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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什么叫寻衅滋事罪名(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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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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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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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带你了解寻衅滋事罪

季节虽已立秋,高温还在继续,“秋老虎”让许多市民在结束一天的工作后,选择约三五好友聚餐喝酒,放松心情。


但饮酒使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因为一些小的摩擦纠纷,导致情绪激动、沉不住气,从而提高了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事件的发生率,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应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四种典型表现


1、随意殴打他人型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2、追拦辱骂恐吓型


追拦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3、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非法外之地,特定情况下,网络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


检察官提醒


如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遇事要冷静处理,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事情,要多注意沟通,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换来法律的严惩。



到底?何为寻衅滋事罪?

最近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了社会热议,事件背后引发了大家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思考,笔者听闻此事后亦感到愤慨万千,这种伤害他人身体、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行为是法律严厉禁止、道德强烈谴责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保障人们生活安宁。


河北省公安厅对此也发布《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2022年6月10日凌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广泛关注,经查,2022年6月7日,陈某亮等4人从江苏驾车至河北唐山,与陈某志等人合谋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6月10日凌晨,陈某志等5人与陈某亮等4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聚餐饮酒。期间,2时40分,陈某志下班后在同店就餐的王某某进行骚扰,遭拒后伙同马某齐、陈某亮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等4人进行殴打,2时47分逃离,2时55分4名被害人由120送医。被害人就医后,其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很多人会疑问公安机关通报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案件,最终行为人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承担何种罪名,我国刑法又是如何规定的。


作为律师笔者执业多年,在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案件之前,我想对自己曾办理过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简单整理,希望能从该起案件中窥出寻衅滋事罪的具象特征,以使得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何为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刘某在石家庄某大学城经营快餐店,并在入驻该市场之前与该市场的经营方曾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对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刘某可承租市场的商铺,并可对该市场的商铺享有一手的承租权,可以通过将商铺对外承租获取收益。


可在市场的开发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开发单位早已发生合伙份额转让,也就是该市场已经换了老板,市场的经营控制权也由原来的张某更换为李某,并且其中有三间小房为李某所购买。因此李某想收回商铺的承租权,不愿意让刘某继续在大学城市场经营,但刘某已在此经营些许时日,并且对市场进行过装修改造,不愿退出,引发纠纷。案发时刘某占用李某的三间房屋不予退换,李某以此报警,要求刘某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札记】


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


在接受刘某委托后,笔者与团队成员立即奔赴当事人所羁押的看守所进行会见,记得当时正值酷暑,在历经一个多小时车程,在看守所办理完律师会见手续后,终于与当事人完成会见,就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


二、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涉,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


首先,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看完法条,好像还是一知半解,那么如何来理解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第一,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第二,行为须达到造成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危害后果;


第三,从犯罪客体上看,行为须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即侵害了社会秩序法益;


另外,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其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虚”。


简单来说就是,何为寻衅滋事罪,就是主观上没事找事、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客观上实施了一些套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情节,很显然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在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在会见完当事人后,查阅了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后,经过团队反复研讨后,最终综合认定以无罪辩护展开,即当事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该案件经过律师十几次去看守所会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经过团队反复研讨,历时一年多。


寻衅滋事成“口袋罪”,啥都能往里装?



文·周兼明


今年两会,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再度引起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对媒体表示,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存在明显缺陷,极易被滥用并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提交了一份关于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告诉媒体,他的议案也是呼吁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


内地多家媒体报道了此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朱征夫认为,该罪名的种种弊端显而易见,其模糊性不仅影响民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民众的合法利益,减损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近年来,确实爆出越来越多的案例,罪名皆为寻衅滋事罪。有因上访获罪的,有因举报当地镇干部而获罪的,有因质疑当地法院而获罪的。去年7月,广州和北京的两名律师,因办案而被盘锦警方以此罪名跨省抓捕,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些年随着网络普及,因在网上发帖而获此罪的人尤其多。一个名为“乐都公安”的澎湃政务号,根据社会已发生的案例,整理了可能获罪的10种情形:缠访闹访、街头涂鸦、骂街“地域黑”、微信留言辱警、网上发文失察、幸灾乐祸、伤害民族感情、网上煽动闹事、恶意骚扰、网上卖惨等,该政务号提醒网民的标题是:“寻衅滋事罪2022年最新标准:稀里糊涂要坐牢!”


