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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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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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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金钱债务 可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否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一概不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不切实际,不合情理,必将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大幅度减少,使大量原本可以通过执行另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财产而执行到位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降低执行质效,损害法律权威;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有先例可循。建议开通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功能,依法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一、徐某的系列执行案件再次凸显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


2019年,付某、王某、布某经人介绍到徐某承包的工地上务工。2021年6月16日,徐某分别与付某、王某、布某达成协议: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付某、王某、布某劳务工资及预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187.50元、20150.00元、16808.75元。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制作三份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三份协议内容。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2021年12月,付某、王某、布某分别申请建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三案的执行费602.00元,徐某共应支付60748.25元。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没有查到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了徐某的婚姻状况。之后,通过线下查明徐某妻子李某名下有存款,属李某、徐某夫妻婚后取得的共有财产。除了存款,徐某夫妻还有价值可观的其他共有财产。该法院于4月6日裁定冻结前述存款中的60748.25元,冻结之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4月18日书面告知李某冻结情况,告知其异议权利,并提醒若不依法提出异议、异议不被采纳,冻结的款项将被划拨。李某未提出异议,该法院遂于5月17日划拨了冻结款项,5月24日完成兑付。


徐某的系列执行案件再次凸显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否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二、笔者的意见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一概不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我,不切实际,不合情理。当前,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夫妻一方长年累月在外务工挣钱,将挣的钱存在其配偶名下,由其配偶保管、开支的现象。务工者挣的钱存在其配偶名下由其配偶管理,务工期间所欠债务却不能用该部分资金偿还,岂有此理?


其次,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理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但是否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应当依法认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有财产制为主、分别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所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外,均为双方共有,无论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任何一方名下,无论双方共同管理还是任何一方单独管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应有的权益,是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可以依法执行。认为只有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在其名下或者归其管理的财产,才是其个人财产,才能成为执行标的,是对法律的误解。


再次,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即使登记在其配偶名下,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执行。


第四,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有先例可循。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便查封了该房产。郑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支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海中院”)在执行高天云申请执行与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于张佳勋妻子张静名下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房屋一处、车库一处,张静提出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乌海中院对其名下股份、房屋、车库的强制执行行为,均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认为,“本案中,张佳勋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佳勋与张静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依法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如果简单地认定只有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或者其管理的财产才是责任财产,将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排除在执行之外,必将导致可供执行财产的大幅度减少,使大量原本可以通过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降低执行质效,最终损害的是法律权威。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开通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简称“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查控功能。或许是对可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形成共识的缘故,查控系统至今不支持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除非其是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等依法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依法执行另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建议开通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功能。加大执行力度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体两面,开通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查控功能的同时,规范该类查控行为,比如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时,才能查控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在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功能之前,因为案多人少,执行人员根本做不到凡是通过查控系统查控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都线下查控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或其配偶管理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如此,执行人员还是要尽可能开展这样的查控,尤其对于申请人非常困难的涉民生等类特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文件,向申请人委托的律师发放律师调查令,依法支持其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


(二)依法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1.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权。无论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是柜台查控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后,均应当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后,及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便于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以执行的共有财产等事项提出异议、异议之诉,主张权利,非经通知不得径直处置,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规范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有财产的处置程序。


依法不予执行被执行人配偶通过协议或诉讼分得的份额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达成经债权人认可的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该条款办理。此外,虽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因涉金钱债务被执行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属于该条中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债权人有权提起析产诉讼。


3.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未依法提出异议或者其主张被驳回的、共有财产无法分割的,执行法院也应当依法保护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执行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夫妻的唯一住房不宜处置时,依法不予处置;为其配偶保留与其应有份额相当的价款,不损害其应有的财产权益。


