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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怀孕,属于重婚罪吗(婚外怀孕,属于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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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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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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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任妻子生下女儿,男子为求子与第三者同居,法院:涉重婚罪

上海一男子因深陷求子执念,不惜毁掉两段婚姻,梦碎后又上演一出“重刑求子”,不仅自己踏入了犯罪深渊,还亲手葬送了三个家庭的幸福。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几年后儿子不幸生病夭折。岳某悲痛之余,一直希望妻子再为其生个男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身体状况不好,不适合再次生育。二人因此分歧愈大,最终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为求子,同年岳某便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女。从2016年开始,岳某以其父亲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常回老家,开始还会回去看望妻子,但从2017年开始不回家。


后来林某与岳某第一任妻子王某聊天过程中,得知岳某曾在带大女儿出去玩时携一女性陪同,且那名女性已经怀孕明显,岳某让女儿叫她妈妈,说“妈妈”肚子里有个弟弟。经向亲戚证实,那名女性名叫邢某某,岳某对外宣称自己已经与林某离婚,邢某某是其现任妻子,二人互称对方“老公”“老婆”。原来,岳某早已在老家和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让邢某某和父母住在同一栋楼,还另外租了一处房屋供二人在沪居住。


岳某本想等邢某某生下男孩后,抱回家给林某抚养,但邢某某分娩的也是一个女儿。生产时岳某一直陪同,在医院的材料中登记其与邢某某是夫妻关系,且为新生儿的父亲。岳某的邻居看到他们同进同出,共同采买生活用品,共同缴纳物业费和电费,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2021年底,经林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岳某被抓获案发,后检察院以其涉嫌重婚罪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犯重婚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岳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以夫妻名义稳定共同生活。也就是说,重婚是指行为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通过合法登记手续缔结婚姻或者虽未通过合法登记手续缔结婚姻但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事实婚姻也会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的区别仅在于是否依法在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不同于非法同居,事实婚姻表现在行为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对于本案中行为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只要客观上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就应当纳入刑事法律的评价范畴,认定构成重婚罪。除此之外,两个法律婚的重婚,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以及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也属于典型的重婚行为。


三、事实婚姻应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的实质是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夫妻名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即双方长期在某个私密空间内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该空间对外具有隔离性、封闭性,双方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彼此都认可对方是自己的配偶。


二是行为人与婚外异性财产混同,双方对于各自财产进行统一分配使用,或者虽然各自控制,但是共同投资房产、车辆以及共同购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共同对外承担债权债务等行为,据此推测双方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意图,且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打算。


三是双方基于自愿生育子女,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四是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维系社会关系,包括在亲戚朋友中以夫妻名义相称,以夫妻关系对待,共同处理外部社会关系。


基于以上几方面,虽然事实婚姻没有法律婚姻的登记外观,但是其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


四、民事法律对于婚姻关系效力认定是否影响刑事法律对重婚罪的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中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婚姻无效。


民事法律侧重维护婚姻当事人也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利益,宣告婚姻无效有助于解决双方的财产、继承等问题。刑事法律则更关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不具有合法性而已。重婚罪的犯罪客体并非是相对方的权利,不能因为行为人一方权利不受民法保护而否认对方构成重婚罪。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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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 是否构成重婚罪?

胡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常年在杭州工作,胡女士则带着五岁的儿子居住在湖州,丈夫双休日会回来陪他们过周末。


  但两个月前,胡女士接到了吴女士打来的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自己丈夫的女朋友。刚接到这个电话时,胡女士还以为是诈骗电话,但也心生怀疑。结果,当她去杭州看了后,瞬间心灰意冷。


  原来丈夫早在一年前就认识了吴女士,当时吴女士并不知道自己的男朋友已经结婚。现在,吴女士怀孕已有8个多月,在家养胎时偶然间发现男朋友竟早已结婚,有妻子孩子,这才联系了胡女士。


  了解到吴女士并不知情,胡女士虽然生气,但也同情她和那个未出生的孩子。目前,吴女士已经与胡女士的丈夫分手,决定生下孩子后独自抚养。而胡女士也已经提出离婚,但丈夫却一直躲着她,不给她回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胡女士的丈夫与吴女士是否属于重婚呢?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穆方平律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外生子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符合重婚罪条件才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重婚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一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的婚姻关系消灭或不存在,则不能称之为重婚。


  2、存在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包括一方通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情形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的情况。


  3、主体必须有一方是有配偶的人。


  4、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即明知有配偶仍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5、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持续生活。这种共同生活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重婚。


  因此,从胡女士描述的情况来看,暂时无法判断其丈夫与吴女士的关系是否属于重婚,需要胡女士结合具体情况才能判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如果胡女士的丈夫确实满足以上条件构成了重婚罪,胡女士就有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同居多久算重婚罪 重婚罪最严厉的惩罚是什么





对男人/女人来说,重婚罪最严厉的惩罚是什么?


从法律上来说,最高可处2年有期徒刑。


从伦理上来说,会有两个丈母娘/婆婆。


三妻四妾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合法的,但在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国家,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非法同居算做重婚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同居并不能直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犯罪状态有两种,一种是前婚登记婚,后婚登记婚,构成犯罪,另一种是前婚登记婚,后婚事实婚,一方与小三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也构成犯罪。


“出轨”,一般只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一方与小三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生育了子女,是有可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构成重婚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案例:


孙某与妻子张某于2015年领证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天津的婚房里。不久之后,妻子张某怀孕并生下一个女儿,在妻子回老家坐月子期间,孙某时常找借口回到天津婚房居住。2017年,张某回到天津,竟发现孙某已与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并且已经育有一女。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西青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在与被害人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孙某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


重婚罪如何取证最为关键


建议当事人面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向所在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了解家庭居住情况。


2、向该社区民警反映情况。


3、向当地邻居了解,左邻右舍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4、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登记证明;


5、调查收集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交往的证据;


6、是否有对重婚行为的自认证据








对男人/女人来说,重婚罪最严厉的惩罚是什么?


从法律上来说,最高可处2年有期徒刑。


从伦理上来说,会有两个丈母娘/婆婆。


三妻四妾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合法的,但在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国家,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非法同居算做重婚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同居并不能直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犯罪状态有两种,一种是前婚登记婚,后婚登记婚,构成犯罪,另一种是前婚登记婚,后婚事实婚,一方与小三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也构成犯罪。


“出轨”,一般只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一方与小三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生育了子女,是有可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构成重婚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案例:


孙某与妻子张某于2015年领证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天津的婚房里。不久之后,妻子张某怀孕并生下一个女儿,在妻子回老家坐月子期间,孙某时常找借口回到天津婚房居住。2017年,张某回到天津,竟发现孙某已与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并且已经育有一女。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西青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在与被害人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孙某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


重婚罪如何取证最为关键


建议当事人面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向所在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了解家庭居住情况。


2、向该社区民警反映情况。


3、向当地邻居了解,左邻右舍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4、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登记证明;


5、调查收集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交往的证据;


6、是否有对重婚行为的自认证据





重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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