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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怎么分配(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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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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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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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律师帮您

#法律热点解读#还记得小的时候吗,你一定玩过新郎、新娘的家家酒游戏。在很多人的心中,结婚不仅仅是两个相爱的人感情的升华更是一个新家庭的建立。儿时的我们都期待过长大结婚的情景,都期待婚后有爱相伴的生活,但真正长大了才发现,婚姻更是一份责任与担当。一旦在婚姻中夫妻间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你知道婚姻中最重要的财产——房产,该如何认定及分配吗?今天咱们就聊聊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分割问题。


案例回顾


最近我们接到了一位先生留言的咨询,他告诉我们自己与妻子相识三年后决定结婚,两人目前没有孩子。


在结婚前,女方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男方的房产则是在两人相识之后,在婚前支付的首付,婚后由夫妻俩共同偿还的按揭。男方的这套两居室也是两人的婚房,两人一直在该房产内居住,且至今贷款没有还清。


如今这对小夫妻走过5年的婚姻生活,却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男方对于自己与妻子的房产分割一直徘徊犹豫,更不清楚自己到底能主张多少利益,因此他在后台留言进行咨询。


他在留言中表示,希望自己名下的这套住房归自己拥有,而女方则表示,房子可以归男方所有,但是两人结婚共同生活的五年时间中,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应有一半分给女方,同时女方还希望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予以分割。对此男方表示愿意给女方一定的补偿,前提是不想出售该房产,但是房屋上涨的收益以及夫妻间共同还贷的部分该如何分割呢?女方房产近几年一直在出租,这部分的收益难道就跟男方没关系吗?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解读。


律师解读


在收到这条咨询后律师认为,女方的要求属于合理要求。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房屋中有一部分权益是属于配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双方已经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双方的争议点,仅仅只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如何进行支付补偿的问题。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唯一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释”等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婚前所购买的房产究竟能不能分?应该怎么分?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随着这一现象的出现,离婚带来的问题也更加引起大众关注,其中财产分配的相关问题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多年前有近60%的受访者接受婚前协议,但在13年前接受婚前协议的受访者仅仅只有10.3%。这不仅仅是因为离婚率的上升,也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有了一定了解。


现在房产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矛盾之一,尤其是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说到这里不免让人心中产生一个问题,婚前所购房产到底能不能分?如果能分该怎么分呢?




一、长达十年的房产纠纷案1.离婚分房产生的矛盾

福建福鼎法院沉静审结过这样一起案件,让人唏嘘的是一桩普通的离婚分房产案,居然长达十年之久才最终结案,案件的整个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男子周某允2013年经法院调解与妻子离婚,协定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债务,共有房产另行协商。期间两人为了房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其前妻向法院上诉。


法院认为该房屋产权是双方共同所有,应经过拍卖后各占50%的份额,但周某允并不想履行义务,采用干扰、阻碍、拖延等各种手段逃避责任,前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该房屋。


2.法院的裁决

周某允虽然口头同意,但仍安排其他人居住在该房屋,以阻碍法院执行拍卖。法院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证据移送至公安部门,周某允这才履行了义务,缴纳了罚款。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缓刑一年,此事才算是告一段落。


由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分房产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期间不仅牵扯到个人意愿、如何分配、伤害感情,更重要的是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倘若出现争议纠纷不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甚至可能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形,那么夫妻之间所购买的房产能不能分,若是能又应该怎么分呢?


二、房产归属权的划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往往认为夫妻、家人之间不用彼此计较,但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为了分家产而伤感情甚至成为仇人的例子比比皆是,上述的案件也并不是偶然现象。


涉及到利益的相关问题应该谨慎对待,为了夫妻之间更加纯粹和谐,感情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不如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明确合理的分配好共有财产。


这样才能更多的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使双方把更多的心思用在感情经营而并非钱财计算上去,若想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夫妻一方的房产,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


1.什么是夫妻一方的房产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若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其一、夫妻一方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其二、夫妻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其三、夫妻一方通过受赠所得房产,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


