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男子有4套房离婚后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抚养费还能按日核算?
马女士与樊先生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马女士共同生活,樊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原因是樊先生认为女儿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女士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8月8日父女一起生活26天,其间樊先生不可避免地会为女儿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先生在与女儿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一千元。
【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少承担义务?
小胡系胡母与刘先生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先生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先生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抚养费可以想加就加?
康女士与盖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盖先生抚养,康女士在每月30日前向盖先生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后因孩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女士与盖先生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先生将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先生虽以其女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女士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孩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女士、盖先生的月收入核算,双方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孩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先生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本报记者 宋霞
近年来,
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而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
那么,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
一旦一方不愿抚养非婚生子女,
另一方该如何索要抚养费?
下面,通过一起案例来涨涨知识吧~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系离异人员,2020年5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未过两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以致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王某意外怀孕,双方曾就孩子“去留”问题发生争执,在王某的坚持下于2021年8月产下一子小明。小明出生后,王某与李某彻底分手,其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因王某没有房子,便带着孩子在城区租房居住,因刚出生的孩子需要母乳喂养及母亲的亲身照顾,王某无法工作且没有收入
李某辩称,其当初坚决不同意生下孩子,生下孩子是王某一人的决定,其与王某之间亦无婚姻关系,不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与小明之间均系亲子关系,李某于王某怀孕时是否同意继续妊娠以及小明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不影响李某与小明之间父子关系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着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明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李某于每月第二个周、第四个周的周末可行使探望权,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由李某与王某协商决定,王某需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思潮逐渐开放化,人们的婚恋观也日益趋向多元,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非婚生子女并非孩子的过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作为父母,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同时,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承办法官:林燕
案例编写人:孙巧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
ID:jrtt
数起执行案件交织,孩子的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先行受偿?父亲约10年不曾探望过孩子,如何让他在主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有效修复父子感情?母亲住所地不明,孩子该如何异地主张抚养费?……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支持未成年人起诉追索抚养费工作中,依法能动履职,用心用情用力最大限度办好案,让孩子们重展笑颜、成长无忧,助力一个又一个亲子关系改善、修复。3月16日,《检察日报·未来周刊》特别报道三地检察机关支持孩子追索抚养费,帮他们找回亲情的感人故事。
抚养费,优先执行!
3月5日,我接到了张女士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张女士说她儿子小宇(化名)各方面进步都很大,并再次对检察机关和法院表示感谢……
这通电话将我的思绪拉回到4年前。2019年12月16日,我收到了一份关于追索抚养费的监督申请,申请人正是张女士。她对法院制定的一份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希望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儿子小宇的抚养费能够优先执行。
原来,2015年,张女士与马先生非婚生育了儿子小宇。后马先生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马先生支付小宇从出生之日起到起诉期间的抚养费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马先生依然不履行判决。在此期间,因其他5件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马先生名下的机动车、房屋等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同时,马先生也在争夺小宇的抚养权,声称只有将孩子判给他,才会支付之前的抚养费。
