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为涉企案件开辟的‘绿色通道’,从立案到我们拿到第一笔货款仅用了10天时间,充分考虑到了我们企业经营之不易,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当事人向梅县区法院法官送来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大字的锦旗,对法官尽心尽力促调解,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表示衷心感谢。
4月19日,梅县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梅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过程中,梅县区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资金。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查阅了卷宗,并通过原告代理人了解到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严重影响原告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希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时缓解企业困难。因被告在江西,受疫情防控影响,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决定通过“云上法庭”提前开庭。
经过两天的庭审和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终于成功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其中双方约定“解除被告被查封的账户后,被告于12小时内支付第一期货款及律师费”。
开庭结束当天,法官第一时间制作调解书,并在原告充分了解解冻被告银行账户风险的前提下制作解封裁定书交由执行部门执行。当天,被告账户解封后,法官又第一时间告知原告,原告收到消息后即刻与被告联系,被告按协议约定内容马上支付了第一期货款及律师费合计274.72万余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履行只用了10天时间。法官立足案件实际,主动作为、积极服务,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实现了司法服务保障的综合效能。
锦旗虽小,却代表着群众对承办法官的感谢与支持,更代表着对梅县区法院的激励与期盼。今年以来,梅县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梅州法院关于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审判实际出发,立足服务促保障,以“办成事”为标准,以“办好案”为抓手,积极服务中小企业,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服务保障梅州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黄韬炜 李露 曾中鋆
2022年7月19日上午,一位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来到鸠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将写有“司法为民 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刘慧法官手中,对办案法官公正高效、为民解忧的工作态度予以赞扬。
2021年12月12日11时13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鸠江区政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通路与云从路交叉口时,因经过路口王某遂正常减速慢行准备通过路口,因后车车主吴某驾驶车辆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吴某驾驶的车辆追尾了王某的车辆,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鸠江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就车辆赔偿事宜私下与吴某协商数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无奈遂诉至鸠江区人民法院。
鸠江区人民法院刘慧法官在该案立案当天阅览卷宗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当天便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着重在适用法律、数额计算标准上释法说理,向被告释明相关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天即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并于当天签订了调解协议,王某在协议签署后仍不停感谢刘慧法官,说“自己与对方协商了几个月都没达成一致意见,没想到起诉到法院当天法官就给他协商好了,为他解决了这个麻烦”。
案件质效一直是鸠江区法院速裁团队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天立案当天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高效和法官的为民之心,体现了鸠江区法院速裁团队法官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便民为民理念。
近日,林口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三个小时,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因王某辱骂其亲属,二人发生争执,杨某动手将王某打伤。王某就医后,住院治疗4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林口县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人身伤害赔偿等费用。
受案后,办案法官认真查阅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向杨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动手伤人应承担的责任、后果。杨某听后,表示也很后悔当时冲动伤人,但因自己经济能力有限,而王某要求赔偿的金额又过高,希望法官能再做做王某的调解工作,如能适当降低一些,愿意一次性赔偿完毕。
看到杨某的诚意,办案法官向王某说明了杨某的经济现状及请求,希望他能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随后,法官又找到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朋友,让他从中进行劝解。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3000元作为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近日,林口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三个小时,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因王某辱骂其亲属,二人发生争执,杨某动手将王某打伤。王某就医后,住院治疗4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林口县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人身伤害赔偿等费用。
受案后,办案法官认真查阅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向杨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动手伤人应承担的责任、后果。杨某听后,表示也很后悔当时冲动伤人,但因自己经济能力有限,而王某要求赔偿的金额又过高,希望法官能再做做王某的调解工作,如能适当降低一些,愿意一次性赔偿完毕。
看到杨某的诚意,办案法官向王某说明了杨某的经济现状及请求,希望他能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随后,法官又找到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朋友,让他从中进行劝解。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3000元作为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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