支付2000,直至还款结束,后周某没有如期还款,许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打胎事宜发生纠纷,是涉及双方隐私的行为,却公然以款项补偿处理,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良好道德素质的宣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约定的“欠条”无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如果在恋爱期间女性怀孕并打胎了,女性可以得到的赔偿需要看男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男方存在过错的(如隐瞒婚姻状态),法院不仅要求男方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会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并赔礼道歉;如果男方不存在过错的,男女方谈恋爱是自愿,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男方承担部分损失,承担的比例在20%-60%左右;如果男方以女方打胎为条件打下欠条,这种欠条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是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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