2018年12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优先执行抚养费。法院认为,小宇的抚养权归属尚未确定,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有抵押的债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打算将马先生涉及的多起民事案件合并执行,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后对马先生的财产统一分配,并拒绝了张女士优先执行的请求。
这是我第一次办理抚养费执行相关案件。审阅材料后,我决定先深入调查了解情况。通过走访张女士所在社区,我得知张女士无固定收入、家里经济较为困难,小宇自出生后一直由张女士抚养,马先生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导致小宇日常生活、入学都受影响。
随后,我又向法院申请调阅马先生涉案的其他案卷材料,发现他一共涉及执行案件5件,诉讼标的400余万元,其中包括有担保的债权13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马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起拍价280万元,一辆汽车已通过司法拍卖筹集执行款24万元。
按照马先生的财产状况,他的财产足以支付担保债权,那么剩下的债权中,能否优先考虑小宇的抚养费?围绕“能否优先执行孩子的抚养费”这一问题,我和同事们查阅了类似民事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大家在讨论中也产生了不同意见。
持有“不能优先执行”观点的同事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于金钱债权受偿,无担保物权的,视情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或债权比例受偿。由于马先生所涉5起被执行案件中的担保债权基本能够实现,小宇的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若优先执行抚养费对其他债权人显得不公平。此外,根据执行法官反馈,部分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不同意让小宇的抚养费优先受偿。按照工作惯例,法官将在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后再行分配执行款。
能否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和优先保障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我和同事结合当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展开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小宇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作为小宇的父亲,马先生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参照上述规定,马先生的财产被执行时,应保留养育小宇的生活必需费用。最终,我们一致认为,法院在正确适用法律、不侵害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优先保障抚养费受偿。
2019年3月,吴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加大执行力度,对抚养费优先保障,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收到检察建议后,吴江区法院法官李荣胜认真研究案件情况,一方面加大对马先生名下的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的查询和执行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向其他申请执行人释法说理,最终取得了其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2019年4月,吴江区法院从马先生的车辆拍卖款中优先给付小宇抚养费4.3万余元,缓解了小宇生活和学习的部分压力。
虽然案件已经办结,但是留给我的思考还有很多。我们在办理抚养、继承等涉及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的司法案件中,应当秉持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优先保护的理念,平衡好未成年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讲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李冬梅)
两份期待,一次实现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赵颍发现,李某和儿子王宇(化名)“不愧为父子”,两人都是高高瘦瘦的,都爱读书,但不同的是,李某话很多,王宇相对更沉默。
王宇2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离婚后,母亲独自抚养王宇,李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离婚后的约10年时间,李某未曾探望过王宇。2022年1月,王宇以索要抚养费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西城区检察院在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筛查中发现此案线索,随后与王宇的母亲进行了沟通。不久,母亲代王宇向西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想让李某主动支付抚养费,就得先修复父子之间的感情,不能就案办案。如果父子没有感情,对于父亲来说是被动拿钱;对于孩子来说,每个月到账的也只是一串数字。”近日,赵颍就此案接受了记者采访。
2022年8月1日上午,在西城区检察院的未检工作室内,赵颍先是约见了王宇。
“别人都有爸爸,我没有。”刚刚见面,赵颍就发现王宇虽然不爱说话,却很爱读书。王宇说自己第一次想到找爸爸,就是因为看了高尔基的《童年》,在他的想象中,爸爸应该是个很有知识的人。
“我想看看爸爸真人是什么样的,但爸爸一直都没有来看望过我。”聊了好久,王宇才把心里的秘密告诉了赵颍。赵颍把这种微妙的感情总结为“又爱又恨”。
“我听说,你爸爸在你上小学的关键时刻使劲了……”此前,赵颍对该案做了大量工作,了解到李某曾为儿子上学的事出过力。“你爸爸很期待你……”赵颍告诉王宇。王宇点了点头,眼中有丝丝光亮。
当天下午,同一个地方,赵颍约见了李某。她指指王宇坐过的位置,对李某说:“我和你儿子就是在这儿聊的。”
“你都见过我儿子了?我还没见过。”李某突然拉下口罩,“孩子长得像我吗?”
那一刻,貌似有些滑稽,但随着交谈深入,赵颍真切地感受到一个独居父亲的期待。“父亲没有完全放弃孩子,孩子要的其实也不是钱,是父亲的关注、时间和爱。他们就像一根快被拉扯断的皮筋,两头儿都在往对方处使劲。”赵颍意识到,自己要做的就是助推一把,把“断点”变为“连接点”。而安排父子见面就是这个“连接点”。
2天后,在一家咖啡厅,这对父子见面了。经赵颍事先提醒,李某特意带了份孩子喜欢的礼物。喝完咖啡后,父子俩决定去外面逛逛。从下午4点到晚上8点,两人走了一圈又一圈,最初的不安、局促早已化成了老朋友般的默契,最后,依依难舍的两人约定下周再见。
随着孩子和自己的关系越来越亲近,李某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变为同意这种支付方式。不久后,该案在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下,法院判决李某当庭一次性支付2014年至2022年间的抚养费共计34万余元。“当庭支付,是原来的诉讼请求中没有的,这可以减少很多后续问题。李某也毫无意见,充分说明了他对孩子有愧疚和弥补之心。”赵颍说。
