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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判定标准和赔偿(离婚时过错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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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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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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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五项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的赔偿

在大数情况下,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是能理智地对待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经过财产分割和确认子女抚养权,拿到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为上一段感情画上句号。




其实,大部分的离婚纠纷,谈不上谁对谁错,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的事情谁又说得清楚?但有几种特殊情况是存在过错方的,另外,过错的种类不少,结果也很明确,过错方要给没有过错的一方赔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大家注意到了条款里“有权”二字吗?




既然是权利,那就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也就是说这笔赔偿金过错方可以要,也可以不要。这取决于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不是将其列为诉讼请求的一项。如果考虑尽快离婚,或者无过错方觉得夫妻一场,宽宏大量,愿意不追究对方的责任,那法律也尊重个人选择。




至此,婚姻这件大事就讲清楚了,希望大家能和所爱之人共同经营好婚姻。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功能。首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最后,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截止2021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离婚损害赔偿”(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329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274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重大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身体、精神等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是否属于重大过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法定配偶,即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权要求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情形的第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若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遭受直接损害的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其损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四、离婚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确定。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害赔偿范围是根据过错方行为所造成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院将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获利情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第三人并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其不得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案 件:江某某与刘某某陶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渝民申2112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陶某某与江某某于1986年7月13日在原云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87年8月2日生育儿子江某。陶某某在与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刘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X镇X村X巷4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5月8日生育刘某,构成重婚。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江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江某某一审诉讼中明确要求判决陶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原审根据陶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陶某某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并无不当。江某某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为陶某某与江某某,刘某某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原审判决对江某某要求追加刘某某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以外,还应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


案 件:陈某、韩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湘民申141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陈某认为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造成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再审申请人陈某请求韩某赔偿50000元,则不仅应当举证证明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存在,还应当举证证明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陈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与韩某的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陈某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在陈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亦不足以证明陈某所患精神分裂症系韩某家庭暴力所致,对其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及时长、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 件:黄某、聂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浙01民终828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聂某曾于2014年12月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于2018年8月殴打黄某,造成黄某右侧第四肋骨骨折。根据聂某出具的道歉以及承诺书,还存在其他暴力行为。聂某在婚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对黄某的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故黄某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聂某实施家庭暴力次数多且时间长等情节,以及结合聂某的经济能力等,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并无不妥。聂某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务要点四:


当事人以其不具有需要向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林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0)闽02民终565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讼争《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是否经协商一致变更的问题。首先,讼争《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署,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双方自愿达成支付精神补偿的合意是双方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林某以其不具有需要对王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提出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体现其与王某就讼争《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及变更进行过协商,但尚不足以证明二人最终已达成一致意见变更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实务要点五: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案 件:张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案【(2020)苏03民终1797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因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则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冯某1对双方离婚具有较大的过错,但其给张某造成的仅是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材料所反映的事实,酌定冯某1赔偿张某精神损害2万元并无不当。


小结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第三人并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其不得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二,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以外,还应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其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及时长、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四,当事人以其不具有需要向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五,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过错方财产是怎么分割的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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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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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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