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和历朝历代一样,在家族传承上尤重嫡庶,嫡子、长子是家业的合法继承人。不过,一个家族除了宗祧以外,还涉及到财产继承和分配的关系。那么,在清代,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几个儿子,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财产继承是清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家族内部,享有财产继承权的不一定享有宗祧继承权,而享有宗祧继承权的肯定享有财产继承权,因为宗祧继承仅限于一个人,而且是男性,而财产继承权则包括家中所有男性后代,甚至还包括所有女性后代。
清代财产继承人的首位是儿子,其次是女儿,还有女婿也能充当继承人。财产继承是当父家长去世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果是独子,那么家产自然由其全部继承,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兄弟,那么就容易出现分家来继承财产的情况。
如果父家长在没有去世的情况下,儿子是无法继承家产的,《大清律》中明文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不过,《大清律》仅仅是作为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不是硬性规定,往往还有其他的补充条例,如:“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就是说父母在,原则上是不许分家产的,但是如果是父母之命,法律也不能加以干涉。
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几个儿子,那么在分家的时候,一般原则是诸子平均分析财产。《大清律》对此同样有规定:“嫡庶子男,除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同时朝廷也明确规定:如果尊长在分家时不公,将要受到处罚,“十两杖二十,每十两加一等”,最高处罚可达杖一百。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关于清代分家的资料上,都会注明“均分”的字样。
这也表明,清代时一个家庭在分家的时候,总体上还是不分嫡庶的,而是诸子均分。事实上,均分家产在清代时已经是深入人心,即使时出继子有时也可以参与本生家庭的财产继承,即已经过继给人家的儿子,他也依然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不过这种情况大多是富庶之家,体现的是一种公正和亲情。
清代虽然说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家产的分家方式,但嫡长子还是有一些优势的。由于清代各地风土人情又有相当的区别,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不遵照诸子均分原则的。特别是在父母双亡后,诸兄弟之间分析家产时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比如福建地区,向来注重嫡庶之分,庶出之子分得的家产往往不及嫡子的三分之一。这是因为嫡长子利用其宗祧继承人的身份在继承财产时占尽便宜,这种情况在清代也是较为普遍的,但并不是整个社会公认的原则,它只是父家长权力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公正的。
在财产继承中,涉及了一个家庭所有的子女,当然主体还是儿子,儿子们继承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家产,在财产继承中仍旧是儿子的权利最重要,即使是私生子也有正当的继承权利,《大清律》中规定:“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除了男性继承人之外,财产继承中还有女性继承人,主要是女儿和妻子。随着女性身份角色的变化,其财产继承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通常情况下,未出嫁的女儿能够得到一定的嫁资,如果是家资丰厚的,不但给予未嫁女嫁资,就是那些已经出嫁的女儿也能得到一些资产。
但不管是未嫁还是已嫁之女,基本上都是对动产的继承,即金银细软一类的,而动产是无法继承的,比如田产、房产、商铺一类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个家庭没有任何男女后代,也没有通过立嗣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当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相继去世后,家庭的所有财产将被充公,这里的充公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财产收归家族所有,二是收归官府所有。
通常情况下,没有后代的家庭财产都是由其家族继承,而如果这个家庭是绝户,连其他家族成员也没有,官府才会将其充公,以备地方公用。
#遗产分割原则
一、物尽其用
二、平均份额
三、照顾老小病弱
四、多出多得,少出少得
老的小的,病的弱的。
老小病弱,尤其小的一般还没有经济
《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主要是指无生活
好逸恶劳、赌博、吸毒等生活困难,不特别照顾。
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又缺乏其他生活
照顾一词里有法律的温情,人文的关怀。
希望诸位不要冷冰冰的解读。
小困难小照顾也能体现大温暖。
尽义务多的应当多分,尽义务少的应当少分。
扶养义务应当作全面地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当包括精神上、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
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爱的出爱。
多出多得,少出少得。
出钱的好举证,出力出爱的相对不好举证,也不客观。
家中亲人过世后,可能会给亲属留下遗产,但也可能留下的是债务。那么,实践中,在人过世后债务要如何继承呢?对于这种情况,一般要看继承人的态度了,若是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的话,该继承人就要替被继承人还债,那他应该怎么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呢?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继承顺序大概是什么样的?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说。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分为继承前和继承后的偿还。继承前清偿债务的,由财产代管人先认定债权属实,然后以被继承人的财产对其进行清偿,剩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财产后再主张债权的,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偿还,若不能完全清偿,则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进行清偿。
由于债务种类的不同,对债务的清偿也有不同方式:
(一)返还原物。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租赁、赠送和不当得利之债。对租赁来说,还债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归还原物。对赠送来说,若是赠送物品,则只能给付物品,不能以等价金额偿还。而对不当得利之债,原物尚存的应当先返还原物。
(二)等价偿还。这是最普遍的债务清偿方式,可以用此方式的债务种类很多,借贷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对于借贷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来说,多是价额偿还。对不当得利来说,只有在无法获得原物的时候才进行价额偿还。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有:继承人具有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取得遗产等相关权利。继承人具有请求分割遗产、履行继承义务、执行遗嘱、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合法债务等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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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亲人过世后,可能会给亲属留下遗产,但也可能留下的是债务。那么,实践中,在人过世后债务要如何继承呢?对于这种情况,一般要看继承人的态度了,若是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的话,该继承人就要替被继承人还债,那他应该怎么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呢?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继承顺序大概是什么样的?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说。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分为继承前和继承后的偿还。继承前清偿债务的,由财产代管人先认定债权属实,然后以被继承人的财产对其进行清偿,剩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财产后再主张债权的,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偿还,若不能完全清偿,则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进行清偿。
由于债务种类的不同,对债务的清偿也有不同方式:
(一)返还原物。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租赁、赠送和不当得利之债。对租赁来说,还债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归还原物。对赠送来说,若是赠送物品,则只能给付物品,不能以等价金额偿还。而对不当得利之债,原物尚存的应当先返还原物。
(二)等价偿还。这是最普遍的债务清偿方式,可以用此方式的债务种类很多,借贷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对于借贷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来说,多是价额偿还。对不当得利来说,只有在无法获得原物的时候才进行价额偿还。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有:继承人具有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取得遗产等相关权利。继承人具有请求分割遗产、履行继承义务、执行遗嘱、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合法债务等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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