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记得前些日子的四川新政吗“四川省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即“非婚生子”合法化;而近日又爆出了“某已婚男子与人同居生下儿女被刑拘”的新闻被顶了起来,据相关资讯报道,涉事江西男子涉嫌重婚罪将被立案调查。
大家是不是很疑惑?这个“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到底什么情况?为什么刚刚出了这个新政,紧跟着就判非婚生子重婚罪呢?
重温“非婚生子”-四川新政
关于这个政策,首先要看清政策颁布的地域,这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29日在政府网站发布的,且新修订办法拟定于2月15日起施行。其次,要看真正施行的时间;最后还要考虑到,是否与其他法律条文有冲突,有无对应的法律解释。
毕竟,四川“非婚生子”新政还未正式施行,且属于试行阶段;婚姻律师也给出了提醒,女性朋友一定要慎用这项政策,待彻底完善后再行思量。
再视“已婚男子与她人同居生子(女)被刑拘”-重婚罪
近日江西某男子因之前与以女子(非正妻)共同居住,且育有一子一女,犯了“重婚罪”而被刑事批捕!
司法部门曾试图将重婚罪的设立拟定为亲告罪,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式实施;故,重婚罪不是亲告罪,而是公诉罪,切记!切记!
对于“婚姻”的三种法律释义
婚姻律师在此也为大家普及一下婚姻的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来讲可以分为合法婚姻、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三种情况;
合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满足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条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男女双方均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领证结婚的,属于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形式、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居住周边“认为”他们为夫妻的;但是双方未办理相关登记,未领取民政局的结婚证,则为“事实婚姻”;此事实婚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会被认定为重婚!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了包办及买卖婚姻,早婚,重婚,血亲婚,疾病婚和未登记婚这几类,详细描述可以网上查询。
婚姻律师提醒:不论大家在婚姻中遇到何种问题,切忌不要盲目与对方产生激烈的争执,尽量寻求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果你也像热点资讯中遭遇了“非婚生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报检举,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合理合法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正确的选择。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曾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撰文通报而震动一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援青”干部(援助青海的干部)张标,被法院判犯受贿罪、重婚罪成立,处有期徒刑15年。一审之后,张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则维持了原判。
2023年3月,数位司法界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
1979年出生的张标,为山东济宁兖州人。2021年9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刊载的《张标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文章中写到:
“张标幼时生活艰难,母亲早逝,还有一个比他小10岁的妹妹,这种境遇让他梦想成为‘有钱人’,不再过穷日子、苦日子。”
2000年8月,21岁的张标在兖州市建设局华兴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工作。4年后,即2004年9月,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习。2007年,从清华大学毕业后的张标考入当时的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统称:住建部),成为一名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张标在住建部,,历任稽查办公室干事、主任科员、稽查二处副处长等职。2013年8月,他作为“援青”干部,派至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参与援建。
上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刊载的文章称,张标在此期间,“牵头引进了(青海)全省首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受到当地认可。”
在玉树,张标先后任玉树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后又任玉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016年5月,张标调至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称:海西州),任海西州州府德令哈市的市委常委、副市长。2017年1月,兼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年11月,张标被免去德令哈市委常委、副市长职务,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德令哈工业园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级别明确为正处级。
事后张标自述,成为正处级干部之后,“2017年是我迅速走向腐败的一年,在违纪违法路上‘一骑绝尘’。”
这包括“疯狂索要高额好处费”,“一套接一套地买大房子、一辆又一辆地换豪车”;在工作中,“更是口气狂妄、独断专行、不计后果,甚至为了不法商人的利益,不管不顾别人看法”,以致关于张标的举报信大量出现。
2020年10月,张标被海西州纪委监委留置。
就在留置之前的2020年9月,张标还向一位商人索要了60万元,以“着手准备‘跑路’”。
事后,纪委监委查证,张标在任职德令哈市及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贿赂4012.9万元”。这其中包括现金3966万元,以及一块伯爵手表,价值35万元;一块卡地亚手表,价值11.9万元。
重婚一节,是指2007年6月,张标已与一女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2017年4月,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标化名“张香涛”与另一女子在海南三亚举办婚礼,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当年9月生育一子。
2020年10月,张标被留置之时,海西州纪委监委是以其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他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期间,张标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当时还未掌握的他受贿以及重婚之事。事后,这被认为构成“自首”;并且,张标还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被查证属实,这被认为构成立功。
张标也表示“认罪认罚”。
由此,公诉机关给张标的量刑建议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但是,负责此案一审的青海海西州西部矿区法院认为,“鉴于其(即指张标)犯受贿罪、重婚罪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因此没有采纳辩护人对张标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没有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判决张标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半,处罚金500万元,犯重婚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两罪并罚,判处张标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0万元。
对于这一结果,张标不再“认罪认罚”,转而上诉。负责二审的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则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创作挑战赛#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其实2022年起,福建、广东、陕西、安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
为什么我说是“旧瓶装老酒”?
这里有个知识点:我国于1950年就在《婚姻法》中为非婚生子女平权,强调不得歧视、伤害非婚生子女。类似规定,法国1972年,美国1973年颁布类似法律规定。这个知识点等下要“烤””。
非婚生子女本身就包括婚前生育和婚后生育, 所以对于非婚生子女,这是“旧瓶装老酒”,只是个别省份给这瓶陈年老酒送了一个“起子”
给了个“起子”
我们今天先讨论“起子”问题,生育取消了婚姻的限制,取消生育数量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从法规(这是第二个知识点,一起“烤”)的角度来说,是不是?
