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海律协)(包永婷)
旧时,碍于面子,怕街坊邻居说三道四。人们总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好事,哪怕感情再不合,也会选择将就下去。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人们的思想已大为不同,离婚不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离,不会再因为所谓的圆满、好名声继续隐忍。
不过随着离婚也会带来不少麻烦,比如说财产分割,又比如说孩子抚养权。今天便来说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倘若离婚后,抚养一方对孩子不尽责,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案例分享:上海男子魏某生与妻子尹某莉婚后育有一个儿子魏某强,但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哪怕有了儿子也没能缓解夫妻间的矛盾。1996年3月,实在过不下去了的两人前往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当时孩子还比较小。不好离开母亲,因而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母亲尹某莉抚养,父亲魏某生按时提供抚养费。
没多久,因为生活窘迫,加上一直单身也不是办法。尹某莉很快于同年跟张某灿结婚,魏某生则于次年跟另一女子代某兰结婚,一开始两个家庭各不相干。可到了2004年4月,魏某生却一纸状书将前妻尹某莉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他的理由是尹某莉夫妇对魏某强不好,魏某生指出,儿子魏某强在生活中与继父相处不睦。
他起初还不知道,只是感觉儿子好像总是不太开心,身上还不时有伤疤。不过他问,孩子也只是说学习有些麻烦,自己摔的。后来还是邻居看不下去了告诉他,张某灿时常有打骂魏某强的行为,这让魏某生揪心不已。
考虑到自己跟代某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代某兰跟魏某强也很合得来,遂以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尹某莉不同意,理由是张某灿只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些,但出发和用意是好的。
魏某生只好闹上法庭,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会同意魏某生的诉求吗?
法理分析:抚养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它并不是说只需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就行了,还得保证教育、身心健康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这种责任,哪怕是离婚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离婚后,夫妻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孩子没法再同时跟父母一同生活,只能跟一方,至于跟哪一方。先是由父母两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谨慎处理,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应该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则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经判处后并不是完全定死了,根据发生的变化,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同样的,变更抚养权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此案来说,魏某生变更抚养权是合情合理的,尹某莉的现任丈夫张某灿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孩子继续跟她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不利影响,邻居等均能证明。另外证人代某兰提出应当询问一下孩子意见,并保证会对孩子良好照顾,法院询问魏某强后得知这样一个结果:已经十二岁的他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情况,这起案件占了两条,魏某生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并无问题。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尹某莉与张某灿再婚后又生下一子,而魏某生与代某兰再婚后至案发并未生育子女。相较尹某莉,魏某生显然能给孩子更好的抚养条件,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心理方面均是如此。故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魏某生抚养,尹某莉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综上,要想争取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得先证明自己的条件更为优势。比如说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突出自己的有利因素时,同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管是什么情况下的抚养权纠纷,只要孩子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官都会考虑将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心证。
现在抚养权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才会涉及到抚养权,和抚养费,但是很多夫妻离婚后还在因为变更抚养权在纠缠,那变更抚养权条件及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的疾病或残疾必须影响对儿童的教育和照顾。从儿童成长的角度来看,不是如何改变监护权,而是如何改变监护权。
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的,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有些父母在离婚时争夺监护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是为了财产分割或报复。一旦达到了目的,他们就不会问孩子,不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有些人甚至责骂和虐待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改变离婚孩子的监护权。但是,监护权的变更不能要求原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有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应当听取孩子对十岁以上子女监护权的意见。离婚时不满十岁,几年后,十岁以上后,孩子决定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子女监护权。
4.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这是一个底层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和不断发展的。对于一些在制定法律规定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法律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条件的主观理解,决定是否改变离婚子女的监护权。
变更抚养权条件及情形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抚养权变更一直都是大家值得去关注的。
现在抚养权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才会涉及到抚养权,和抚养费,但是很多夫妻离婚后还在因为变更抚养权在纠缠,那变更抚养权条件及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的疾病或残疾必须影响对儿童的教育和照顾。从儿童成长的角度来看,不是如何改变监护权,而是如何改变监护权。
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的,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有些父母在离婚时争夺监护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是为了财产分割或报复。一旦达到了目的,他们就不会问孩子,不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有些人甚至责骂和虐待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改变离婚孩子的监护权。但是,监护权的变更不能要求原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有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应当听取孩子对十岁以上子女监护权的意见。离婚时不满十岁,几年后,十岁以上后,孩子决定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子女监护权。
4.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这是一个底层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和不断发展的。对于一些在制定法律规定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法律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条件的主观理解,决定是否改变离婚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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