其四、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房产,遗嘱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五、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出资首付款,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贷款。


总的来说,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法律上认可房屋为一方所拥有,且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那么这个房产便属于夫妻一方所拥有,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


2.什么是夫妻共同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的标签有很大的不同,若是婚前全款购买,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时,这是自愿赠与对方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的父母全款买房,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时,此时该房产也是夫妻共同所有。最后则是夫妻婚后两人一起买房还房贷,这种情况下无论产权证上写了谁的名字,最终都是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房产。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那便是夫妻之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若是遗嘱或合同中明确表示房产归指定个人所有,这套房就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指示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夫妻之间的房产分配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某些夫妻婚前买房且在一人名下,但婚后却一起偿还贷款,此时夫妻对房产皆有享有一定的权益。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明确的得知,法院判定房产为周某允与其前妻共同所有,拍卖后各占50%的份额,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也合法,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判决书中的裁定。


但在该案件当中,周某允多次忽视法院的判决书,不仅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还采取让他人占用房屋的方式阻碍法院执行拍卖,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最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的事情也在警醒我们每一个人,不仅要懂法也应该做到遵纪守法,不要自以为所作所为并没有触犯法律,或许无形中就已经碰触到了法律的红线。


三、弄清“婚前购房”的概念

婚前所购房产到底能不能分?在给出具体的答案之间需要弄清一个概念,“婚前购房”与“婚前财产”并不是一回事情。


一般而言,婚前买的房属于婚前财产即个人财产,即使夫妻最后离婚也不能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婚前买的房一般不能分割,但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若是另有约定,那么夫妻的另一方则享有相关的权益,另外婚前购买的房产若是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偿还债务,那么也具备分割房产的权益。


具体要怎么分割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判决,比如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房贷,还房贷部分则属于对房产的共有权益,房屋增值部分按照相应的份额划分。


总的来说,婚前所买的房产能不能分,并不在于是否是婚前购买,而在于房产的属性是什么,是共有还是非共有。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一方婚前买房,结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怎样补偿对方?

一方在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婚后夫妻有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到底该怎么分呢?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房子所有权一方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法律规定了补偿原则,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所以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计算,还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难点问题,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同一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今天这篇文章就来解析这个难点问题。


婚前房婚后分割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结合一个案件来解释说明。章三与李梓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章三在2005年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款总价是56万,印花税2万元。其中,贷款34万。婚后两人一起还贷,在2015年的时候就还完了贷款,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共还了30万。现在因为感情问题,两人要离婚,李梓就提出要章三对这套房子折价补偿。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560万。那么离婚时对房子折价款的补偿到底如何确定呢?


我做过不少此类案件,但为就此类案件作出更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我的团队又检索出几百份相关的判决书,并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影响补偿款数额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计算增值率是以初始购房价还是结婚时的购房价计算,二是计算房屋补偿价时房子价格要不要包括税费等各项成本支出。


补偿款的计算时点到底怎么确定


各地法院采用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北京的法院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方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第二种方式,2016年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在《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中写明,补偿数额=房屋现值÷(房屋购买价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


上述计算公式中“房屋购买价”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以初始购房价计算,有的法院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房屋购买价”在公式的分母,“房屋购买价”越高,补偿金额越低。国内的房价基本上是从2000年开始上涨的,从2004年到2017年期间涨幅很猛。所以如果从购房到结婚相差时间较长,两个时点的房价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会有非常大的区别。


以上面的案例为例如果是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即560÷(56 30 2)=636%,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36%×30×50%=95.4万元。第二种计算方式,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话,可以申请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的,上面的案例中,经过评估,房子在结婚时的价格为170万。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 2)=277%,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77%×30×50%=41.55万元。从计算结果来看确实差距很大。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确定房屋购买价,以初始购房价计算,还是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过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二中院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计算时点失当而发回重申。二中院认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间隔较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偿还了相当部分的贷款,且房屋增值收益是针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补偿,因此应当以结婚时点计算为宜。所以此类案件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律师应该根据所代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税费要计算在内吗


