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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什么意思(工亡后儿子抚养费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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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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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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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去世公司给抚养费归谁保管,给付的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问题总是受到很大的争议,因为这方面的判定是要从多方面来决定的,当前还有很多人对此都不了解。孩子归属判定后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出现一方去世死亡的话就无法对孩子进行管理,这时候孩子的归属权就会进行变更。那男方去世公司给抚养费归谁保管呢?


网友咨询:丈夫死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赔偿金归谁保管?


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张志军律师解答:


公司给抚养费归谁保管:一般来说工伤死亡企业给予补偿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抚养费是由直系亲属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死亡子女抚养费标准通常要分情况而论,如果是父亲受到非法侵害死亡,由侵害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抚养费属赔偿范围;如果是工伤,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抚恤金。如果是其他情况,如自杀等则没有抚养费,如果没有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责任,则需要向社会福利部门救助。


遗属子女抚养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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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律师解析:


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有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亲人与孩子之间均不成立抚养义务。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有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亲人与孩子之间均不成立抚养义务。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为: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2)农村居民为: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2、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3、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


张志军律师,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涉法工作几十年,葆有优秀的执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尤其在综合运用法律方面能力实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公司纠纷债权债务和刑事辩护等案件。

交通事故死亡了有没有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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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有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工作能力没有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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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法•说法 | 孩子不幸亡故,离婚父母如何分割慰问金?

你知道吗?


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慰问金、抚恤金等


不属于死者遗产,


该慰问金是对死者家属的慰问,


属于死者家属共有。


那如果死者家属要求分割慰问金,


应该如何分割呢?


一起来看看宜阳法院这个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于2000年结婚,2004年生育儿子小冯。后2010年,杜某与冯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冯由父亲冯某抚养,母亲杜某享有探望权。冯某抚养小冯期间,小冯的生活费与学费等均由父亲冯某支付,母亲杜某与儿子见面较少。


2021年1月,小冯在学校不幸坠楼身亡。后原、被告与学校达成协议,约定学校给予原、被告慰问金45万元,又因原、被告之间对慰问金分配存在争议,该慰问金全部提存到某公证处。小冯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与学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均由父亲冯某办理。


后原被告之间对该慰问金的分割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杜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


杜某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所属慰问金45万元,原告应分得22.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冯某辩称:


1.死亡补偿金共计45万元,其中丧葬费5万元和事故追责产生的费用2万元归父亲所有,剩余38万元双方各半分割。


2.自双方离婚至儿子去世,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共计151200元(按每月所需费用2400元对半:1200元费用计算),母亲杜某未尽抚养义务,这部分抚养费应从补偿金中扣除,并补偿给父亲。


裁判结果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诉的慰问金系学校对小冯死亡给予其近亲属的赔偿,用以抚慰因小冯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本案原、被告是该慰问金的共同权利人。该慰问金并非小冯的遗产,故不能按照遗产予以继承。


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慰问金,本院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死者的付出多少,认为原、被告按照1:2比例分配较为妥当,即原告杜某应分得15万元,被告冯某应分得3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杜某应分得慰问金150000元;二、被告冯某应分得慰问金3000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1340元,被告冯某负担2685元。


法官说法


王小飞


宜阳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死亡抚恤金、慰问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则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针对共有物的分割,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离婚十年之久,但死者是双方共同的儿子,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精神打击,双方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上讲,原告要求分割该笔慰问金属情理之中。本案死者为未成年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孩子是跟着被告一直生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死者的付出多少,认为原、被告按照1:2比例分配较为妥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韩城法庭 王小飞 孙丙飞


你知道吗?


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慰问金、抚恤金等


不属于死者遗产,


该慰问金是对死者家属的慰问,


属于死者家属共有。


那如果死者家属要求分割慰问金,


应该如何分割呢?


一起来看看宜阳法院这个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于2000年结婚,2004年生育儿子小冯。后2010年,杜某与冯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冯由父亲冯某抚养,母亲杜某享有探望权。冯某抚养小冯期间,小冯的生活费与学费等均由父亲冯某支付,母亲杜某与儿子见面较少。


2021年1月,小冯在学校不幸坠楼身亡。后原、被告与学校达成协议,约定学校给予原、被告慰问金45万元,又因原、被告之间对慰问金分配存在争议,该慰问金全部提存到某公证处。小冯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与学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均由父亲冯某办理。


后原被告之间对该慰问金的分割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杜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


杜某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所属慰问金45万元,原告应分得22.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冯某辩称:


1.死亡补偿金共计45万元,其中丧葬费5万元和事故追责产生的费用2万元归父亲所有,剩余38万元双方各半分割。


2.自双方离婚至儿子去世,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共计151200元(按每月所需费用2400元对半:1200元费用计算),母亲杜某未尽抚养义务,这部分抚养费应从补偿金中扣除,并补偿给父亲。


裁判结果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诉的慰问金系学校对小冯死亡给予其近亲属的赔偿,用以抚慰因小冯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本案原、被告是该慰问金的共同权利人。该慰问金并非小冯的遗产,故不能按照遗产予以继承。


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慰问金,本院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死者的付出多少,认为原、被告按照1:2比例分配较为妥当,即原告杜某应分得15万元,被告冯某应分得3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杜某应分得慰问金150000元;二、被告冯某应分得慰问金3000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1340元,被告冯某负担2685元。


法官说法


王小飞


宜阳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死亡抚恤金、慰问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则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针对共有物的分割,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离婚十年之久,但死者是双方共同的儿子,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精神打击,双方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上讲,原告要求分割该笔慰问金属情理之中。本案死者为未成年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孩子是跟着被告一直生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死者的付出多少,认为原、被告按照1:2比例分配较为妥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韩城法庭 王小飞 孙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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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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