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诈骗是一类非常常见的诈骗类型,比较容易入罪,本文以三个案例说明婚恋诈骗定罪证据及量刑情况。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后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使用虚假身份,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吴某利用二人的“恋人关系”让被害人主动支付钱款,或者虚构生病需要买药、送货开车时刮伤他人要赔偿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万余元并挥霍。
在案证据: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量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通过网上交友软件,虚构自己有军人身份或背景,并虚构工作单位及职业、收入水平,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并与之交往,骗取各被害人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50余万元。
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与被害人勾某恋爱交往,期间以刷单、偿还欠款、垫付医药费等事由,骗取勾某人民币近8万元。2018年3月至4月间,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需要支付装修费用、欠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万余元。2018年5月至8,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刷单、支付餐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8万余元。等等。
在案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勾某、陈某、付某、李某、赵某、杨某、吴某、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回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
量刑: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顺风车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葛某以做生意、给亲属看病等虚假事由,多次向林女士借款,骗取被害人林女士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在案证据:
被告人葛铮的供述:2016年10月,其和林某搭顺风车相识,两个月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月,因公司业务需要用钱,其跟林某借8000元钱并说有了钱就还她,后其陆陆续续以各种理由向林某借钱。2017年8月,其告诉林某自己想开一个洗车房跟林某要了6万元钱,拿到钱后就去赌博了。2018年1月,其谎称自己的母亲病了向林某要了15万元钱,也拿去赌博了。后其陆续以投资被骗的理由跟林某借钱,借了钱就去赌博。到目前为止,其跟林某要了大概一百四五十万元钱,期间还过林某36000元钱。林某怀疑过其,其觉得自己跟林某处对象,林某帮助其也是理所应当的,林某怀疑其就编造投资等理由骗她,她就信了。其骗了林某几十次,微信支付宝都有,其每次编造一个虚构的理由,林某才借给其钱,其不知道林某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其在和林某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公司不是其的,其在那家公司上班但只是员工。其和林某交流还款时承诺的房子在其母亲名下,一直没运作卖。其和林某提到的红酒生意、开洗车房、其母亲心脏病去医院看病、托人办户口、其母亲被骗、还公司欠款、父亲过世需要买骨灰盒、到外地做生意、卖房等都是编造的事由,借到的钱大概60%用于赌博,剩余的基本用来还小额贷款了。其从2008年开始赌博,在缅甸的网站上玩百家乐但网址记不住了,这些年输了大概三百多万元。
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7年1月,葛铮坐其顺风车,其二人就认识了,后来其对葛铮有好感就往男女朋友方向发展。2017年1月18日19时许,葛铮通过微信向其求助,说要给供货商补款需要4000多元钱,他当时实在没有办法就问其能不能帮助他,2017年2月底可以归还,其没多想就通过支付宝给葛铮打了8000元钱,但葛铮一直未归还。后来,葛铮每个月都会向其要钱,理由有还公司欠款、做氧泡泡官方代理、放账、还朋友钱、请朋友吃饭、红酒生意、开洗车房、出差费用、还网贷、母亲生病等。截至2018年6月27日,葛铮向其要了1319100元钱,其多次向葛铮索要钱款,但是葛铮多次推脱就是不还,其觉得被葛铮骗了就报警了。其和葛铮谈过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在2018年1月3日之后,其觉得和葛铮之间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了,见面就少了。其和葛铮之间没有经济纠纷,其不欠葛铮钱。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款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
量刑: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被告人自称向被害人借款前因赌博输掉巨额钱款并欠下高利贷,可见,其在借款前就没有偿还巨额借款的能力。从被告人葛某向被害人借款时虚构借款事由、隐瞒借款用途的情况看,其主观上应当明确知晓如若将实情相告可能不会得到被害人的钱款,甚至可能使其与被害人之间因恋爱关系而产生的信任终结,实际上被害人亦明确表示如果得知实情必然不会将钱款出借。
在取得钱款后,被告人葛某并未将钱款用于自称的营利项目而是用于赌博和归还高利贷,这不仅与被害人出借钱款的意图相违背,更直接导致涉案钱款无法归还的后果,其自称的收入不足以归还涉案的巨额钱款,可见,被告人葛某在借款后亦无还款能力。当被害人林女士索要钱款时,被告人葛某采用承诺领证结婚等方式逃避催要,还以承诺卖房还款、少量还款、书写欠条等方式拖延还款时间,其主观上并无归还被害人钱款的意愿。
综上,被告人葛某利用被害人林女士基于恋爱关系对其产生的信任以及关心心理,通过虚构借款事由借入巨额钱款供自己挥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这与民间借贷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对于辩方提出的辩解以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这三个案例都非常之典型,代表了婚恋诈骗的模式,其中一个轻判案例,两个重判案例。第一个案例案情非常简单,第二个案例因为多次诈骗很难做无罪辩护。三个案例中还涉及民间借贷和借款诈骗之区分,法院对定罪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
婚恋诈骗的证据结构都比较简单,主要就是当事人的供述、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量刑主要看数额,超过五十万时就在十年以上量刑,是一类非常容易重判的犯罪。值得说明的是,婚恋诈骗有时候和借款交叉,此时是否构成诈骗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结论,是有无罪空间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赢惠普法: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二者均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根据法的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某一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时,不再以诈骗罪进行评价。合同诈骗罪仅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活动,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所谓“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有两层内涵:一是行为人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施欺骗行为;二是被害人对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由于合同诈骗的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因而被害人只能是合同相对人,骗取的财物只能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但它并非脱离客观行为而存在。所谓非法占有不应是仅对财物本身物理意义上的占有,而应理解为占有人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具有将自己作为财物所有人进行处分的意图,通常表现为取得相应的利益。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归根结底需要依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活动综合分析。一般来说,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要么缺乏履约能力,要么缺乏履约意愿。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判定,从事实、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审查对行为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在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类型,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2)是否签订虚假合同、使用虚假担保;
