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业炒股人,其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因此,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这种投资方式获得的收益通常为人们所了解与接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编辑:傅德慧
引言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此类房产实际是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那么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分割这样的房产呢?
02
案例回放
小明2015年1月首付50万,按揭贷款50万,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契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每月等额还款3000元(包括本金 利息)。2018年1月小丽和小明登记结婚,结婚时房价已涨到150万,结婚以后,小丽就辞去了工作,做了全职太太,小明的工资和奖金不菲,足以承担家里的日常开销以及每月房贷。2021年1月,房价涨到300万,小明和小丽感情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分割却有了争议。
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也是自己一人名字,婚后所有贷款都是我个人还的,小丽一分房贷都没有还过,可以说她对房子没有任何贡献,所以房子和小丽没有关系;
小丽认为:自己虽然是全职太太,对房子没有贡献,但是小明婚后赚的每一分钱都有我的一半,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小明应向我补偿一半。
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03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04
案例解读
1.通过上述条款规定,小丽要想取得小明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4)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
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有可能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我们一一对照,小明和小丽所争议的房产,是小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50万,婚后小明的工资奖金还贷及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也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所以小丽离婚时应该获得补偿。
2.补偿的数额到底如何计算呢?按照我们江苏省高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房屋补偿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的升值率÷2],房产升值率=离婚时房产价格÷房产成本(房屋购买时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以及物业费。
具体到本案,小明是购买房屋3年后才结婚的,计算房屋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房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假如,小丽婚后共同已还贷款利息为5万元,那么小丽离婚时房屋的升值率=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格 共同已付利息 其他费用)=300÷(150 5 3)=1.9,小丽应当获得补偿款=3000元×36×1.9÷2=102600元。
上面是目前我们省内比较主流的计算公式,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计算方法。
但不论怎样,法官还会结合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综合衡量,平衡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05
提示与建议
1.婚后女性最好经济能独立,能共同参与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这样有利于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2.如果是全职太太,要知晓或收集家里房贷的还贷情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要等上了法庭,一问三不知。
3.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即使购房情况类似,也不能适用上述公式。
■ 雷春波 闫志远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往往争议较大,房产的归属尤甚。
不同于其他财产,房产的出资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涉及父母出资、出资比例、房产登记的权利人等因素。因此,若无明确约定,一旦出现房产归属争议,就会影响到财产分割和后续离婚程序的进行。
一般来说,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婚后购房也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具体是依据什么来进行认定的呢?
按照出资人、出资方式和房屋登记权利人分类,婚后购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类:使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全款/按揭。
1.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此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证登记夫妻一方名字:除明确约定房产为夫妻一方所有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证登记未成年子女名字:除明确约定外,视为赠与未成年子女。
结论:若没有约定,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归属未成年子女所有。
第二类:婚后使用夫妻一方个人/父母财产,全款购房。
1.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但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出资一方名字。此时,若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需保证银行流水清晰,购房款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混同;
3.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房产证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5.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未出资方名下。该情形属于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论:在该类别下,房产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第三类:婚后使用夫妻一方个人/父母财产支付首付,按揭还贷。
1.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如无特别约定,该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首付款方名字。若无特别约定,房屋属于首付款方个人财产,但对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产权登记方要对其进行补偿。
如果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结论:在该类别下,房产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房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屋出资主体、出资比例、房产登记权人等因素影响,使得房屋归属极易产生争议,导致夫妻嫌隙。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财产争议,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对婚后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于涉及父母出资的情形,一定要约定出资的性质及父母出资意愿。如果购房款是出借给子女购房,则需要进行返还的;如果是无偿赠与子女购房,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双方,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
婚内财产约定并不是对婚姻和感情的考验,换种角度来想,这何尝不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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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春波 闫志远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往往争议较大,房产的归属尤甚。
不同于其他财产,房产的出资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涉及父母出资、出资比例、房产登记的权利人等因素。因此,若无明确约定,一旦出现房产归属争议,就会影响到财产分割和后续离婚程序的进行。
一般来说,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婚后购房也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具体是依据什么来进行认定的呢?
按照出资人、出资方式和房屋登记权利人分类,婚后购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类:使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全款/按揭。
1.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此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证登记夫妻一方名字:除明确约定房产为夫妻一方所有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证登记未成年子女名字:除明确约定外,视为赠与未成年子女。
结论:若没有约定,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归属未成年子女所有。
第二类:婚后使用夫妻一方个人/父母财产,全款购房。
1.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但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出资一方名字。此时,若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需保证银行流水清晰,购房款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混同;
3.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房产证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5.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未出资方名下。该情形属于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论:在该类别下,房产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第三类:婚后使用夫妻一方个人/父母财产支付首付,按揭还贷。
1.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如无特别约定,该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首付款方名字。若无特别约定,房屋属于首付款方个人财产,但对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产权登记方要对其进行补偿。
如果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结论:在该类别下,房产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房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屋出资主体、出资比例、房产登记权人等因素影响,使得房屋归属极易产生争议,导致夫妻嫌隙。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财产争议,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对婚后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于涉及父母出资的情形,一定要约定出资的性质及父母出资意愿。如果购房款是出借给子女购房,则需要进行返还的;如果是无偿赠与子女购房,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双方,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
婚内财产约定并不是对婚姻和感情的考验,换种角度来想,这何尝不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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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并建立合理的持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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