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婚姻一直是人类繁衍传承的主要形式。现代婚姻中例如:房子、车子、彩礼、嫁妆等都是在谈婚论嫁的时候所涉及到的地方。婚姻是以缔结的形式存在,当两个人的情感出现问题时,离婚就成了双方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有了明确规定。而房产又是在众多财产中最饱受争议的话题。那么在房产中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呢?
下面笔者与大家分享下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当我在给客户做家庭资产规划时,经常发现一些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淆不清的问题。而按揭房又是其中问题最多的一个。
在客户中有这么一个家庭,男方婚前付了首付款,夫妻约定婚后共同还贷,婚后虽然夫妻共同还贷,但是妻子的收入主要用来支付家庭开支,而剩下的钱又以ATM、柜面办理等银行存款方式存入了丈夫的卡里。由于还贷账户是丈夫婚前的账号,导致无法证明妻子在婚后是共同还贷人,给自己留下了隐患。当我发现这个问题时,跟夫妻双方说明其中的问题
最后给的建议是让妻子每月以实名转账的形式将钱转至丈夫还贷的卡内,每月家庭支出再从卡内取出,剩下的用以偿还按揭贷款。
这样一个小小的细节就解决了给女方带来的隐患,丈夫也表示赞成这样的做法。那么为什么会给出这样的建议?我们先来看看婚姻法是如何解释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由于妻子虽担负起共同还贷的责任,但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银行系统无法查到转账痕迹,不能完全证明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留下了隐患,婚姻是缔结形式存在,假如感情发生了破裂,那么将面临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这对于在婚姻中共同为家庭努力付出的妻子是及其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现代婚姻更应有契约精神,这对于夫妻双方既是一种制约,又不失相互勉励,为了生活并肩同行,你们说呢?
如喜欢笔者请多关照,后续会给大家陆续带来家庭、企业中所面临的法律、财务及债务风险分析与应对。如有问题请您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谢谢大家!
1、婚前一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一方婚前付的全款,婚后领取的房产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是婚后领取的房产证,但是购房款是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用婚后共同取得财产所购买,因此,权属还是属于一方婚前所有。
2、婚前一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所有权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所有权。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份额。
3、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自愿加上另一方名字属于自愿赠与。但是不一定要分一半,如果有分割协议遵照协议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实际情况依法划分房产。
4、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否是一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付的全款还是首付,无论是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两个人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产所用的购房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婚前财产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事情,只是现在婚前财产的界定是我们大家都不知道的,很多人只是表面的了解,具体是什么样的不是很清楚,那婚前财产怎么界定?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又称特有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
首先,独特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我国夫妻独特财产是在共同财产制度的前提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目的是保持和方便夫妻个人生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夫妻提供灵活的财产关系空间,保护夫妻的合法个人财产。
其次、明确列出的个人财产有四类:一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婚姻登记、建立婚姻关系为界;二是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由于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自由意志;四是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
最后,如何理解其他应该属于一方的财产的底部条款。中国是婚后合法财产共同制度,因此本条第五项的解释应坚持严格原则。只有前四项以外的具有明确个人专属性的财产,才能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当不能确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应确定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怎么界定?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而且大家一定要知道婚前财产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了解!
现在婚前财产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事情,只是现在婚前财产的界定是我们大家都不知道的,很多人只是表面的了解,具体是什么样的不是很清楚,那婚前财产怎么界定?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又称特有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
首先,独特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我国夫妻独特财产是在共同财产制度的前提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目的是保持和方便夫妻个人生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夫妻提供灵活的财产关系空间,保护夫妻的合法个人财产。
其次、明确列出的个人财产有四类:一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婚姻登记、建立婚姻关系为界;二是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由于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自由意志;四是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
最后,如何理解其他应该属于一方的财产的底部条款。中国是婚后合法财产共同制度,因此本条第五项的解释应坚持严格原则。只有前四项以外的具有明确个人专属性的财产,才能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当不能确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应确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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