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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没有分割会怎样(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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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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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邓某;被告:徐某。


2014年10月14日,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在原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现撤并为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9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财产分割合同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归属及其他问题作出具体约定,并载明所有财产已全部分清。2016年7月,原被告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财产等问题自行协调解决。


2015年11月25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与张某荣、张某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人民币3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荣、张某萍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并于同年12月23日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现该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徐某名下,且该房屋未在双方2015年9月9日签订《财产分割合同书》中记载。


原告诉称:2016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曾于2015年11月25日瞒着原告从美国人张某荣、张某萍手中以人民币33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并于同年12月23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原告还发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其他女子生育一女孩。被告对原、被告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1)上海市某房屋,其中60%所有权份额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2015年购买上海市某房屋时,与原告及其家人闹矛盾,觉得没必要告诉原告,不存在被告故意隐瞒。该房全部由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是被告个人劳动所得,现被告同意最多给原告5%至10%的份额。原告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生育女孩,系捕风捉影,无事实依据,其目的是想多分财产。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某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原告邓某主张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邓某以被告徐某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被告徐某应少分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判决:(1)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2)驳回原告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当事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重点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的离婚后,包括诉讼离婚后和登记离婚后。


(4)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举证证明该财产的存在以及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


(2)有的当事人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考虑,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已查明的财产作出裁判。这就可能对未涉及的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埋下伏笔,对方会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专家视点】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总的来讲,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离婚后,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 可以再行起诉分割吗

案情简介


人各有异,因人的基因、生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千差万别,导致人的性格也呈现出多种多样。


有人性情直爽有一说一,心直口快,从不知道伪装;有人鬼话连篇,信口说出,无一句肺腑之言,不一而足。


王某便是第一种人,经历过太多的风雨,性格还是那样心中有什么就会说什么,从不知去隐瞒,二杯酒下肚之后更是朋友情深,即使为朋友两肋插刀也在所不辞。


王某与一朋友相交甚欢,多次在酒桌上推杯换盏,一来二去,你来我往后,二人感情可谓是直线上升,不是亲兄弟胜似亲兄弟。只要兄弟有难王某理所当然都会予以支援,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他替朋友陆续签字担保了近80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知王某朋友是何原因从外所借的钱无法偿还,王某便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他在单位上班的固定工资全部被法院执行,家也被债权人闹得鸡犬不宁不得安身。王某多次向他朋友要钱,他朋友总是置之不理,与之前的表现完全是判若两人。微133加75260323


为此,王某与妻子周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原本考虑到还清债务后再复合,可妻子无法忍受他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离婚后也不愿意再复合了。


离婚时,王某夫妻俩对房产、车辆都作了分割,但对他们共有的现金存款没有划分,王某为了要钱还贷,再次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分割他们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存款。


问题焦点


离婚后,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在离婚时还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剖析


家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睦夫妻恩爱才能构建美好的社会秩序。


为人处事,帮助朋友也得有个度不能无止境,毫无底线,因为首先你要帮助的人确实是值得帮助的人,另外对自己也要量力而行。


本案中王某是好心,更是一个重感情的好兄弟,可有时也要分情况,他的朋友并不是因为无法生活或身患重症才需要钱,而是为了做生意,这种情况下作为兄弟是可以帮,但要注意下分寸,不能为了对方生意而让自己陷入倾家荡产的重大风险中。


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换位思考也能理解周女士的所作所为。不管王某做得如何但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应该按规定进行分割处理。


他们在离婚时没有对其共同财产现金存款进行分割,所以,这部分钱财还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所有者之一的王某有权对该钱财进行分割。


若妻子周女士不同意分割,则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他们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发现有共同财产没有处理的,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处理吗?



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前夫史某是2016年4月离婚的,他平时爱收藏一些古玩,经常会将一些古董借给他的朋友赏玩。我最近刚听说,就在我们办理离婚手续时,有两件古董(大概值十万元)因在他的朋友处,导致我们对这两件古董没有进行分割。我想问一下,离婚一年了才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没有处理,我还可以请求法院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吗?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依据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为未分割的古董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您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未分割的古董其物权共有权未发生实际变动,或者没有被原夫妻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又或者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状态,也就是说只要分割的古董仍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在这时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即便是离婚后一年才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处理,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分割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史某是故意隐藏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你的财产的,则应当依照《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即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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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前夫史某是2016年4月离婚的,他平时爱收藏一些古玩,经常会将一些古董借给他的朋友赏玩。我最近刚听说,就在我们办理离婚手续时,有两件古董(大概值十万元)因在他的朋友处,导致我们对这两件古董没有进行分割。我想问一下,离婚一年了才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没有处理,我还可以请求法院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吗?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依据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为未分割的古董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您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未分割的古董其物权共有权未发生实际变动,或者没有被原夫妻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又或者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状态,也就是说只要分割的古董仍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在这时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即便是离婚后一年才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处理,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分割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史某是故意隐藏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你的财产的,则应当依照《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即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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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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