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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吗怎么办(婚前全款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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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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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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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现在有很多的年轻男女,在结婚之前都会用自己的钱或者父母给的钱购买房屋,并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对于此类房屋,如果将来男女双方离婚,应该如何分配?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该等房屋呢?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法律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弄清楚,一方婚前使用自己的钱或者父母的钱购买的房屋,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该等房屋系夫妻一方在婚前,使用自己的钱或者父母的钱全款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则该等房屋就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该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没有约定其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会导致该等财产的性质有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该等财产的性质从始至终都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当然无权主张分割。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购买它的夫妻那一方所有。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只是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而并非全款购买的房屋,然后在婚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房贷的话,则在离婚时,虽然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可以取得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需要将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补偿给另一方。而且,如果该房屋在婚后发生了增值,则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加了我的名字,离婚时我能分到多少?

大家好,我是家事律师孟杰,从今天开始到接下来的六天里,我会跟大家分享在不同情形下,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方法。今天我们分享的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加了我的名字,离婚时我能分到多少?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房屋就从男方的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共同财产绝对不等于五五分割。




那么会怎么分割呢?其实法官考量的首要因素还是双方各自对房屋的出资贡献,其次还会考虑婚龄长短、养育子女情况、双方有无过错、过错程度等等。




比如,如果双方婚龄较短且没有养育子女,那么一般就会参照双方的出资贡献比例来分割。那么具体到刚才的情况,女方没有任何出资,显然能分到的份额是非常非常少的;当然也不会一点分不到,毕竟女方也出了名字了。至于到底女方能分到多少份额,这就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了,家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事非常大的,没有人能给出一个确定答案。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婚龄很长,且养育了子女,那么考虑到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即使女方出资很少甚至没有出资,也有可能分到一半的份额。




可能有的朋友会问,那到底什么叫婚龄很长呢?这个肯定也是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来自由裁量,法律不可能对这么细节的问题加以规定。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下。




在(2020)浙01民终4427号案件中,2012年5月男方全款购房,不久双方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2014年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婚姻期间,二人共同出资30万元装修,又共同偿还了购房款债务12万元,还共同支付了车位款15万元。2019年7月二人离婚,房屋现值为337万元。法官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购房借款12万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确认由男方给予女方房屋价款的20%作为补偿。另外,装修款及购买车位款双方均等分割。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法官在分割女方能分到的房产份额时,考虑了双方的婚龄已经结婚7年,女方虽然在购房时没有任何出资,但与男方共同偿还了购房款债务12万元。至于装修款、车位款,根本不属于购房出资,可以均分,但不会影响女方对房产的分割份额。




我们也再一次提醒大家,家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这个案例的情况,并不适合所有案件。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了妻子名,离婚时一定要平分吗?

常言道:“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红。”从热恋到结婚、生子,伴侣关系逐步升温,亲密无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我的房产证上也可以有你的名字”,可一旦婚姻破裂,恩爱不再,走到离婚这一步,当初主动提出要“共享房产”的一方,也可能会反悔,不想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对半平分给对方。那么假设在离婚官司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怎么判呢?


【案件回顾】


乔女士和王先生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随后二人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婚前,王先生自己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产,均为全款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默认为婚后共同所有。但因为双方结婚前相处时间比较短,婚后才发现双方在性格上有许多不合适。


乔女士认为,丈夫多年不出去工作,一直在家啃老,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数由自己支出,对这一点很不满意。此外她还觉得丈夫脾气差,不乐意跟自己沟通,导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令自己难以忍受。所以,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然而在调解中,王先生却并不认同妻子的说法,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工作却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至于妻子所抱怨的自己脾气差导致二人经常争吵,他也有不同看法。王先生认为是妻子更换工作太频繁,经常处于焦虑之中,所以动不动就闹脾气,提离婚,收拾行李回娘家,而且家里的大事小情都自作主张,从来不跟自己商量,这才是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


总之,通过夫妻二人的各自说辞,可以看出,王先生和乔女士已经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离婚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一致,都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双方却产生了重大分歧。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但王先生则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此外他认为妻子经常在外上班,是自己一直在家照顾女儿,抚养费、家庭开支也都是自己在承担,因此他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自己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本案中,王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均为婚前独立出资购买,而且婚后双方也都有收入,共同承担家庭开销,王先生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照看女儿的工作,所以综合具体情况考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不应平分财产,而是按照乔女士对家庭各方面所尽责任,分与其四分之一财产,这种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在婚内财产分割中,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不加名,财产分割大不一样: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是没有加名,那么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若是加名,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产权份额,但是分割时不一定各分一半,就如同本案中的情况,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见上文)来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加不加名,也很重要:若是不加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是加名,一般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避免此类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加名,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按揭购房,加名时,都最好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比例以及所占房产份额或者房本上直接体现按份共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常言道:“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红。”从热恋到结婚、生子,伴侣关系逐步升温,亲密无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我的房产证上也可以有你的名字”,可一旦婚姻破裂,恩爱不再,走到离婚这一步,当初主动提出要“共享房产”的一方,也可能会反悔,不想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对半平分给对方。那么假设在离婚官司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怎么判呢?


【案件回顾】


乔女士和王先生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随后二人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婚前,王先生自己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产,均为全款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默认为婚后共同所有。但因为双方结婚前相处时间比较短,婚后才发现双方在性格上有许多不合适。


乔女士认为,丈夫多年不出去工作,一直在家啃老,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数由自己支出,对这一点很不满意。此外她还觉得丈夫脾气差,不乐意跟自己沟通,导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令自己难以忍受。所以,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然而在调解中,王先生却并不认同妻子的说法,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工作却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至于妻子所抱怨的自己脾气差导致二人经常争吵,他也有不同看法。王先生认为是妻子更换工作太频繁,经常处于焦虑之中,所以动不动就闹脾气,提离婚,收拾行李回娘家,而且家里的大事小情都自作主张,从来不跟自己商量,这才是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


总之,通过夫妻二人的各自说辞,可以看出,王先生和乔女士已经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离婚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一致,都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双方却产生了重大分歧。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但王先生则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此外他认为妻子经常在外上班,是自己一直在家照顾女儿,抚养费、家庭开支也都是自己在承担,因此他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自己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本案中,王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均为婚前独立出资购买,而且婚后双方也都有收入,共同承担家庭开销,王先生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照看女儿的工作,所以综合具体情况考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不应平分财产,而是按照乔女士对家庭各方面所尽责任,分与其四分之一财产,这种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在婚内财产分割中,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不加名,财产分割大不一样: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是没有加名,那么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若是加名,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产权份额,但是分割时不一定各分一半,就如同本案中的情况,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见上文)来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加不加名,也很重要:若是不加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是加名,一般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避免此类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加名,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按揭购房,加名时,都最好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比例以及所占房产份额或者房本上直接体现按份共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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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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