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出生的陈某年至古稀,无生活
1984上半年原告与二被告的母亲姜某结婚,当时蔡某12岁、陈甲14岁,姜某带着二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同年9月原告陈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89年9月刑满释放,在此期间二被告一直由其母亲姜某抚养。
庭审中,蔡某辩称,其没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其12岁时候跟母亲一起到原告家生活,但同年原告被监禁6年,只与原告共同生活几个月,原告刑满释放时,其已经成年,都是母亲抚养的。陈甲辩称,原告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原告释放回来后,其已经订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陈某与被告母亲1983年上半年结婚后,带二被告与陈某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系继父子、女关系,但陈某因犯罪于同年9月份即被判处刑罚,至其刑满释放时,未能对蔡某、陈甲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庭审中,双方均确认陈某未能就蔡某、陈甲在成长、生活过程中的抚养、教育、婚嫁、置业等方面给予生活上照料、经济上资助,故双方未能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蔡某、陈甲依法不应对陈某承担赡养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予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
本案中,原告和二被告仅共同生活了数月,就被判处刑罚被监禁,其释放后,二被告均已经成年,原告未对继子女尽到实质性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继子女帮助,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夫妻离婚时
子女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
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子女抚养权一般如何判?
01
哺乳期内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
0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达不成协议,由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03
八周岁以上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04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5
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话,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话,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夫妻离婚时
子女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
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子女抚养权一般如何判?
01
哺乳期内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
0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达不成协议,由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03
八周岁以上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04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5
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话,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话,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继子女的抚养权归哪方(继母继女有抚养权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