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是否相同?抚养费又该由谁承担呢?12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一男子拒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在法院调解下,案件圆满执结。
14年前,成都市双流区一名女子杜某某在网上与男子吴某相识,两人关系火速发展,相约线下见面,并逐渐发展成为亲密关系。第二年9月,杜某某意外怀孕,想生下孩子,但吴某并不愿意。两人就生育问题发生了争吵,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2009年5月,杜某某坚持生下了儿子小杜。杜某某生产后,吴某称自己和她仅仅是一般朋友关系,否认自己是小杜的父亲,并拒绝承担抚养费用。当年12月,杜某某将吴某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在法院调查审理过程中,杜某某主动向双流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但吴某拒绝做鉴定。法官调查发现,这两人日常的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均显示二人关系亲密,已超越一般朋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从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杜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吴某承担一半,至小杜独立生活时止。后吴某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年后,今年11月初,小杜已经12岁,他和杜某某再次来到双流法院,就吴某未及时支付自己2019年至2021年的生活费及相关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7000元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吴志洪接到此案后,迅速采取了执行行动,一方面,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从法与情两方面耐心地为其进行释法说理,经过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吴某拖欠的抚养费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吴某一次性支付小杜抚养费共计42000元。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答疑>>
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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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享有权利等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
问: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为其监护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问:非婚生子女需要生父母共同抚养吗?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由谁来定?
答:《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因此,非婚生子女生母生父对非婚生子女都具有抚养义务,也都可以作为非婚生子女监护人。
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有无不同?抚养费又该由谁承担呢?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问: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生母财产?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母生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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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冬华 李想
恋爱未满,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却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这样的非婚生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鑫系被告王恒与马艳非婚生子,于2012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父母亲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抚养权协议书》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由女方马艳抚养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马艳生活,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鑫将被告王恒父亲告至市中法院。
市中法院主审法官韩晓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被告男方抚养费应计算至原告18周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马艳与被告王恒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王恒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并按一定数额支付此后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决结果,此案得以了结。
“孩子是我的没错,不过我们没有领结婚证,孩子也跟着他妈姓,凭什么要我出钱?”
面对讨要抚养费的母子俩
孩子生父一脸冷漠
理直气壮地搬出了种种理由
难道,非婚生子女就低人一等?
法律告诉你:NO!
案情回顾
2017年,胡女士和王某通过相亲认识,确定关系后,感情一直平平淡淡。由于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经不住家人的催促,2018年初,他们在农村摆了结婚酒席,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家庭矛盾接踵而至,双方家人也都有干涉,矛盾层层升级。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搬回娘家,王某也离家出走。
分开后不久,胡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经过几番纠结,她选择留下这个孩子,并把怀孕的事情告诉了王某。但是,由于双方家庭积怨已深,两人还是没能复合。
王某逐渐淡出胡女士的生活,孩子出生时也没有到场。今年年初,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义,将王某诉至龙游县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从小胡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立案后,王某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但他一直未出面表态,对法院的联系也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开庭当日,王某没有到庭,案件陷入僵局。
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前往王某家中,请同村媒人、邻居帮忙劝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开庭当天,王某终于露面了,但他一开始并不认可小胡是他的亲生子。
面对情绪激动的女方家属,法官将王某单独带到调解室做工作,法官告诉王某,如果他对自己是否是孩子的生父存在怀疑,可以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来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王某终于还是承认小胡是他的亲生孩子,不过,他认为小胡跟着母亲生活,连姓氏也从始至终随母姓,因此抚养费不应当由他承担。
法官向王某释明了我国法律中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并向他出具了类案法律文书。法官告诉王某,王某作为孩子生父,负有承担小胡抚养费的法律义务,虽然小胡目前随母姓,但王某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斩不断的,切勿让小胡长大后因为冰冷的判决文书而对他产生怨恨。
王某陷入了沉思,他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费,并希望可以定期探望小胡,法官告诉王某,探望自己的孩子是他的法定权利,胡女士也表示同意王某的探望要求,至此,王某的顾虑打消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当月起至小胡年满18周岁,王某每月向小胡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凭病历及医院正规发票各半承担;起诉前的抚养费及医药费的一半,由王某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一、非婚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姓氏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虽然非婚生育不应该鼓励,但孩子是无辜的,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较为特殊,为更好地促进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关于非婚生子女应当随谁的姓氏的问题,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三、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该类抚养费纠纷,往往还需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往往是准确的,而被诉一方的生父,若其不主动承认,则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通过“亲子鉴定”来明确是否为孩子生父。在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孩子是我的没错,不过我们没有领结婚证,孩子也跟着他妈姓,凭什么要我出钱?”
面对讨要抚养费的母子俩
孩子生父一脸冷漠
理直气壮地搬出了种种理由
难道,非婚生子女就低人一等?
法律告诉你:NO!
案情回顾
2017年,胡女士和王某通过相亲认识,确定关系后,感情一直平平淡淡。由于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经不住家人的催促,2018年初,他们在农村摆了结婚酒席,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家庭矛盾接踵而至,双方家人也都有干涉,矛盾层层升级。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搬回娘家,王某也离家出走。
分开后不久,胡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经过几番纠结,她选择留下这个孩子,并把怀孕的事情告诉了王某。但是,由于双方家庭积怨已深,两人还是没能复合。
王某逐渐淡出胡女士的生活,孩子出生时也没有到场。今年年初,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义,将王某诉至龙游县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从小胡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立案后,王某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但他一直未出面表态,对法院的联系也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开庭当日,王某没有到庭,案件陷入僵局。
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前往王某家中,请同村媒人、邻居帮忙劝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开庭当天,王某终于露面了,但他一开始并不认可小胡是他的亲生子。
面对情绪激动的女方家属,法官将王某单独带到调解室做工作,法官告诉王某,如果他对自己是否是孩子的生父存在怀疑,可以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来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王某终于还是承认小胡是他的亲生孩子,不过,他认为小胡跟着母亲生活,连姓氏也从始至终随母姓,因此抚养费不应当由他承担。
法官向王某释明了我国法律中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并向他出具了类案法律文书。法官告诉王某,王某作为孩子生父,负有承担小胡抚养费的法律义务,虽然小胡目前随母姓,但王某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斩不断的,切勿让小胡长大后因为冰冷的判决文书而对他产生怨恨。
王某陷入了沉思,他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费,并希望可以定期探望小胡,法官告诉王某,探望自己的孩子是他的法定权利,胡女士也表示同意王某的探望要求,至此,王某的顾虑打消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当月起至小胡年满18周岁,王某每月向小胡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凭病历及医院正规发票各半承担;起诉前的抚养费及医药费的一半,由王某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一、非婚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姓氏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虽然非婚生育不应该鼓励,但孩子是无辜的,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较为特殊,为更好地促进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关于非婚生子女应当随谁的姓氏的问题,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三、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该类抚养费纠纷,往往还需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往往是准确的,而被诉一方的生父,若其不主动承认,则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通过“亲子鉴定”来明确是否为孩子生父。在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更改婚姻状况要到户口所在区吗 更改婚姻状况要到户口所在区吗怎么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非婚生子女可以索要抚养费吗(非婚生子女能要到抚养费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