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一旦法院判决后,便无法再改变。对此,本律师认为不难一概而论,而是应该视情况来判断。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关于在法院离婚判决后又打算与对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咨询。
这位男士于三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判决的规定,婚生儿子判给了女方,自己则应该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整。然而,现在因为疫情导致这位男士失业,没有了收入
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打官司,让这位男士想想都头疼。于是,这位男士打电话向本律师咨询该如何做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对于他们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没必要再次通过起诉来解决。虽然法院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做出过判决,但是仍然允许当事人在其后重新协商加以变更。通常来说,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法院判决能否通过自由协商加以变更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
一、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这类判决主要包括财产给付、债务承担及需要履行一定行为的婚姻案件判决。比如:离婚判决中将某套房屋判给一方,然而离婚后双方一致决定让另一方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再比如:离婚判决中规定男方可以没有探望一次孩子,而双方协商后认为隔周探望一次更好等。对此此类判决内容,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加以变更。本婚姻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最好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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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自由协商,但是要通过法定形式才能变更。这类判决主要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如果判决离婚后,双方后悔,法律当然许可双方复婚,而复婚自然要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与此相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一致同意离婚。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再次起诉,或者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三、不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的判决内容。这类判决内容主要是身份关系的确定问题。比如婚姻无效的判决。再比如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判决。此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些人在协议离婚时不同意抚养孩子,后来又想要抚养,那么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能不能变更呢?
2018年10月
郑先生与余女士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10月协议离婚。未成年子女小郑由余女士直接抚养,郑先生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00元。
2021年9月
郑先生以儿子小郑逐渐长大,余女士不便抚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郑由郑先生直接抚养。
余女士:离婚后,孩子都是随我生活,离婚时虽然约定孩子爸爸要每月支付抚养费,但他未给付过抚养费,他爸爸没有抚养的能力,其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裁判结果
泰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本案郑先生与余女士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小郑一直随余女士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小郑之前的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且余女士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未降低,而郑先生目前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不稳定,若变更由其抚养,小郑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小郑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郑先生提出小郑逐渐长大、余女士不便抚养的意见,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子女抚养关系不能轻易改变
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没有特殊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双方应从如何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到孩子及己方的未来生活。
No.1
什么情况下
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是父母双方自行协商;
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直接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
No.2
离婚时,如何考量确定
子女抚养关系的因素?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有下列因素,可优先考虑为直接抚养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四)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协议离婚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时,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11日,原告王某某的母亲与父亲郭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母亲抚养,父亲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二人共同承担。现原告以父亲郭某给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母亲与父亲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今已超过三年。随着王某某年龄增长,生活水平以及其他开支有所增加是必然存在的,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增加生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本案情况,法院将原告抚养费酌定增加为900元每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协议离婚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时,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11日,原告王某某的母亲与父亲郭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母亲抚养,父亲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二人共同承担。现原告以父亲郭某给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母亲与父亲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今已超过三年。随着王某某年龄增长,生活水平以及其他开支有所增加是必然存在的,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增加生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本案情况,法院将原告抚养费酌定增加为900元每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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