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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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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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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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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是一般条款,合同诈骗罪是特殊条款,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行为满足特殊条款的应当适用特殊条款。所以,诈骗罪包容合同诈骗罪,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就一定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行为符合诈骗罪不一定能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个罪名有很多共同点,比如客观上都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相比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要求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基础上还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不能仅以是否存在合同为标准来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因为普通诈骗罪也会有以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与市场交易相关联的合同,是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合同如收养合同、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行政合同以及不体现交易行为的赠与合同等,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而且,行为人必须通过合同骗取财物,如果最终获取的财物与签订的合同没有直接关联,就不会从实质上侵害到市场经济秩序,因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是一支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由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以专业化为基础的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其中不乏行为人被判处无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案例,广泛获得客户赞誉,并在业界积累了优良口碑。


遗赠抚养协议构成要件是什么?

遗赠抚养协议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签订的附条件的遗赠协议,通过履行抚养的方式,获得他人的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那么,遗赠抚养协议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遗赠抚养协议构成要件是什么?


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费国田律师解答:


遗赠抚养协议构成的要件如下: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整,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财产归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具体,不易灭失;


4、对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当以夫妻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同意。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费国田律师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优先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入,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费国田律师简介


费国田律师,四川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法学学士。曾在人民法院工作,获法院“先进工


合同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粮食购销。2017年以来,刘某通过互联网找到有购买粮食需求的客户信息,以发短信、打电话方式联系对方,双方商谈好交易条件后,刘某以定金、运费、装车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支付费用,再以各种理由不予发货,也不退还对方支付的费用。刘某作案13起,涉案金额约70万元。刘某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评析】


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永久非法掌控、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有直接主观认定(即当事人承认)和间接客观推定两种方式。实践中,当事人承认的直接主观认定比较少见,更多的是需要通过客观推定。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是否能够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本案中,刘某的公司无固定办公、仓储场所,公司账户上没有资金,也没有粮食储备。刘某及其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或履行合同中,如果主动为履行合同做了各种准备和努力,如积极寻找货源、筹措资金、联系业务等,则可认定其主观上的积极努力态度。本案中,刘某虽然去其他粮食公司询价,但是没有向任何一家上游供应商缴纳过定金,没有办理过货物运输业务,没有任何的促成合同履行的实质表现,不能认定其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将全部或大部分涉案款项任意挥霍,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个人债务、携款潜逃等根本不打算归还的行为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某收到定金后虽然没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潜逃,但其收到70余万元定金后均提现拒不退还,公安机关立案后依然不交代钱款去向,可以反映出其不想归还定金的意图。


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损失。刘某收到定金后再以运费、装车费等理由要求对方继续付款,如果对方不按照其要求付款即认定对方违约,拒不退还定金等费用,即使对方支付了相关费用也会以种种理由拒不发货。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刘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收取被害人定金、装车费等费用,并藏匿收取的费用拒不退还,可以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粮食购销。2017年以来,刘某通过互联网找到有购买粮食需求的客户信息,以发短信、打电话方式联系对方,双方商谈好交易条件后,刘某以定金、运费、装车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支付费用,再以各种理由不予发货,也不退还对方支付的费用。刘某作案13起,涉案金额约70万元。刘某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评析】


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永久非法掌控、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有直接主观认定(即当事人承认)和间接客观推定两种方式。实践中,当事人承认的直接主观认定比较少见,更多的是需要通过客观推定。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是否能够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本案中,刘某的公司无固定办公、仓储场所,公司账户上没有资金,也没有粮食储备。刘某及其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或履行合同中,如果主动为履行合同做了各种准备和努力,如积极寻找货源、筹措资金、联系业务等,则可认定其主观上的积极努力态度。本案中,刘某虽然去其他粮食公司询价,但是没有向任何一家上游供应商缴纳过定金,没有办理过货物运输业务,没有任何的促成合同履行的实质表现,不能认定其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将全部或大部分涉案款项任意挥霍,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个人债务、携款潜逃等根本不打算归还的行为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某收到定金后虽然没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潜逃,但其收到70余万元定金后均提现拒不退还,公安机关立案后依然不交代钱款去向,可以反映出其不想归还定金的意图。


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损失。刘某收到定金后再以运费、装车费等理由要求对方继续付款,如果对方不按照其要求付款即认定对方违约,拒不退还定金等费用,即使对方支付了相关费用也会以种种理由拒不发货。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刘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收取被害人定金、装车费等费用,并藏匿收取的费用拒不退还,可以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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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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