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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了首付买房,算是夫妇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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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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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法院:无约定视为赠与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为了分担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常见,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时,出资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北京怀柔法院近日便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明确,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


小齐离婚后,小齐父母将儿子小齐和其前妻一并诉至法院。据老两口讲,儿子婚后多年,为了买房,老两口总计向儿子、儿媳借款百余万元,几乎是毕生积蓄。如今他们年纪大了,养老、就医压力较大,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其已离婚的前妻偿还这笔债务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于父母的说法,小齐表示认可。但其前妻却否认借款一事。她说,婚姻存续期间小齐父母从未提过还款,而且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双方也未因借款还款的问题起过争执。据小齐父母讲,他们只和儿子口头说过借款,没有书面借据。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


老两口虽主张口头和儿子约定为借款,但儿媳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亦未事后追认,因此不能认定当时儿媳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若仅赠与一方子女可进行赠与公证


借贷关系的证明主要为借条,但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因是亲属关系产生的财产往来,父母很少会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


法官提醒,若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若老人以仅赠与子女一方为前提向婚后子女出资的,可进行赠与公证。


父母出资给婚后出资首付款,房子到底属于谁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六个钱包”购房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父母给子女购房可以称为社会的主流现象。也有人调侃,没有房产,丈母娘看不上。因为房产是与很多的权益绑定在一起的,例如婚后小孩的学习,确实要求很多家庭不得不购买房子。但是,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又成为很多家庭分割财产的战场。那么,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到底是谁的?本文将从一个案例中来看。


一、事情起因


于某、周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周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当时的首付款为30万元,剩余26万元由于某和周某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由于工程周期长,在2018年,于某和周某在法院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下来,直至2019年办证,周某将其办理在个人名下。于某不服,提出,当时首付款是一人一半,只是由周某交付的,且房产贷款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认为首付款是其父母出资的,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虽然两个人一起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但实际每月还贷是现金还贷,没有动用公积金。因此,周某不同意与于某分割房产。


二、判决结果


房产所有权归周某,但是周某要支付于某14万元房产分割款和房产价值评估费。


三、法院说理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案涉房产系于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个人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后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但于某、周某双方对案涉房产未约定属周某个人财产,因此案涉房产属于于某、周某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周某向本院提交其父母的银行定期转存明细及银行账户明细、周某的银行结算申请,周某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周某的银行活期账户明细等证据一宗,可以看出周某父母对购买案涉房产确实进行了出资,但所有的款项均以周某名义交纳,周某父母取款后并不意味所有的款项均用在了周某交付房款。因周某与其父母系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双方与案涉房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周某对其父母全部出资购买案涉房产的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对于周某父母出资购买案涉房产的具体金额无法进行确认,但鉴于于某、周某的案涉房产纠纷能够最终了结,另外结合于某对周某父母出资情况的部分认可,本院酌情认定周某父母对案涉房产在于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房款的60%,于某、周某离婚后支付的房款系周某与其父母共同支付。


于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周某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并产权登记在周某个人名下,因此周某父母对购买房产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周某个人的赠与。


综上所述,案涉房产首付款300158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24840.59元,共计支出房款金额624998.59元,其中于某、周某离婚后支付153107.26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471891.33元,本院酌情认定,于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父母支付房款283134.80元,于某、周某共同支付房款188756.53元,于某所占总房款624998.59元的比例为15.10%(188756.53元/624998.59元/2)。因案涉房产评估价值为884500元,案涉房产归周某所有,于某按照比例所得房产份额133559.50元,考虑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酌情认定周某应给付于某房产分割款140000元。


四、本案说法


从本案的审判中可以看到,周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某转账了一部分资金作为房产首付款,因为房产是登记在周某个人名义,法院认定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的赠予,与于某无关。于某享有权益是在周某和于某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的1/2,不能享有配偶父母向配偶的赠予部分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于子女房产的出资赠予给那方要看当时赠予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赠予夫妻还是一方的子女。具体的方式,在实践中是以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登记在两夫妻名下或者子女的配偶一人名下的,是对夫妻两人的赠予。通过这种小案例,对于当代父母想要保护好自己子女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篇文章引用的案例是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2022)鲁0402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


婚后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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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以一般列举与概括说明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对赠与财产做了规定,即排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尤其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这其实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法定的依据就在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既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则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即该财产应当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结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现在大部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购买的,那么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和操作。




《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侧重点不同: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现已失效)的规定是侧重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仅仅是出资一部分,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现已失效)的规定是侧重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出资(全款)购买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实践中便于认定与操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星琛说法


《民法典》实行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


《民法典》实行后购买的房产:提倡在赠与时做明确的约定,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刚结婚的小夫妻很难凭借一己之力购买房产,尤其在一线城市更是如此,父母资助买房十分常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夫妻俩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我们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来分析一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以一般列举与概括说明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对赠与财产做了规定,即排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尤其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这其实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法定的依据就在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既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则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即该财产应当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结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现在大部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购买的,那么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和操作。




《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侧重点不同: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现已失效)的规定是侧重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仅仅是出资一部分,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现已失效)的规定是侧重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出资(全款)购买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实践中便于认定与操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星琛说法


《民法典》实行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


《民法典》实行后购买的房产:提倡在赠与时做明确的约定,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自由婚姻法出了大问题(自由婚姻法出了大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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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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