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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收集重婚罪的证据(如何查重婚罪的证据)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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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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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方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婚姻是一个神圣的关系,容不得半点欺骗,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思想的不断解放,婚姻对人们的束缚已经不是那么的重要,很多时候特别是现在的小年轻都把婚姻当儿戏,特别是一些有钱的花心大萝卜,总想在外面再包养几个,好像现在不包养几个就证明不了自己是个成功人士似的,这样往往对整个家庭特别是另一方和子女的伤害最大,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当然走刑事最解气,刑事法律里面的重婚罪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那么哪些证据能证明对方的情形属于重婚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具体说说。


首先要说明一点,就是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意思就是这种案件你不告,法院是不管的,只有你告了法院才管,当然了,你告了得有证据,没有证据法院还是管不了,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说说关于重婚罪证据的问题。


关于重婚罪的证据,首先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你的证明你俩是合法夫妻,也就是说你俩的有结婚证,如果你俩都不是合法的夫妻,再去证明对方给别人重婚,那不就是胡闹么,所以,你的先证明你们是夫妻,然后再镇宫对方和第三方有夫妻之实,这个不需要对方有结婚证,只要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就行,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事实婚姻,比如俩人经常在一块住,别人都感觉他们是夫妻,比如他们生有孩子等等证据,当然他们如果通过非法手段办有结婚证更好,这也是有利的证据。


还有就是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对于重婚罪,你需要证明他和第三方有夫妻之实,这个怎么证明呢,其实很简单,法庭一般采信的就是别人眼中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你需要去找那些跟他们有接触的人,比如说最热心的小区的大妈大爷们,没事在小区内晒个暖聊个天啥的,看到他们俩经常出双入对,买菜做饭,出个证人证言,就能证明他们有夫妻之实,或者门卫,天天看着他们出双入对,或者小区监控,等等,都可以。


其实证明重婚最有力的证据还是捉奸在床,不过这个不提倡大家来捉,因为容易出现问题,可以教大家一个迂回的方法,就是可以先了解他们住在哪里,确定住在哪里后,等他们睡下了,也就是凌晨一两点的时候,一般这个时候睡得最香,你需要做的就是打个110,举报你的另一半嫖娼,等警察来了,进门后,你顺带着那个录像机或者手机开录像模式,来个配合公安捉奸在床,这样的证据是最有力的。


最后小编要说的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夫妻的定义是很神圣的,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传统文化中好的东西别弄丢了,如果连夫妻都不能相互忠诚、信任,我们还能信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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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 如何合法取证(2018最新离婚起诉所需证据一览表)


夫妻离婚毕竟是一件谁也不愿看到的事情,但如果分手不可避免,并引发诉讼纠纷,法庭上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下面,小编就将离婚诉讼如何取证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离婚起诉所需证据一览表


(2018年最新整理)


证明原被告符合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登报资料等证据。


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证明婚外情、重婚的证据


1、亲密照片、录音、录像。


2、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Email、通讯软件聊天记录。


3、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4、邻居、朋友的证言。


5、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为;


6、单位核实职工有婚外情情况的;


7、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等。


证明家暴的证据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一方婚内出轨,如何合法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由于两性生活的私秘性,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实践中这方面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


1、捉奸尽可能邀伴同行


有些当事人出于家丑不外扬或者其他原因,知道对方在与他人通奸时,自己一个人去逮。这样的结果,一旦涉讼,当事人所看到一切,在法律上仅是相当于当事人陈述,只要对方否认,则不能认定。


当知道对方准备或者正在与他人通奸时,尽可能邀请二到三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一起前往捉奸,并尽可能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记录。


2、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间接证据,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两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这些间接证据单独一样一般无法成立,但如果综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则可认定事实成立。


3、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


有些证据可能是稍纵即逝的,比如通奸现场等无法再现的场景,可以通过请求公权介入做笔录的方式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4、监听监视须谨慎


一些当事人为了取得配偶方不忠的证据,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而我国法律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最终不仅因为取证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还可能因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让自己承担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5、适当借助公权


当事人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取证,一方面可能引发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或者证明力低下等。有时候,适当借助公权介入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笔者曾遇当事人电话称跟踪配偶与第三者,看到他们在宾馆开房进了房间,问笔者怎么办?当时笔者给的建议是打110报警,说明自己看到配偶跟陌生女子正在宾馆开房,怀疑是在卖淫嫖娼,因为自己一个弱女子,如果硬闯进去怕人身安全受威胁同时也担心引发其他法律责任,需要求助警察介入。之后警察出警进入宾馆对双方作了笔录,男女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卖淫嫖娼,承认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陈述了很多有价值的内容。


6、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诉案件,即需要控诉一方当事人自己去完成举证,公权力一般不主动介入,举证的难度极大。


