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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诈骗罪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是否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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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6 0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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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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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罪名有哪些?

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罪名有哪些


一、常见罪名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犯罪中: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如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哪些人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如果仅对部分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会有什么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电信诈骗的被害人能否向卡主提附带民事赔偿?

——兼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


图源网络


2022年9月2日,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详读该法,亮点很多,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即“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该条的规定,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是可以要求诈骗分子或者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员很多都是提供银行卡等涉嫌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以及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的违法嫌疑人。


问题来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何为“物质损失”,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1款解释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权利”好理解,如伤害类犯罪;“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一般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而其他的占有类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等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物质损失做了限缩解释,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图源网络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电信诈骗的被害人能否向卡主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部法律使用的文字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卡主应当与电信诈骗分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效力高于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效力。所以,在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被害人可以依据新的法律向卡主或者诈骗分子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


以上是笔者的浅显认识,虽然电信诈骗被害人向卡主提出民事赔偿,貌似对卡主不太公平,但实质上对于更好的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会起到更好的作用和效果,同时,也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政策。而对于卡主来讲,除了可能会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超出民法典的规定,实质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必有代价,切勿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的帮凶。


新蔡县公检法司联合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牛梦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明确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故意伤害案,主要指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失致人重伤等案件;小额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类等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曾经故意犯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有证据证明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不适用该制度。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自愿交存赔偿保证金;赔偿保证金数额能够基本确定;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规范实施流程。《实施办法》对适用制度启动、保证金数额及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启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也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适用,但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同意。保证金的数额由办案单位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数额,或者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程度,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或辩护人意见,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对生态修复价格的评估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保证金交纳后,公安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直诉,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捕或决定相对不起诉,人民法院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区调查评估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用于赔偿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赔偿保证金,在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或生效裁判后,由被害人一方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办案单位相关证明到收取赔偿保证金的公证机构申请给付。剩余部分在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后5日内由收取赔偿保证金的公证机构予以退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数额与被告人交纳的赔偿保证金不符时,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补缴。


畅通协作渠道。《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单位应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中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同时做好案件的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新的矛盾。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是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次积极探索,能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刑事赔偿没有达成和解而产生的矛盾,对于防范化解涉法信访风险、提高办案质效具有重大意义。该项制度建立以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已经适用该项制度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件2人。目前,该2起案件均在正常诉讼运转中。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03719699)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牛梦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明确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故意伤害案,主要指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失致人重伤等案件;小额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类等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曾经故意犯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有证据证明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不适用该制度。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自愿交存赔偿保证金;赔偿保证金数额能够基本确定;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规范实施流程。《实施办法》对适用制度启动、保证金数额及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启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也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适用,但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同意。保证金的数额由办案单位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数额,或者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程度,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或辩护人意见,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对生态修复价格的评估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保证金交纳后,公安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直诉,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捕或决定相对不起诉,人民法院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区调查评估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用于赔偿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赔偿保证金,在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或生效裁判后,由被害人一方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办案单位相关证明到收取赔偿保证金的公证机构申请给付。剩余部分在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后5日内由收取赔偿保证金的公证机构予以退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数额与被告人交纳的赔偿保证金不符时,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补缴。


畅通协作渠道。《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单位应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中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同时做好案件的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新的矛盾。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是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次积极探索,能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刑事赔偿没有达成和解而产生的矛盾,对于防范化解涉法信访风险、提高办案质效具有重大意义。该项制度建立以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已经适用该项制度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件2人。目前,该2起案件均在正常诉讼运转中。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0371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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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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