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一些父亲在外面都会私生子,私生子是指男女在没结婚的情况下生育的子女,私生子不仅受到社会某些人的歧视,甚至受到了父母的不公平待遇,有些父母不给私生子抚养费。那么,私生子能向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吗,索要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咨询:私生子其亲生父亲有家庭,也有三个子女,能向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吗?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田飞律师解答:
私生子可以向亲生父母索要抚养费。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私生子可以向亲生父母索要抚养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田飞律师解析: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
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父母给子女抚养费是源于两种原因:
第一,血亲原因。也就是说,父母生下来孩子,父母就得对尚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抚养,这是天生的义务,同时也是法律的义务。
第二,法律原因。也就是说,有些孩子可能不是父母亲生的,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形成了收养关系,那么对于收养的子女,也必须要当作亲生的子女来对待,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私生子与父母之间也是血浓于水的关系,所以父母必须对私生子履行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私生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剥夺。
田飞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我律师执业的最高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贷,工程,刑事辩护等,合同起草,谈判等非诉讼业务!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冬华 李想
恋爱未满,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却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这样的非婚生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鑫系被告王恒与马艳非婚生子,于2012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父母亲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抚养权协议书》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由女方马艳抚养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马艳生活,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鑫将被告王恒父亲告至市中法院。
市中法院主审法官韩晓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被告男方抚养费应计算至原告18周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马艳与被告王恒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王恒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并按一定数额支付此后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决结果,此案得以了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自然也会随之开阔,在当今社会,摒弃了古时“男女授受不亲”的旧观念,追求爱情、婚恋自由等思想不断的影响众人对婚姻的认知与考量,且从相关数据表明,重组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
重组家庭的存在确实能够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但福祸相依,在享受婚姻带来的快乐之后,孩子也会成为重组家庭不可避免的问题。
从《民法典》的第二十六条来看,【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义务同样也适用于该法律,但主要还是针对于亲生父母与子女。
毕竟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来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义务履行并不具有双向性,也就是即便父母没有履行赡养孩子的义务,但成年子女还是应该要根据法律,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不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义务,彼此之间则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会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
如此,便会有人提出问题,既然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割舍不断的血脉联系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基于这一点,以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众所周知,一旦两人结为夫妻,就意味着两人财产的共享。一般来讲,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收益,除去极少数特例情况,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孩子对于自己而言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从对方的角度上来讲,却是其亲生孩子,无论是出于何种情况,亲生父母都必须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保护和教育义务,所以为养育孩子所进行的开销也是必然。基于这一点,抚养费应该由谁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在婚内出轨并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下了他人的孩子,那么这就是属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当事人在这段婚姻中对配偶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事情败露之后,身为婚姻中无过错一方,有权就对方一行为提出相应的精神赔偿,毕竟婚姻存续期间的非婚生孩子,就是一个明确的证据。与此同时,由于自己本身对于抚养对方非婚生子女毫不知情,还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
其二,则是上述所说的重组家庭,既然是重组家庭,那么在于对方成婚之前,必然就已经对对方的境况有了一个大致了解,那么一旦两人结为夫妻,相应的,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就形成了抚养关系。除非两人婚姻存续关系破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随时失效。
所以,除去婚内出轨而生下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外,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其非婚生子女,并不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
当然,这其中也并不排除存在这样的情况: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是属于生父,但妻子身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同样也需要承担部分合理的抚养费用。身为丈夫的一方却感到不服,毕竟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了相关的义务,那么子女在成年之后定然也就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可妻子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到头来自己钱也出了,却无法获得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成年后赡养的权力,怎么看都是一次不平等的交易。
所以也会有人对于抚养权在他人手上,可妻子却要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唯一不同的就是,妻子在支付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另一方是否对其支付行为知情。
毕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说妻子支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是情理之中,从法律上,丈夫也不可阻拦,但如果妻子在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存在隐瞒配偶的行为,情况自然就不一样了。由于这是属于妻子以个人名义超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支出,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其丈夫的义务,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只能是算作妻子的个人债务。
基于以上的几种情况,便能有一个明晰的答案,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的这个问题,主要就是看自己对于真相是否知情,尤其是像重组家庭的情况,抚养关系则是由夫妻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来决定的。
其实,婚姻的稳定与美好也对人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然与对方踏入婚姻,成为夫妻,就要做好相伴一生的准备,忠贞是维持婚姻稳定的基础,坦诚则是彼此之间更加亲密的桥梁。
(注:《民法典规定: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自然也会随之开阔,在当今社会,摒弃了古时“男女授受不亲”的旧观念,追求爱情、婚恋自由等思想不断的影响众人对婚姻的认知与考量,且从相关数据表明,重组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
重组家庭的存在确实能够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但福祸相依,在享受婚姻带来的快乐之后,孩子也会成为重组家庭不可避免的问题。
从《民法典》的第二十六条来看,【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义务同样也适用于该法律,但主要还是针对于亲生父母与子女。
毕竟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来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义务履行并不具有双向性,也就是即便父母没有履行赡养孩子的义务,但成年子女还是应该要根据法律,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不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义务,彼此之间则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会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
如此,便会有人提出问题,既然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割舍不断的血脉联系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基于这一点,以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众所周知,一旦两人结为夫妻,就意味着两人财产的共享。一般来讲,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收益,除去极少数特例情况,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孩子对于自己而言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从对方的角度上来讲,却是其亲生孩子,无论是出于何种情况,亲生父母都必须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保护和教育义务,所以为养育孩子所进行的开销也是必然。基于这一点,抚养费应该由谁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在婚内出轨并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下了他人的孩子,那么这就是属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当事人在这段婚姻中对配偶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事情败露之后,身为婚姻中无过错一方,有权就对方一行为提出相应的精神赔偿,毕竟婚姻存续期间的非婚生孩子,就是一个明确的证据。与此同时,由于自己本身对于抚养对方非婚生子女毫不知情,还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
其二,则是上述所说的重组家庭,既然是重组家庭,那么在于对方成婚之前,必然就已经对对方的境况有了一个大致了解,那么一旦两人结为夫妻,相应的,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就形成了抚养关系。除非两人婚姻存续关系破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随时失效。
所以,除去婚内出轨而生下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外,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其非婚生子女,并不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
当然,这其中也并不排除存在这样的情况: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是属于生父,但妻子身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同样也需要承担部分合理的抚养费用。身为丈夫的一方却感到不服,毕竟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了相关的义务,那么子女在成年之后定然也就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可妻子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到头来自己钱也出了,却无法获得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成年后赡养的权力,怎么看都是一次不平等的交易。
所以也会有人对于抚养权在他人手上,可妻子却要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唯一不同的就是,妻子在支付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另一方是否对其支付行为知情。
毕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说妻子支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是情理之中,从法律上,丈夫也不可阻拦,但如果妻子在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存在隐瞒配偶的行为,情况自然就不一样了。由于这是属于妻子以个人名义超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支出,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其丈夫的义务,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只能是算作妻子的个人债务。
基于以上的几种情况,便能有一个明晰的答案,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的这个问题,主要就是看自己对于真相是否知情,尤其是像重组家庭的情况,抚养关系则是由夫妻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来决定的。
其实,婚姻的稳定与美好也对人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然与对方踏入婚姻,成为夫妻,就要做好相伴一生的准备,忠贞是维持婚姻稳定的基础,坦诚则是彼此之间更加亲密的桥梁。
(注:《民法典规定: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私生子能拒认要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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