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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配偶伪造共同债务该怎么办,会有什么后果?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解答: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会做出对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凭证的处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不用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丹丹律师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陈丹丹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的征收拆迁、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现实生活中,存在离婚时一方不想分割财产,以欠款名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形,那么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又如何认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婚内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重大理由的除外,比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2)离婚时,如发现一方与他人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如发现对方离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2、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4、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转载 法律快车
3分钟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妞问答报导:
现代社会,离婚犹如吃饭一般平常,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明星大咖,离婚都要面临财产分割、债务划分这些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离婚的常见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对以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个案判决也不尽相同。本文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为大家归纳指引。
离婚时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郭伟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受洛阳市司法局聘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数千起。担任上市公司和政府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必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为止的时间。结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等,无论是一方或者两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以看出,结婚期间,因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确定共同债务时,建议最好根据家庭情况、双方收入比例等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在离婚时,对方伪造债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首先,要对对方伪造的债务辨别真伪。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伪造的债务不是真实存在的、债务的形成是不可能的,是有缺陷的。在法庭上,要对这些情况积极应对,向法官释明,让法官理解。比如,伪造的是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提出亲属之间有利害关系;再从借贷的金额的大小来明示家庭根本不存在这项开支或者这项开支的不合理性。
相关法律依据: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函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小妞寄语】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如果婚姻走到尽头,也请理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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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离婚犹如吃饭一般平常,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明星大咖,离婚都要面临财产分割、债务划分这些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离婚的常见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对以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个案判决也不尽相同。本文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为大家归纳指引。
离婚时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郭伟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受洛阳市司法局聘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数千起。担任上市公司和政府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必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为止的时间。结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等,无论是一方或者两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以看出,结婚期间,因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确定共同债务时,建议最好根据家庭情况、双方收入比例等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在离婚时,对方伪造债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首先,要对对方伪造的债务辨别真伪。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伪造的债务不是真实存在的、债务的形成是不可能的,是有缺陷的。在法庭上,要对这些情况积极应对,向法官释明,让法官理解。比如,伪造的是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提出亲属之间有利害关系;再从借贷的金额的大小来明示家庭根本不存在这项开支或者这项开支的不合理性。
相关法律依据: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函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小妞寄语】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如果婚姻走到尽头,也请理智对待。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中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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