你想生就可以生,
你想跟谁生就可以跟谁生
你想生几个就可以生几个
你想什么时候生就什么时候生
(古代所谓的三妻四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家谱上只有明媒正娶的大太太名字,)
这里再补充一个知识点(和上文地第二个知识点是亲戚,马上“烤”):婚姻法规定的重婚罪指有配偶的人再行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不是构成重婚的要件之一,但是如果有非婚生子女,且情况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则构成重婚罪。在直白一点解读当下个别地方的政策:只要你婚内不结婚,和别人生孩子,生几个都不构成重婚罪。
开“烤”
从我国法制史展开来说,我国刑法相对于民法要更加完善,(在民法典之前我们的民法叫民法通则),近些年来有很大进步,但是相比较欧美等国家。我们在民法领域的差距还是不小的,(立法的完善和执行)。
可以这么理解第一个知识点,以法国,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虽然对于非婚生子女立法相比较我国是晚了几十年,但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健全程度是走在我们前面的(下期我会详细论述),而我国虽然相关法律立法早于很多国家,但是我国民法中的平权规定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制(也即“法”与“规”)的衔接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推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非婚生子女转化为“计划外生育”问题。非婚生子女从办《准生证》到分娩,再到落户口、上学、就业,一路困难重重。事实上,造成了相当多的非婚生子女处于“黑户”状态,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人生发展。
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在立法上走在了前头,但是具体执行的时候,职能部门捏着“起子”,长时间没让非婚生子女普遍化(消息说目前国内非婚生比例是1%左右,国外有的超过了50%),但是这个“起子”现在交出来了,于是才出现大的争议,
国家层面颁布的叫法律,地方颁布的是法规,法律效力大于法规这是众所周知的,再看第二个知识点,地方规定取消生育数量限制,那请看新版婚姻法: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如果还没发现问题,我也没啥好说的了。
味道如何?
根据报道出来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非婚生子女比例升高是必然会发生的,“起子”给了,“味道如何?”本文不做评价,但是下面的问题各方面是否已经有了深思熟虑措施或者具体安排?
一,中国多少人口规模才是合适的?
二,如何维护一夫一妻制?
三,公序良俗有没有被挑战?
四,民众是不婚所以不生?
五,“富人多子,穷人无后”现象会不会普遍发生?
六,伦理道德置于何地?
夜深人静了,欢迎各位补充,我只想说,如果只是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或者新增人口的话,或许有更好的办法,这里并不下结论去评价新规的是非,只是忧虑多多,建议法规将施行改为试行。
各位看官,此事你们怎么看?
#头条创作挑战赛#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其实2022年起,福建、广东、陕西、安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
为什么我说是“旧瓶装老酒”?
这里有个知识点:我国于1950年就在《婚姻法》中为非婚生子女平权,强调不得歧视、伤害非婚生子女。类似规定,法国1972年,美国1973年颁布类似法律规定。这个知识点等下要“烤””。
非婚生子女本身就包括婚前生育和婚后生育, 所以对于非婚生子女,这是“旧瓶装老酒”,只是个别省份给这瓶陈年老酒送了一个“起子”
给了个“起子”
我们今天先讨论“起子”问题,生育取消了婚姻的限制,取消生育数量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从法规(这是第二个知识点,一起“烤”)的角度来说,是不是?
你想生就可以生,
你想跟谁生就可以跟谁生
你想生几个就可以生几个
你想什么时候生就什么时候生
(古代所谓的三妻四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家谱上只有明媒正娶的大太太名字,)
这里再补充一个知识点(和上文地第二个知识点是亲戚,马上“烤”):婚姻法规定的重婚罪指有配偶的人再行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不是构成重婚的要件之一,但是如果有非婚生子女,且情况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则构成重婚罪。在直白一点解读当下个别地方的政策:只要你婚内不结婚,和别人生孩子,生几个都不构成重婚罪。
开“烤”
从我国法制史展开来说,我国刑法相对于民法要更加完善,(在民法典之前我们的民法叫民法通则),近些年来有很大进步,但是相比较欧美等国家。我们在民法领域的差距还是不小的,(立法的完善和执行)。
可以这么理解第一个知识点,以法国,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虽然对于非婚生子女立法相比较我国是晚了几十年,但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健全程度是走在我们前面的(下期我会详细论述),而我国虽然相关法律立法早于很多国家,但是我国民法中的平权规定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制(也即“法”与“规”)的衔接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推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非婚生子女转化为“计划外生育”问题。非婚生子女从办《准生证》到分娩,再到落户口、上学、就业,一路困难重重。事实上,造成了相当多的非婚生子女处于“黑户”状态,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人生发展。
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在立法上走在了前头,但是具体执行的时候,职能部门捏着“起子”,长时间没让非婚生子女普遍化(消息说目前国内非婚生比例是1%左右,国外有的超过了50%),但是这个“起子”现在交出来了,于是才出现大的争议,
国家层面颁布的叫法律,地方颁布的是法规,法律效力大于法规这是众所周知的,再看第二个知识点,地方规定取消生育数量限制,那请看新版婚姻法: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如果还没发现问题,我也没啥好说的了。
味道如何?
根据报道出来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非婚生子女比例升高是必然会发生的,“起子”给了,“味道如何?”本文不做评价,但是下面的问题各方面是否已经有了深思熟虑措施或者具体安排?
一,中国多少人口规模才是合适的?
二,如何维护一夫一妻制?
三,公序良俗有没有被挑战?
四,民众是不婚所以不生?
五,“富人多子,穷人无后”现象会不会普遍发生?
六,伦理道德置于何地?
夜深人静了,欢迎各位补充,我只想说,如果只是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或者新增人口的话,或许有更好的办法,这里并不下结论去评价新规的是非,只是忧虑多多,建议法规将施行改为试行。
各位看官,此事你们怎么看?
劳动仲裁几年,劳动仲裁几年后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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