至于计算时是否应当将房屋税费等其他购房成本考虑在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就拿上述案例来看,是否计算税费影响不大。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即560÷(56 30)=651%,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51%×30×50%=97.65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95.4万元相差不大。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280%,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80%×30×50%=42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41.55万元相差不大。购房税费等购房成本相对于整个购房价格来说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所以对计算结果影响非常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所以可以看出法官对于计算补偿金额时以哪个时间点的房价计算以及是否计算税费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的。


而通过我们检索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发现,一般以购买时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率的通常都是买房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相差不大,房价没有太大变动的。而以结婚时的房价为时点来计算增值率的,一般都是购买房子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间隔较长,房价有较大变动的。我认为以结婚时的房价计算更为公平,因为补偿金额系对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而结婚之前的房贷并未参与偿还,也不应享受结婚之前的房子增值。而如果以购房价格计算,相当于让对方享受了结婚前的房产增值,对房屋所有权一方是不公平的。


你明白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有共同还贷,离婚应该怎样补偿另一方了吗?如还有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


一方在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婚后夫妻有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到底该怎么分呢?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房子所有权一方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法律规定了补偿原则,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所以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计算,还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难点问题,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同一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今天这篇文章就来解析这个难点问题。


婚前房婚后分割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结合一个案件来解释说明。章三与李梓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章三在2005年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款总价是56万,印花税2万元。其中,贷款34万。婚后两人一起还贷,在2015年的时候就还完了贷款,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共还了30万。现在因为感情问题,两人要离婚,李梓就提出要章三对这套房子折价补偿。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560万。那么离婚时对房子折价款的补偿到底如何确定呢?


我做过不少此类案件,但为就此类案件作出更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我的团队又检索出几百份相关的判决书,并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影响补偿款数额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计算增值率是以初始购房价还是结婚时的购房价计算,二是计算房屋补偿价时房子价格要不要包括税费等各项成本支出。


补偿款的计算时点到底怎么确定


各地法院采用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北京的法院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方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第二种方式,2016年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在《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中写明,补偿数额=房屋现值÷(房屋购买价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


上述计算公式中“房屋购买价”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以初始购房价计算,有的法院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房屋购买价”在公式的分母,“房屋购买价”越高,补偿金额越低。国内的房价基本上是从2000年开始上涨的,从2004年到2017年期间涨幅很猛。所以如果从购房到结婚相差时间较长,两个时点的房价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会有非常大的区别。


以上面的案例为例如果是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即560÷(56 30 2)=636%,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36%×30×50%=95.4万元。第二种计算方式,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话,可以申请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的,上面的案例中,经过评估,房子在结婚时的价格为170万。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 2)=277%,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77%×30×50%=41.55万元。从计算结果来看确实差距很大。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确定房屋购买价,以初始购房价计算,还是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过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二中院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计算时点失当而发回重申。二中院认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间隔较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偿还了相当部分的贷款,且房屋增值收益是针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补偿,因此应当以结婚时点计算为宜。所以此类案件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律师应该根据所代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税费要计算在内吗


至于计算时是否应当将房屋税费等其他购房成本考虑在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就拿上述案例来看,是否计算税费影响不大。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即560÷(56 30)=651%,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51%×30×50%=97.65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95.4万元相差不大。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280%,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80%×30×50%=42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41.55万元相差不大。购房税费等购房成本相对于整个购房价格来说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所以对计算结果影响非常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所以可以看出法官对于计算补偿金额时以哪个时间点的房价计算以及是否计算税费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的。


而通过我们检索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发现,一般以购买时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率的通常都是买房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相差不大,房价没有太大变动的。而以结婚时的房价为时点来计算增值率的,一般都是购买房子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间隔较长,房价有较大变动的。我认为以结婚时的房价计算更为公平,因为补偿金额系对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而结婚之前的房贷并未参与偿还,也不应享受结婚之前的房子增值。而如果以购房价格计算,相当于让对方享受了结婚前的房产增值,对房屋所有权一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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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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