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已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结婚而在一起的,就有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那么,重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离婚诉讼与起诉重婚罪能不能一起审理?
重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离婚诉讼与起诉重婚罪能不能一起审理?
一方因重婚导致感情破裂,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并同时控告对方重婚罪的,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无过错方起诉控告对方重婚罪的,不能一并审理。因为起诉离婚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控告对方犯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两件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对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由于是否构成重婚罪需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须以刑事重婚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重婚案尚未审结前,不宜对离婚案件作出处理。
因此,对起诉离婚的民事诉讼和控告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诉讼并存时的情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刘苏万
男子隐瞒已婚事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现任妻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任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男子涉嫌重婚罪被公诉。近日,房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恒法官依法审结该案,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小伟(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伟与小兰(二人均为化名)因工作原因相识并相恋,小伟对小兰声称已经与前妻办完离婚手续。2018年,小伟与小兰在老家举办了婚礼,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在外生活。不久,小兰发现小伟的离婚证落款日期并非如小伟所说,而是在二人举办婚礼后才登记离婚。
庭审中,被告人小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伟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小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构成重婚罪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恋交友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但也要擦亮双眼,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对于构成重婚罪的起诉,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9月19日,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在福建省检察院召开。申诉人黄某认为其前夫连某和叶某涉嫌重婚罪,不服原案不起诉决定,向福建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检察院决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5名第三方听证员参加听证。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通许县大岗乡苏刘庄村医生马文芳,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西安村油茶种植户卢玉胜等人现场观摩,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派员指导。
听证会上,办理该案的福建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黄世斌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申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陈述了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惠安县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分别阐述了原处理决定、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认为,叶某是否与连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连某、叶某涉嫌重婚罪。
听证会现场,几位听证员分别向黄某和连某进行提问。经过认真评议,听证员代表陈明添现场宣布了评议意见,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妥,并称“感谢检察机关邀请我们来参加听证,我们认为很必要,也很及时”。黄某代理人和连某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听证会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表示,将充分参考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听证会后,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均表示,公开听证的形式很好,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度,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希望基层检察院能继续探索和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制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断增强公众法律意识。(记者 闫晶晶 通讯员 雷闽娟)
9月19日,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在福建省检察院召开。申诉人黄某认为其前夫连某和叶某涉嫌重婚罪,不服原案不起诉决定,向福建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检察院决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5名第三方听证员参加听证。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通许县大岗乡苏刘庄村医生马文芳,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西安村油茶种植户卢玉胜等人现场观摩,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派员指导。
听证会上,办理该案的福建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黄世斌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申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陈述了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惠安县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分别阐述了原处理决定、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认为,叶某是否与连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连某、叶某涉嫌重婚罪。
听证会现场,几位听证员分别向黄某和连某进行提问。经过认真评议,听证员代表陈明添现场宣布了评议意见,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妥,并称“感谢检察机关邀请我们来参加听证,我们认为很必要,也很及时”。黄某代理人和连某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听证会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表示,将充分参考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听证会后,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均表示,公开听证的形式很好,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度,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希望基层检察院能继续探索和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制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断增强公众法律意识。(记者 闫晶晶 通讯员 雷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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