总之,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建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付某、王某、布某与徐某劳务工资系列案件中,及时告知了徐某妻子李某冻结存款的事实,在李某逾30日未提出异议未主张分割,且考虑到徐某李某夫妻还有价值可观的其他共有财产,执行存款不损害其妻子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予以划拨、兑付,并无不当。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借款人与其配偶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出借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从银行贷款及自持大量资金的可能性,仅凭其有贷款记录无法得出案涉民间借贷存在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的结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有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 最高法民申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某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


再审申请人刘某、鲁某斌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伟、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云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鲁某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依据不足。案涉将近2,000万元的资金往来,没有借款凭证,也无书面利息约定,仅有郭某与鲁某斌之间的短信交流记录,张某伟、郭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刘某、鲁某斌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一)张某伟、郭某通过张某静的银行账户转帐给鲁某斌、备注为“还款”的3笔款项并不是其出借给鲁某斌的借款本金。(二)鲁某斌2016年通过赵某的账户转给郭某的140万元,并没有经(2018)云05民初53号刘某与张某伟、郭某、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另案)处理。(三)鲁某斌在一审中举示的“律师见证书”足以证明鲁某斌与郭某自2012年起建立委托投资理财关系,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刘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金额巨大,超过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开支,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伟、郭某所主张的出借款项属刘某、鲁某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在另案中,张某伟、郭某也未向刘某提及过本案所主张的借款事项。


三、即使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合同也属无效。若法院强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张某伟、郭某在和鲁某斌发生经济转账往来期间,张某伟、郭某一共向银行借款共计8,794万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申请再审。


张某伟、郭某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本案已过再审申请时限,应予驳回;二、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三、郭某与鲁某斌之间的投资理财关系涉及到的金额仅为80万元,且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内;四、鲁某斌、刘某所提到的140万元转账已经另案判决,本案无遗漏款项;五、郭某所出借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在借贷发生期间无贷款记录,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1.张某伟、郭某与鲁某斌、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刘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案涉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关于张某伟、郭某与鲁某斌、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据原审查明,本案双方虽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但从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郭某向鲁某斌转款有相应的银行流水,结合双方微信、短信对账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郭某出借8笔款项共计957万元,截止张某伟、郭某起诉(2019年4月10日)本案之前,鲁某斌、刘某尚欠张某伟、郭某本金617万元、尚欠确认利息226.713万元。原审的上述认定,并不缺乏依据。


关于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主张鲁某斌与郭某、张某伟自2012年开始就已经建立了民间委托投资理财关系的意见。本院认为,即使鲁某斌与郭某、张某伟确实自2012年开始建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也不能以此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否定鲁某斌、刘某与郭某、张某伟之间还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刘某、鲁某斌没有举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刘某、鲁某斌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关于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主张鲁某斌2016年通过赵某银行帐户转帐给郭某的140万元应当在本案鲁某斌尚欠借款本金总额中予以扣减的意见。据原审查明,鲁某斌在2016年4月12日通过赵某银行账户转账给郭某的140万元,该笔款项金额与刘某在另案中所提交的落款时间亦为2016年4月12日的借据、收条上载明的金额一致,均为140万元;郭某与鲁某斌、李延高(系鲁某斌的个人财务管理人)在此后的短信、微信记录中也均未显示该笔款项;据此,原审根据高度盖然性认证规则,认定该笔款项已经另案处理,不应重复计入鲁某斌已归还借款。也就是说,原审认为,该笔140万元不应当在本案鲁某斌尚欠借款本金总额中予以扣减。原审根据银行流水和对账记录认定鲁某斌已归还借款本息及尚欠本息,并不缺乏依据。故刘某、鲁某斌的上述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关于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主张郭某通过张某静银行账户转帐支付鲁某斌、备注为“还款”的3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张某伟、郭某的借款本金的意见。根据刘某、鲁某斌自述,该三笔款项的转账时间分别为:2014年7月29日转款50万元、2014年9月21日转款30万元、2014年10月13日转款70万元。即使上述三笔款项转账实际发生,转账时间也均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双方第一次短信对账本案借款本息之前,且郭某与鲁某斌2016年4月14日第一次短信对账时鲁某斌未提及上述三笔款项。因此,原审根据双方之间的银行流水、双方2016年4月14日及此后的短信、微信对账记录认定本案借款本金正确。刘某、鲁某斌的上述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二,关于刘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查明,鲁某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某和鲁某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某自认之前与鲁某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某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某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某斌、刘某离婚)分多笔向刘某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某对鲁某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某斌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鲁某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鲁某斌、刘某提出的刘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三,关于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原审根据鲁某斌调取的贷款记录分析,贷款人均是张某伟,而郭某并无贷款记录,但案涉所有的借款均由郭某或郭某控制的张宇静的账户支付给鲁某斌,鲁某斌归还的款项也均转入上述两人名下的账户;加之张某伟、郭某分别为建筑、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伟、郭某分别有从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及自持大量资金的可能性。原审据此认为,仅凭张某伟有贷款记录无法得出案涉民间借贷存在郭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鲁某斌的结论,进而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原审的上述认定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期间也没有举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刘某、鲁某斌主张案涉借贷合同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鲁某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鲁某斌的再审申请。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删改,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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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