赵颍告诉记者,近年来,西城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会定期前往法院,筛选支持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线索。“由于很多人不了解支持起诉这项工作,检察人员主动出击、能动履职,通过梳理筛选出诉讼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再依法介入整个诉讼流程,来帮助他们尽快解决纠纷,有效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赵颍认为,支持起诉的最终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群体解决实际问题,“就像本案中的抚养费追索,由未成年人对父亲的工资等状况进行举证会比较困难。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仅能帮助孩子取证,还有助于亲情沟通,解决孩子希望得到父亲关爱的问题,帮助家长更好地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亲情破冰
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小晴(化名)现在和同学们相处得不错,性格开朗了不少,成绩也在不断进步……”近日,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小晴所在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时,小晴的班主任欣慰地对检察官说。
此前,该院支持起诉的小晴追索抚养费民事纠纷案通过调解结案。小晴的母亲当庭付清小晴生病后的治疗费用1万元,同时自愿每月支付小晴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更重要的是,母女关系开始缓和,小晴重新寻回了母爱。
“检察官,我有个事情想咨询您一下……”2022年6月1日,秭归县检察院“橙爱”未检工作室到社区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时,小晴的奶奶主动找到检察官,讲述了小晴的遭遇。
2015年,小晴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约定,8岁的小晴跟随父亲一起生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后来,小晴的母亲再婚生女,与小晴联系更是变少。小晴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性格内向,与小晴基本没有沟通交流。平时,小晴由爷爷奶奶照顾。由于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小晴渐渐患上了抑郁症,还曾多次有过自残行为。
2020年以来,小晴几次住院治疗,而且还需长期服药。小晴父亲在外打工收入不高,面对沉重的经济负担,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小晴希望母亲承担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和医疗费。但小晴的母亲已嫁到外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不明确。小晴的奶奶多次到法院咨询代孙女起诉事宜,均被告知不符合受案条件。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秭归县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前往小晴家、居委会、学校等地,开展走访调查。
“这么多年来,我妈妈给我的钱不超过200元。而且这几年,我们基本没有联系了。”在提到自己的母亲时,小晴声音哽咽。不久后,小晴的奶奶向检察官递交了小晴父母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小晴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票据等材料,希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并不复杂,具体到本案中却困难重重。”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外地,且详细地址不明确,也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因此,除非被告同意案件在秭归县法院审理,否则秭归县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针对异地诉讼给未成年人维权带来不便的问题,办案检察官依法从公安机关查询了小晴母亲的基本信息,多次与其联系交流并明确告知: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其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妨碍孩子向其提出合理要求。在多次释法说理后,小晴的母亲终于愿意面对问题,表示将在能力范围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同意该案由秭归县法院审理。
2022年7月19日,在全面了解案情、夯实证据的基础上,秭归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并及时向秭归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律师为小晴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该院还积极争取民政部门“童伴妈妈”项目支持,对小晴开展相关救助工作,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疏导。
“处理这类案件要兼顾法理情,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真正化解家庭矛盾,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2022年8月25日,秭归县检察院、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调处该案。
相比支付抚养费的需求,孩子更需要的是母爱。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小晴终于与母亲取得了联系。通过交流,母女关系逐渐破冰。检察官向小晴母亲解读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告知小晴现在的精神状况,说明父母离异、缺乏亲情关爱是小晴患上抑郁症的主要原因。在一次次用心沟通交流后,小晴母亲表示以后会尽力参与孩子成长。同时,针对小晴父亲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对其进行了亲职教育,告诫其在为小晴提供物质保障之外,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做一名合格的监护人。
案结事未了。检察官持续关注该案后续情况,经回访了解到小晴与母亲的关系逐步修复升温,小晴的父亲也改变了以往冷淡的态度。2022年9月,一直休学在家的小晴终于重返校园。
(检察日报 未来周刊 郭琦 杨璐嘉 蒋长顺 宋俏 覃觅)
数起执行案件交织,孩子的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先行受偿?父亲约10年不曾探望过孩子,如何让他在主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有效修复父子感情?母亲住所地不明,孩子该如何异地主张抚养费?……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支持未成年人起诉追索抚养费工作中,依法能动履职,用心用情用力最大限度办好案,让孩子们重展笑颜、成长无忧,助力一个又一个亲子关系改善、修复。3月16日,《检察日报·未来周刊》特别报道三地检察机关支持孩子追索抚养费,帮他们找回亲情的感人故事。
抚养费,优先执行!
