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妻子,却与他人同居,还生下一双儿女。2月10日,永修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嫌重婚罪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永修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10月,永修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如萍(化名)报警,称其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还生了一儿一女。接警后,刑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深入调查。经查发现,如萍和丈夫王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2009年其丈夫到广东中山市工作时,认识了一湖南籍女子,先后与该女子到福建省泉州市、湖北省武汉市以夫妻名义定居生活,期间该女子先后为其生育一子一女,属事实婚姻。王某已涉嫌重婚罪。
办案民警通过调查走访,于2023年2月9日前往武汉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一举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提醒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我国,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自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身份关系成立,彼此继承遗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彼此之间相互帮扶等等。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相比以前的婚姻法,删除了重大疾病导致的婚姻无效情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也不能撤诉,应当做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另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民法典》同样规定了可撤销的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胁迫,这样比较容易理解,对于重大疾病,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对于有性功能障碍的问题,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对婚前未告知,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对于请求撤销的时效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均是一年。
在婚姻关系中,还规定了撤销登记的问题,婚姻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对于行政诉讼中撤销婚姻登记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不具备补正条件,因此属于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案例学习:
案例1:甲女1990年出生,经人介绍与乙男相识,2008年9月30日,因虚报年龄,工作人员也未发现,就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以来,发现乙男出轨行为屡教不改,2016甲女来咨询,问,可以以当时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吗?
分析:2008年甲女结婚时,年龄为18周岁,不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无法通过撤销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到2015年的时候,甲女年龄为25周岁,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因此,甲女不能申请撤销结婚登记。
案例2:甲女于2003年9月和乙男结婚,因乙男在北京工作,夫妻聚少离多,感情冷淡,甲女于2008年2月起诉离婚,法院2008年9月判决离婚,离婚以后甲女才知,原来乙男在2006年就在北京和丙女登记结婚,离婚后甲女起诉,向法院要求乙男和丙女婚姻无效并主张追究乙男重婚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甲女离婚以后,乙男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所以便宜了这对dog男女。
案例3:2014年3月1日,甲男19岁、乙女20岁,女方查出来已怀孕,二人着急结婚,但又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两家商量就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8年5月份,男方全额出资在城区购买了一套私产房,于同年10月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20年双方出现矛盾,2021年1月甲男正式提起离婚之诉。甲男认为,城区的房屋是其登记前全款购买的,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无其他存款,诉讼仅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但女方应诉,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配该房的。
分析: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也就是说对补办结婚登记前、婚姻效力的溯及认可,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力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根据这个规定,甲男于2016年3月1日满22周岁,此时,甲男满足结婚的实质性要件,虽然甲男于2018年10月1日补办的结婚登记,但是结婚登记的溯及力自2016年3月1日起算,相当于自2016年3月1日起,甲男乙女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2018年5月份,男方全额出资在城区购买了一套私产房,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对待婚姻需要有谨慎的态度,对于补办结婚更要谨慎,我相信每个结婚的人一开始肯定是因为爱,愿有岁月可回首,且以深情共白头。
离婚涉及到婚姻身份关系的变更,离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离婚还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离婚中对婚姻关系中生活困难的补助义务以及劳务补偿问题。
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这个离婚冷静期,社会上褒贬不一,有的人觉得是加重了离婚的难度,有人认为是对于防止冲动离婚有正面意义。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必经程序,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但是也是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解即可判决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离婚,就没有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偶尔出轨算不算是重大过错,一般是不算重大过错。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本条所说的少分或者不分,对应的应当是企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侵占的那部分财产,对于未发生上述情形的,还是要在夫妻间依据法律的规定做财产分割。
离婚中对婚姻关系中生活困难的一方的法定帮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有负担能力,生活困难的标准一般是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这种帮助是一次性的,不考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
离婚时的劳务补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问题:
1.无性婚姻能否成为法定的离婚事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性婚姻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
2.女方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男方生育权?是否属于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个人房产赠与女方,求男方履行过户义务,法院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到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其整体上具有不分性,从正常的人情往来上说,人不可能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接受,对自己的不利的不接受,离婚协议本身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结果。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涉及到婚姻身份关系的变更,离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离婚还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离婚中对婚姻关系中生活困难的补助义务以及劳务补偿问题。
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这个离婚冷静期,社会上褒贬不一,有的人觉得是加重了离婚的难度,有人认为是对于防止冲动离婚有正面意义。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必经程序,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但是也是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解即可判决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离婚,就没有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偶尔出轨算不算是重大过错,一般是不算重大过错。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本条所说的少分或者不分,对应的应当是企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侵占的那部分财产,对于未发生上述情形的,还是要在夫妻间依据法律的规定做财产分割。
离婚中对婚姻关系中生活困难的一方的法定帮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有负担能力,生活困难的标准一般是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这种帮助是一次性的,不考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
离婚时的劳务补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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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方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男方生育权?是否属于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个人房产赠与女方,求男方履行过户义务,法院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到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其整体上具有不分性,从正常的人情往来上说,人不可能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接受,对自己的不利的不接受,离婚协议本身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结果。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约定错误(仲裁约定错误怎么处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2023年事实婚姻重婚罪怎么处理的?(2023年婚姻法没有重婚罪了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