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同居期间,相关权利义务比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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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会怎样?
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袁全律师解答:
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的的处理是:
一、人身法律关系: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同居期间,相关权利义务比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若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在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已死亡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财产法律关系:
1.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各自的收入或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进行分割;
(3)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也应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对于债务的偿还以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对善意的债权人,双方当事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亲子法律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无效、被撤销而消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方面,当事人双方仍应当对所生子女负抚养、教育义务,若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亦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死亡的,子女亦享有继承权。
四、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虽然具有无效和被撤销的事由,但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婚姻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确认撤销之前,其已为该婚姻投入了精力和金钱,该婚姻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一方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当然应赋予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向过错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袁全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袁全律师简介
袁全律师,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中南政法大学法院研究生。从业十七年来,曾给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二百多件各类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一直以诚信为本做好法律人,为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提供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1、无效婚姻的财产可以先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但是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该按照普通的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何认定婚姻无效
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1)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2)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法律的通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必须禁止。
2、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2)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血亲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后来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
单身可以领养孩子吗
1、单身可以领养孩子,但是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如果是收养异性子女的,还必须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才可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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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对婚姻的有无效力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对于无效婚姻,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可知,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如下:
1
协议原则
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
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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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对婚姻的有无效力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对于无效婚姻,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可知,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如下:
1
协议原则
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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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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