3月5日,我接到了张女士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张女士说她儿子小宇(化名)各方面进步都很大,并再次对检察机关和法院表示感谢……
这通电话将我的思绪拉回到4年前。2019年12月16日,我收到了一份关于追索抚养费的监督申请,申请人正是张女士。她对法院制定的一份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希望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儿子小宇的抚养费能够优先执行。
原来,2015年,张女士与马先生非婚生育了儿子小宇。后马先生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马先生支付小宇从出生之日起到起诉期间的抚养费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马先生依然不履行判决。在此期间,因其他5件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马先生名下的机动车、房屋等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同时,马先生也在争夺小宇的抚养权,声称只有将孩子判给他,才会支付之前的抚养费。
2018年12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优先执行抚养费。法院认为,小宇的抚养权归属尚未确定,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有抵押的债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打算将马先生涉及的多起民事案件合并执行,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后对马先生的财产统一分配,并拒绝了张女士优先执行的请求。
这是我第一次办理抚养费执行相关案件。审阅材料后,我决定先深入调查了解情况。通过走访张女士所在社区,我得知张女士无固定收入、家里经济较为困难,小宇自出生后一直由张女士抚养,马先生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导致小宇日常生活、入学都受影响。
随后,我又向法院申请调阅马先生涉案的其他案卷材料,发现他一共涉及执行案件5件,诉讼标的400余万元,其中包括有担保的债权13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马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起拍价280万元,一辆汽车已通过司法拍卖筹集执行款24万元。
按照马先生的财产状况,他的财产足以支付担保债权,那么剩下的债权中,能否优先考虑小宇的抚养费?围绕“能否优先执行孩子的抚养费”这一问题,我和同事们查阅了类似民事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大家在讨论中也产生了不同意见。
持有“不能优先执行”观点的同事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于金钱债权受偿,无担保物权的,视情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或债权比例受偿。由于马先生所涉5起被执行案件中的担保债权基本能够实现,小宇的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若优先执行抚养费对其他债权人显得不公平。此外,根据执行法官反馈,部分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不同意让小宇的抚养费优先受偿。按照工作惯例,法官将在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后再行分配执行款。
能否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和优先保障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我和同事结合当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展开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小宇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作为小宇的父亲,马先生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参照上述规定,马先生的财产被执行时,应保留养育小宇的生活必需费用。最终,我们一致认为,法院在正确适用法律、不侵害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优先保障抚养费受偿。
2019年3月,吴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加大执行力度,对抚养费优先保障,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收到检察建议后,吴江区法院法官李荣胜认真研究案件情况,一方面加大对马先生名下的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的查询和执行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向其他申请执行人释法说理,最终取得了其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2019年4月,吴江区法院从马先生的车辆拍卖款中优先给付小宇抚养费4.3万余元,缓解了小宇生活和学习的部分压力。
虽然案件已经办结,但是留给我的思考还有很多。我们在办理抚养、继承等涉及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的司法案件中,应当秉持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优先保护的理念,平衡好未成年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讲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李冬梅)
两份期待,一次实现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赵颍发现,李某和儿子王宇(化名)“不愧为父子”,两人都是高高瘦瘦的,都爱读书,但不同的是,李某话很多,王宇相对更沉默。
王宇2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离婚后,母亲独自抚养王宇,李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离婚后的约10年时间,李某未曾探望过王宇。2022年1月,王宇以索要抚养费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西城区检察院在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筛查中发现此案线索,随后与王宇的母亲进行了沟通。不久,母亲代王宇向西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想让李某主动支付抚养费,就得先修复父子之间的感情,不能就案办案。如果父子没有感情,对于父亲来说是被动拿钱;对于孩子来说,每个月到账的也只是一串数字。”近日,赵颍就此案接受了记者采访。
2022年8月1日上午,在西城区检察院的未检工作室内,赵颍先是约见了王宇。
“别人都有爸爸,我没有。”刚刚见面,赵颍就发现王宇虽然不爱说话,却很爱读书。王宇说自己第一次想到找爸爸,就是因为看了高尔基的《童年》,在他的想象中,爸爸应该是个很有知识的人。
“我想看看爸爸真人是什么样的,但爸爸一直都没有来看望过我。”聊了好久,王宇才把心里的秘密告诉了赵颍。赵颍把这种微妙的感情总结为“又爱又恨”。
“我听说,你爸爸在你上小学的关键时刻使劲了……”此前,赵颍对该案做了大量工作,了解到李某曾为儿子上学的事出过力。“你爸爸很期待你……”赵颍告诉王宇。王宇点了点头,眼中有丝丝光亮。
当天下午,同一个地方,赵颍约见了李某。她指指王宇坐过的位置,对李某说:“我和你儿子就是在这儿聊的。”
“你都见过我儿子了?我还没见过。”李某突然拉下口罩,“孩子长得像我吗?”