编辑:朱 琳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生活中有哪些东西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大到上千万的房产,小到不值钱的桌椅板凳。当然,只要是在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里,都有权利去主张份额。但有些朋友在离婚时不知道哪些财产能分,哪些不能分,特别是房产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例如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谁出的购房款登记在谁名下,婚后有没有贷款等等。为了解答朋友们的疑惑,所以给大家写一写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筹,想有准备想离婚的朋友心里有个底。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相比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增加和变更。不过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这些:第一,工资和奖金,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彩礼和嫁妆


好多女方结了婚多少年了都不懂,这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好好听一听,彩礼属于男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给女方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彩礼不论婚前给还是婚后给,只要能够证明是彩礼的性质,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可以在转账的时候备注为彩礼。



嫁妆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本质上属于财产赠与的性质。按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前父母给的嫁妆属于婚前赠与,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父母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女方和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明确。写明了只给女方,与夫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女方父母给女儿准备嫁妆的,无论是现金、房子还是车子,尽量在婚前给,如果婚后给的话,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还有一个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能否让夫妻共同承担呢?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存续期间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要承担


第二种情况,所借的款项是夫妻俩共同签名对外举债的,也要承担。


第三种情况,借款当时虽然是一方签名借款,但是事后经过追认,另一方同意并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这3种情况离婚时财产分割需要协议好,由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


离婚案件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大到上千万的房产,小到不值钱的桌椅板凳。当然,只要是在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里,都有权利去主张份额。但有些朋友在离婚时不知道哪些财产能分,哪些不能分,特别是房产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例如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谁出的购房款登记在谁名下,婚后有没有贷款等等。为了解答朋友们的疑惑,所以给大家写一写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筹,想有准备想离婚的朋友心里有个底。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相比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增加和变更。不过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这些:第一,工资和奖金,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彩礼和嫁妆


好多女方结了婚多少年了都不懂,这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好好听一听,彩礼属于男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给女方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彩礼不论婚前给还是婚后给,只要能够证明是彩礼的性质,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可以在转账的时候备注为彩礼。



嫁妆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本质上属于财产赠与的性质。按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前父母给的嫁妆属于婚前赠与,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父母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女方和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明确。写明了只给女方,与夫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女方父母给女儿准备嫁妆的,无论是现金、房子还是车子,尽量在婚前给,如果婚后给的话,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还有一个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能否让夫妻共同承担呢?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存续期间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要承担


第二种情况,所借的款项是夫妻俩共同签名对外举债的,也要承担。


第三种情况,借款当时虽然是一方签名借款,但是事后经过追认,另一方同意并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这3种情况离婚时财产分割需要协议好,由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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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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