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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非法同居二年,法院会怎么处理呢(婚内出轨同居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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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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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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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这3点你务必知道

“非法同居”这个说法我们都不是第一次听说,但大多数人对非法同居都存在误解,非法同居其实是指双方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就以夫妻的身份在一起居住。很多人因为“非法”两个字就认为这是违法的,会坐牢;但事实上,非法同居只是一种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定义为刑事责任。虽然说非法同居一般来说不犯法,但同居者的以下3点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你务必知道!


1、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继承权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子女和配偶,但是这个配偶的定义不是自己说了算的,而是要看法律定义的,而法律承认的配偶关系是拥有结婚证的。也就是说,不管同居了有多久,非法同居双方就是没有对方继承权的。


2、非法同居财产分割


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个人用品、受赠财物、荣誉著作以及婚前财产等是属于个人的;但非法同居的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就显得非常棘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也就是说,除了同居期间共同添置的物件在解除同居时双方可以平分外,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均与对方无关,当然,同时也不承担对方的债务关系。同居不能按《婚姻法》处理,但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协议就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就按相关意见条约来处理。


3、非法同居无夫妻权益


很明显,要享受夫妻权益,最起码的条件就要是合法夫妻,夫妻间的道德及法律约束力,非法同居关系间就不完全享有。比如说,已婚者因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最起码要支付对方赔偿费,但非法同居因出轨而分手就没有任何补偿。


至于非法同居到底会不会坐牢,关键还是看一点:有没有构成重婚罪。已婚者与他人非法同居就构成了重婚罪,而未婚者在已知的情况下与已婚者非法同居的,也将按重婚罪惩罚。


2020婚姻法规定,出轨和非法同居,将会承担哪些后果?

中国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而导致离婚原因最多的就是出轨,导致出轨的往往是长期的分居,但在现代快速发展的时代,异地生活也较为寻常,无可避免,在这种出轨的情况下,受到伤害的除了家庭一方,还有第三者即非法同居的一方,这时,她/他们能行驶的权利有哪些呢?


我们先看看婚内出轨的以下规定:


一、法律如何规定出轨?


“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根据其严重程度,出轨大致分成三个层次:通奸、同居、重婚。


二、被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首次申诉失败,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来讲,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较大。


2020婚姻法规定,出轨和非法同居,将会承担哪些后果?


三、因出轨而离婚,可以申请补偿吗?


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在有一些国家,对家庭是否忠诚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婚内出轨成本高昂。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庭审裁决,夫妻财产分配更趋向保护妇女儿童。


通常房子和孩子都会判给女方,出轨方扫地出门,女方还可要求破坏婚姻的第三方予以赔偿。


更厉害的是,一旦结婚超过十年,出轨方离婚后需向妻子终身支付赡养费,并且要保证妻子离婚后的生活品质不低于离婚前。


2020婚姻法规定,出轨和非法同居,将会承担哪些后果?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法律上关于非法同居的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


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可是,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系统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即使是非婚同居,一起生活就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020婚姻法规定,出轨和非法同居,将会承担哪些后果?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也即非法同居的,不能理所当然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综上,提醒大家,婚姻本应是美好和谐的,千万不要有出轨的想法或者尝试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轻则离婚赔偿,重责家破人亡,甚至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结婚20年发现妻子与他人同居,男子要求赔偿10万元法院最后判了8000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以对方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提出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请求一案,经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决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请求部分获支持。


毛某与张某结婚至今已有20年,女儿已满18周岁。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毛某在外务工时,与其他男人同居两个月,张某发现后为了挽回其夫妻关系一直忍让,但夫妻关系一直僵着没有好转。2015年4月,毛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吵,毛某离家,与张某分居至今。毛某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毛某、张某依旧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毛某于2019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诉称张某对毛某有家暴行为。


经法院审理,毛某、张某自愿结婚,生育一个小孩,有一定感情基础,自2012年开始,毛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不忠,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己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毛某主张要求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依法准许;因原告毛某有出轨行为,被告张某要求原告赔偿问题,已查明,毛某与张某夫妻存续期间,对夫妻感情不忠,与其他男子同居二个月。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原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结合实际从原告非法同居所造成后果,双方的过错责任,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离婚后尚无住房,属于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其赔偿能力有限,且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酌情由原告赔偿被告8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陈娇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以对方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提出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请求一案,经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决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请求部分获支持。


毛某与张某结婚至今已有20年,女儿已满18周岁。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毛某在外务工时,与其他男人同居两个月,张某发现后为了挽回其夫妻关系一直忍让,但夫妻关系一直僵着没有好转。2015年4月,毛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吵,毛某离家,与张某分居至今。毛某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毛某、张某依旧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毛某于2019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诉称张某对毛某有家暴行为。


经法院审理,毛某、张某自愿结婚,生育一个小孩,有一定感情基础,自2012年开始,毛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不忠,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己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毛某主张要求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依法准许;因原告毛某有出轨行为,被告张某要求原告赔偿问题,已查明,毛某与张某夫妻存续期间,对夫妻感情不忠,与其他男子同居二个月。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原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结合实际从原告非法同居所造成后果,双方的过错责任,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离婚后尚无住房,属于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其赔偿能力有限,且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酌情由原告赔偿被告8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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