(3)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4)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取得财物后的主要处置情况;
(7)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根据资金用途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综合全案,分析行为人资金用途的主要方面,对于行为人取得资金后,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续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前期银行贷款或者个人借款的,要根据归还目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实施欺骗行为等综合判断。
合同诈骗罪是结果犯,一般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以诈骗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为既遂。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数额应为犯罪所得数额,即合同诈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控制的非法所得,其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应在适用加重犯或者量刑时考虑。对行为人骗取款项在立案前归还被害人的,已归还部分,不计入诈骗数额。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检察机关 : 被告人付红借婚姻索取财物,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去被害人信任,后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彩礼30000元,使他人作出了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红(化名)与额强(化名)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两人线下见面后,付红表示额强若想与她结婚,要给10万彩礼。得到对方转账的3万元后,付红当日将其拉黑并逃匿。1月3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的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付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付红与被害人额强通过快手经人介绍认识。2月,二人相约在呼和浩特市见面后,付红表示若被害人想与其结婚,需要100000元彩礼,并要求被害人先给其30000元,就与被害人回家生活。
同年3月2日,额强通过手机微信给付红转账30000元,付红在收款当日便将对方手机号码拉黑。随后,付红乘火车去往河北,并将骗取的21000元借给其朋友,剩余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后又将额强微信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付红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和被害人额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彩礼3000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结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罪。
4、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 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罪。
6、诈骗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规定“数额巨大”的诈骗罪。
7、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8、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诈骗罪”这项罪名,此种行为归结属于“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谨防婚姻诈骗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在很多案件中不乏存在诈骗的嫌疑,由于缺乏必要的案件移交措施,使一些原本可以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案件的被告逃避法律制裁,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部分财产损失。当然,一些是因为法院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是缺乏能够证明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比如被告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在平时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存,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的,这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 : 被告人付红借婚姻索取财物,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去被害人信任,后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彩礼30000元,使他人作出了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红(化名)与额强(化名)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两人线下见面后,付红表示额强若想与她结婚,要给10万彩礼。得到对方转账的3万元后,付红当日将其拉黑并逃匿。1月3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的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付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付红与被害人额强通过快手经人介绍认识。2月,二人相约在呼和浩特市见面后,付红表示若被害人想与其结婚,需要100000元彩礼,并要求被害人先给其30000元,就与被害人回家生活。
同年3月2日,额强通过手机微信给付红转账30000元,付红在收款当日便将对方手机号码拉黑。随后,付红乘火车去往河北,并将骗取的21000元借给其朋友,剩余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后又将额强微信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付红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和被害人额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彩礼3000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结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罪。
4、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 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罪。
6、诈骗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规定“数额巨大”的诈骗罪。
7、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8、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诈骗罪”这项罪名,此种行为归结属于“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谨防婚姻诈骗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在很多案件中不乏存在诈骗的嫌疑,由于缺乏必要的案件移交措施,使一些原本可以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案件的被告逃避法律制裁,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部分财产损失。当然,一些是因为法院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是缺乏能够证明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比如被告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在平时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存,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的,这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的“三养”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婚姻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