现实生活中,重婚取证一般会有: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我国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并未联网,往往会出现登记结婚了户口上仍为未婚的情形,这样就可能出现登记后的一方,又异地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同时调取到两份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直接证据,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除此之外,就需要调取同居双方其他方面的证据,比如: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邻居和亲友证言;如果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双方以配偶身份签字或者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双方为父母亲等。


7、法庭调查中巧妙发问,确认相关事实


根据法律,如果一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可以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如果经过前述努力,仍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有时也不要悲观泄气,有时利用法庭调查中互相发问环节,通过巧妙的问话设计,让对方在回答问题中承认相关事实或者将本不完整的证据链补充完整起来,也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这种效果的取得,需要发问者有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而且还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婚内出轨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三种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据媒体报道,苏州男子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分别和三个女人结婚生子,并把她们安置在一公里内的三个小区中,坐拥“三个家庭”的张某因涉嫌触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诉。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1 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

据人民日报调查显示,自2003年起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累计增长近7倍,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未明确规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对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后续的因出轨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方面,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轨只违反道德不犯法”的错误观念。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出轨可能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除了“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2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前文张某的后两段婚姻都应属于重婚,且自始无效,他与后两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则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种情况下,重婚无效可以被阻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导致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的无效婚姻被阻止,无效婚姻变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与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该男又与乙女在上海登记结婚,从此时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属于重婚,后该男与甲女于2010年离婚,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终止。若有利害关系人在该男与甲女离婚后起诉至法院申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不予支持。因为前婚已经终止,导致后婚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后婚转为有效,且一般认为后婚效力应从前婚终止时起算比较合适。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罪行为,怎么又变成了有效婚姻呢?这又是否意味着重婚符合以上阻却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刑法为犯罪行为设置了追诉时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为结束五年后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重婚行为结束,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后婚的离婚手续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已经结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间内或重婚结束后五年内案发,一旦坐实将被追究刑责,如果因重婚同时产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 遭遇重婚须注意证据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当证据不足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鉴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为经济上依赖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胁恐吓、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也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


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的证明至关重要。重婚罪自诉的举证责任要由自诉人承担,即便因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对于重婚罪来说没有人能比受害人对证据的接触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防对方后期毁灭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能够确定第三者的身份,诸如姓名、样貌、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载有二者亲密行为的录音录像、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包括语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外,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需要通过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延伸阅读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重婚行为同样受法规制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深入,跨国婚姻也逐渐增多,不过因成长经历没有交集、接触时间短、对对方背景不甚了解等因素,跨国婚姻中存在不少骗婚现象。那么,外国人是否有可能因跨国婚姻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婚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重婚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不管其是在国外结婚后又在国内与中国人结婚、还是与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又去国外结婚、或是结婚后又与他人在国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我国刑法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均纳入我国刑法规制范围。



流程编辑:洪园园


据媒体报道,苏州男子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分别和三个女人结婚生子,并把她们安置在一公里内的三个小区中,坐拥“三个家庭”的张某因涉嫌触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诉。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1 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

据人民日报调查显示,自2003年起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累计增长近7倍,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未明确规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对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后续的因出轨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方面,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轨只违反道德不犯法”的错误观念。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出轨可能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除了“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2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前文张某的后两段婚姻都应属于重婚,且自始无效,他与后两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则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种情况下,重婚无效可以被阻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导致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的无效婚姻被阻止,无效婚姻变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与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该男又与乙女在上海登记结婚,从此时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属于重婚,后该男与甲女于2010年离婚,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终止。若有利害关系人在该男与甲女离婚后起诉至法院申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不予支持。因为前婚已经终止,导致后婚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后婚转为有效,且一般认为后婚效力应从前婚终止时起算比较合适。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罪行为,怎么又变成了有效婚姻呢?这又是否意味着重婚符合以上阻却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刑法为犯罪行为设置了追诉时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为结束五年后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重婚行为结束,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后婚的离婚手续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已经结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间内或重婚结束后五年内案发,一旦坐实将被追究刑责,如果因重婚同时产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 遭遇重婚须注意证据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当证据不足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鉴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为经济上依赖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胁恐吓、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也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


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的证明至关重要。重婚罪自诉的举证责任要由自诉人承担,即便因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对于重婚罪来说没有人能比受害人对证据的接触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防对方后期毁灭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能够确定第三者的身份,诸如姓名、样貌、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载有二者亲密行为的录音录像、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包括语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外,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需要通过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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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深入,跨国婚姻也逐渐增多,不过因成长经历没有交集、接触时间短、对对方背景不甚了解等因素,跨国婚姻中存在不少骗婚现象。那么,外国人是否有可能因跨国婚姻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婚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重婚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不管其是在国外结婚后又在国内与中国人结婚、还是与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又去国外结婚、或是结婚后又与他人在国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我国刑法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均纳入我国刑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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