那一刻,貌似有些滑稽,但随着交谈深入,赵颍真切地感受到一个独居父亲的期待。“父亲没有完全放弃孩子,孩子要的其实也不是钱,是父亲的关注、时间和爱。他们就像一根快被拉扯断的皮筋,两头儿都在往对方处使劲。”赵颍意识到,自己要做的就是助推一把,把“断点”变为“连接点”。而安排父子见面就是这个“连接点”。
2天后,在一家咖啡厅,这对父子见面了。经赵颍事先提醒,李某特意带了份孩子喜欢的礼物。喝完咖啡后,父子俩决定去外面逛逛。从下午4点到晚上8点,两人走了一圈又一圈,最初的不安、局促早已化成了老朋友般的默契,最后,依依难舍的两人约定下周再见。
随着孩子和自己的关系越来越亲近,李某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变为同意这种支付方式。不久后,该案在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下,法院判决李某当庭一次性支付2014年至2022年间的抚养费共计34万余元。“当庭支付,是原来的诉讼请求中没有的,这可以减少很多后续问题。李某也毫无意见,充分说明了他对孩子有愧疚和弥补之心。”赵颍说。
赵颍告诉记者,近年来,西城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会定期前往法院,筛选支持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线索。“由于很多人不了解支持起诉这项工作,检察人员主动出击、能动履职,通过梳理筛选出诉讼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再依法介入整个诉讼流程,来帮助他们尽快解决纠纷,有效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赵颍认为,支持起诉的最终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群体解决实际问题,“就像本案中的抚养费追索,由未成年人对父亲的工资等状况进行举证会比较困难。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仅能帮助孩子取证,还有助于亲情沟通,解决孩子希望得到父亲关爱的问题,帮助家长更好地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亲情破冰
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小晴(化名)现在和同学们相处得不错,性格开朗了不少,成绩也在不断进步……”近日,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小晴所在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时,小晴的班主任欣慰地对检察官说。
此前,该院支持起诉的小晴追索抚养费民事纠纷案通过调解结案。小晴的母亲当庭付清小晴生病后的治疗费用1万元,同时自愿每月支付小晴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更重要的是,母女关系开始缓和,小晴重新寻回了母爱。
“检察官,我有个事情想咨询您一下……”2022年6月1日,秭归县检察院“橙爱”未检工作室到社区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时,小晴的奶奶主动找到检察官,讲述了小晴的遭遇。
2015年,小晴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约定,8岁的小晴跟随父亲一起生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后来,小晴的母亲再婚生女,与小晴联系更是变少。小晴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性格内向,与小晴基本没有沟通交流。平时,小晴由爷爷奶奶照顾。由于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小晴渐渐患上了抑郁症,还曾多次有过自残行为。
2020年以来,小晴几次住院治疗,而且还需长期服药。小晴父亲在外打工收入不高,面对沉重的经济负担,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小晴希望母亲承担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和医疗费。但小晴的母亲已嫁到外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不明确。小晴的奶奶多次到法院咨询代孙女起诉事宜,均被告知不符合受案条件。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秭归县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前往小晴家、居委会、学校等地,开展走访调查。
“这么多年来,我妈妈给我的钱不超过200元。而且这几年,我们基本没有联系了。”在提到自己的母亲时,小晴声音哽咽。不久后,小晴的奶奶向检察官递交了小晴父母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小晴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票据等材料,希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并不复杂,具体到本案中却困难重重。”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外地,且详细地址不明确,也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因此,除非被告同意案件在秭归县法院审理,否则秭归县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针对异地诉讼给未成年人维权带来不便的问题,办案检察官依法从公安机关查询了小晴母亲的基本信息,多次与其联系交流并明确告知: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其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妨碍孩子向其提出合理要求。在多次释法说理后,小晴的母亲终于愿意面对问题,表示将在能力范围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同意该案由秭归县法院审理。
2022年7月19日,在全面了解案情、夯实证据的基础上,秭归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并及时向秭归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律师为小晴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该院还积极争取民政部门“童伴妈妈”项目支持,对小晴开展相关救助工作,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疏导。
“处理这类案件要兼顾法理情,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真正化解家庭矛盾,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2022年8月25日,秭归县检察院、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调处该案。
相比支付抚养费的需求,孩子更需要的是母爱。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小晴终于与母亲取得了联系。通过交流,母女关系逐渐破冰。检察官向小晴母亲解读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告知小晴现在的精神状况,说明父母离异、缺乏亲情关爱是小晴患上抑郁症的主要原因。在一次次用心沟通交流后,小晴母亲表示以后会尽力参与孩子成长。同时,针对小晴父亲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对其进行了亲职教育,告诫其在为小晴提供物质保障之外,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做一名合格的监护人。
案结事未了。检察官持续关注该案后续情况,经回访了解到小晴与母亲的关系逐步修复升温,小晴的父亲也改变了以往冷淡的态度。2022年9月,一直休学在家的小晴终于重返校园。
(检察日报 未来周刊 郭琦 杨璐嘉 蒋长顺 宋俏 覃觅)
工程项目施工偷工减料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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