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2、只要年龄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构成。3、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同时行为而对公私财产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一般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从而“自愿”的交出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的非法利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的虚构,也可以是 部分的虚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只要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诈骗罪可以说是诈骗类犯罪当中兜底的一个罪名,一般实施特殊的诈骗行为,但最终不能认定为特殊的诈骗犯罪时,在符合了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那么可以以诈骗罪论处,而之后的处罚,自然也就是以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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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则可以取保候审,但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两高两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对刑事案件的辩护价值来说,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明确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比较而言,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该条款所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以往满足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但是修订后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改为“应当”,满足条件,依法“应当”取保候审。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应当可以等同于“必须”。
根据新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满足“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那么“发生社会危险性”指的是哪些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社会危险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涉诈骗罪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我们一般需要重点强调的是“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5.逃跑(隐匿、藏匿、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情形。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办案机关不予取保的实质理由,也就是担心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逃跑。
因此,在新的取保候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当事人,我们可以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的具体情节、案件类型等事实,重点说明当事人不存在逃避刑事追究,不存在干扰侦查活动、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等现实风险,论证案件满足”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例如,我们在近期提交的一份涉诈骗罪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提出:当事人应属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及涉案公司在案发前后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本案早在2020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在近两年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涉案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从未实施过任何干预调查、侦查的行为,本案虽尚在侦查阶段,但案件核心证据已经固定,涉案的实物证据也已全部被办案机关扣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影响侦查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去往办案机关接受讯问、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涉案事实、案件类型、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当事人的住所地又在案件管辖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当事人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等现实风险,当事人本人陈述其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叫随到。
3.涉案的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均已做过多次笔录,根据我们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可知,本案的言词证据应当基本稳定,且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并非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是案件现有事实、证据基础上的定性争议问题,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4.涉案公司已经主动将涉案争议款项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造成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发生。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涉案资金造成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不会影响到案件可能存在的追缴、没收、罚金以及相关执行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这几点情形,我们作为论证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但是必须指出,在涉诈骗罪案件中,尤其是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中,如果仅仅是依托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要求,又很难在实质上追求取保候审的结果,且容易陷入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主观理解偏差中。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形式上增加了当事人能够取保候审的“筹码”,但当事人能否取保的核心要件,仍是要回到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主要方面。对于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涉诈骗罪案件,争取改变定性、改变定罪量刑的核心条件,将当事人可能存在“重罪、重刑”的不利局面不断降低,在此基础上,配合“社会危险性”“应当取保”等相关规定,才能真正意义上追求有效辩护和取保候审的结果。
所以,即使有了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涉诈骗罪案件的申请取保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坚持重点放在案件本身,围绕事实、证据、定性方面的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再结合近年来不断强调的“慎捕、慎诉、慎押”等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要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两高两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对刑事案件的辩护价值来说,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明确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比较而言,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该条款所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以往满足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但是修订后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改为“应当”,满足条件,依法“应当”取保候审。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应当可以等同于“必须”。
根据新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满足“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那么“发生社会危险性”指的是哪些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社会危险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涉诈骗罪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我们一般需要重点强调的是“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5.逃跑(隐匿、藏匿、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情形。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办案机关不予取保的实质理由,也就是担心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逃跑。
因此,在新的取保候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当事人,我们可以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的具体情节、案件类型等事实,重点说明当事人不存在逃避刑事追究,不存在干扰侦查活动、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等现实风险,论证案件满足”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例如,我们在近期提交的一份涉诈骗罪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提出:当事人应属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及涉案公司在案发前后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本案早在2020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在近两年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涉案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从未实施过任何干预调查、侦查的行为,本案虽尚在侦查阶段,但案件核心证据已经固定,涉案的实物证据也已全部被办案机关扣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影响侦查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去往办案机关接受讯问、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涉案事实、案件类型、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当事人的住所地又在案件管辖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当事人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等现实风险,当事人本人陈述其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叫随到。
3.涉案的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均已做过多次笔录,根据我们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可知,本案的言词证据应当基本稳定,且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并非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是案件现有事实、证据基础上的定性争议问题,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4.涉案公司已经主动将涉案争议款项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造成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发生。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涉案资金造成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不会影响到案件可能存在的追缴、没收、罚金以及相关执行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这几点情形,我们作为论证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但是必须指出,在涉诈骗罪案件中,尤其是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中,如果仅仅是依托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要求,又很难在实质上追求取保候审的结果,且容易陷入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主观理解偏差中。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形式上增加了当事人能够取保候审的“筹码”,但当事人能否取保的核心要件,仍是要回到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主要方面。对于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涉诈骗罪案件,争取改变定性、改变定罪量刑的核心条件,将当事人可能存在“重罪、重刑”的不利局面不断降低,在此基础上,配合“社会危险性”“应当取保”等相关规定,才能真正意义上追求有效辩护和取保候审的结果。
所以,即使有了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涉诈骗罪案件的申请取保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坚持重点放在案件本身,围绕事实、证据、定性方面的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再结合近年来不断强调的“慎捕、慎诉、慎押”等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要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诈骗案取保候审条件(诈骗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