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高先生婚后育有一女,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家庭生活开支主要由李女士及其父母负担。日前,李女士发现丈夫常年在外与他人同居,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高先生同意离婚,但否认婚内出轨。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高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高先生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在庭审中承认与其他女性存在非正常交往。派出所出警单显示凌晨3时许,民警到高先生所在房间,发现屋内床上有一女子。照片则显示高先生与该女子举止亲密,超过正常交往限度。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高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造成李女士精神上的痛苦,故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李女士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只是在具体数额上予以酌情判定。
市妇联提醒民众:配偶婚内出轨,只有证明其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相关情况,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还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即无过错方有权主张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全文共578字)
【以案说“典”】
反对家暴,依法维权。
[案例]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一次,喝酒回家的江某又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伤心恐惧的王某无奈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了家庭暴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介绍,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张亮表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现实中,存在夫妻一方实施暴力给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成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稳定与和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还规定了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张亮介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通过一系列规定,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家庭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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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多分财产?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宗案件。
广州市民陈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李某曾殴打陈某导致其轻微伤,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李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陈某曾报警处理,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验伤报告可以证实陈某的陈述,故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李某离婚,并支持陈某关于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何为家庭暴力?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官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两人离婚,陈某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主张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形式进行了增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属于兜底条款,具体的过错情况需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如前所述,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时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过错方(无论男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过错方除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对目前婚姻法第39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了增订,第一次明确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新增内容。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加大了离婚时对夫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的重视,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么,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法官表示,若不幸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及时对家暴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或者直接向派出所报警,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相应机关制作的书面材料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调解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病例、验伤报告等。如诉讼过程中发生家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编辑/白龙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多分财产?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宗案件。
广州市民陈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李某曾殴打陈某导致其轻微伤,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李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陈某曾报警处理,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验伤报告可以证实陈某的陈述,故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李某离婚,并支持陈某关于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何为家庭暴力?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官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两人离婚,陈某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主张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形式进行了增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属于兜底条款,具体的过错情况需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如前所述,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时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过错方(无论男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过错方除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对目前婚姻法第39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了增订,第一次明确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新增内容。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加大了离婚时对夫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的重视,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么,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法官表示,若不幸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及时对家暴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或者直接向派出所报警,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相应机关制作的书面材料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调解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病例、验伤报告等。如诉讼过程中发生家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编辑/白龙
婚姻法 离婚过错方?婚姻法离婚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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