从警方整理的这些案例看,寻衅滋事罪显然是“口袋罪”。随时代演变,此罪包括的内容也日益庞杂,几乎涵盖了官方可能认为的所有不轨行为。这个罪名和中国古代刑律的“不应得为罪”相似,所谓“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只要有执法者感到不快,就可能获罪。


政协委员朱征夫对媒体陈述了取消该罪的理由,理由说得很充分:一、该罪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而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二、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多个刑事罪有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三、该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该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1997年中国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为体现这一原则,当时取消了负面影响极大的流氓罪,把该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等。令人意料不到的是,如今的寻衅滋事罪,竟像当年流氓罪一样,变成一个新的“口袋罪”,内容更为宽泛,且失去了“流氓”这一核心之意。如网友调侃的,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不是用来“耍流氓的”。由于基层执法者的随意解释,该罪已变得无所不包。这样的司法现实,明显违反了刑法自己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底线,也是各国刑法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各国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为防止执法权的随意扩张或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执法者选择性伤害。对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罪刑的明确,又是罪刑法定最重要的原则,如含义模糊,会带来很多令人担忧的后果。它让民众失去了对法律的合理预期,民众不知道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可能导致社会恐慌。法律的重要功能,是在不确定中给人以确定感。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也是法律的可预期,只有当罪刑明确、清晰,民众才能清楚地预知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有安全感。


寻衅滋事罪这类模糊法条的存在,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各地执法机关似乎都有权力任意解释“寻衅滋事”,极易导致执法者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假如司法者对适用法律可凭主观好恶随意解释,当事人就会有口莫辩,这无疑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破坏。这种情形下,上至达官贵人下至贩夫走卒,每个人都不安全,因为高官也会有失势的一天。近些年,不少地方的基层都出现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泛滥之势,公安部三令五申对此提出严禁,并追究了大量执法者的责任。原因之一,就是有寻衅滋事这类“口袋罪”的存在,让某些执法者有了可乘之隙。这些执法者的乱作为,不仅造成了对当事人的伤害,也侵蚀了民众对执法机构和法治社会的信心。


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人在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这次两会更有多名代表提出议案,希望立法部门能够重视。随着刑法一次次的修订与细化,此罪完全可被分解到其他罪名,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只有罪刑明确、罪刑法定,才能增加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社会的前景才会越来越好。




文·周兼明


今年两会,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再度引起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对媒体表示,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存在明显缺陷,极易被滥用并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提交了一份关于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告诉媒体,他的议案也是呼吁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


内地多家媒体报道了此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朱征夫认为,该罪名的种种弊端显而易见,其模糊性不仅影响民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民众的合法利益,减损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近年来,确实爆出越来越多的案例,罪名皆为寻衅滋事罪。有因上访获罪的,有因举报当地镇干部而获罪的,有因质疑当地法院而获罪的。去年7月,广州和北京的两名律师,因办案而被盘锦警方以此罪名跨省抓捕,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些年随着网络普及,因在网上发帖而获此罪的人尤其多。一个名为“乐都公安”的澎湃政务号,根据社会已发生的案例,整理了可能获罪的10种情形:缠访闹访、街头涂鸦、骂街“地域黑”、微信留言辱警、网上发文失察、幸灾乐祸、伤害民族感情、网上煽动闹事、恶意骚扰、网上卖惨等,该政务号提醒网民的标题是:“寻衅滋事罪2022年最新标准:稀里糊涂要坐牢!”


从警方整理的这些案例看,寻衅滋事罪显然是“口袋罪”。随时代演变,此罪包括的内容也日益庞杂,几乎涵盖了官方可能认为的所有不轨行为。这个罪名和中国古代刑律的“不应得为罪”相似,所谓“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只要有执法者感到不快,就可能获罪。


政协委员朱征夫对媒体陈述了取消该罪的理由,理由说得很充分:一、该罪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而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二、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多个刑事罪有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三、该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该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1997年中国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为体现这一原则,当时取消了负面影响极大的流氓罪,把该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等。令人意料不到的是,如今的寻衅滋事罪,竟像当年流氓罪一样,变成一个新的“口袋罪”,内容更为宽泛,且失去了“流氓”这一核心之意。如网友调侃的,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不是用来“耍流氓的”。由于基层执法者的随意解释,该罪已变得无所不包。这样的司法现实,明显违反了刑法自己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底线,也是各国刑法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各国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为防止执法权的随意扩张或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执法者选择性伤害。对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罪刑的明确,又是罪刑法定最重要的原则,如含义模糊,会带来很多令人担忧的后果。它让民众失去了对法律的合理预期,民众不知道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可能导致社会恐慌。法律的重要功能,是在不确定中给人以确定感。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也是法律的可预期,只有当罪刑明确、清晰,民众才能清楚地预知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有安全感。


寻衅滋事罪这类模糊法条的存在,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各地执法机关似乎都有权力任意解释“寻衅滋事”,极易导致执法者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假如司法者对适用法律可凭主观好恶随意解释,当事人就会有口莫辩,这无疑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破坏。这种情形下,上至达官贵人下至贩夫走卒,每个人都不安全,因为高官也会有失势的一天。近些年,不少地方的基层都出现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泛滥之势,公安部三令五申对此提出严禁,并追究了大量执法者的责任。原因之一,就是有寻衅滋事这类“口袋罪”的存在,让某些执法者有了可乘之隙。这些执法者的乱作为,不仅造成了对当事人的伤害,也侵蚀了民众对执法机构和法治社会的信心。


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人在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这次两会更有多名代表提出议案,希望立法部门能够重视。随着刑法一次次的修订与细化,此罪完全可被分解到其他罪名,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只有罪刑明确、罪刑法定,才能增加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社会的前景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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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2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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