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25 22:5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如下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随意的殴打他人的身体和损坏占用公共财产等。构成寻衅滋事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根据情节恶劣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判定量刑。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欢迎私信留言,小编将会根据需求整理相关内容更新!若您遇到法律问题,诉宝法律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贵州黔和渝律师事务所:寻衅滋事罪2022年最新标准(建议收藏)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强占20万的车位难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袁Sir带你解读寻衅滋事罪

前段时间的热搜—福州男子用叉车将强占车位的车辆扔进河里,袁Sir专门进行了分析,后面也有很多网友评论和私信我,说那个强占车位的车主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毕竟一个车位几十万,他强占了车位,不就是构成了占用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嘛。乍一听,好像符合法条的规定,好多网友对此也表示认可,然而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很多人仅仅是一知半解,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内容进行学习。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来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并不是我国《刑法》制定以来就有的罪名,它源自1979年《刑法》里的流氓罪,从1979年—1997年,这18年时间里,由于流氓罪规定的非常笼统,本意也就是专治当时社会上的小混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毕竟不好把握量刑的尺度,畸轻畸重都会影响到司法的严肃性。所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流氓罪进行了分解,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大家看到法条,肯定会很疑惑,这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呢?刑法限于篇幅,不可能做到非常具体,所以后续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也正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来建立的,所以相关司法解释袁Sir就不详细展示,具体可以在下面的立案标准来学习。


二、寻衅滋事罪公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大家可以看下我重点标黑的字眼,其中如果造成一人轻伤也达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届时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处罚。而其他的行为都有严重后果的限制,并不能随意滥用。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此处要注意的是四种行为,分别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分别对行为次数、持有凶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进行了限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此处如果有网友看到具体立案标准,肯定会说这不是写得很清楚嘛,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就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了嘛。但是要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所以在生活当中占据了别人的车位,如果是偶尔为之是不能认定就是有这种主观性的,同时,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邻里纠纷实施占用他人财物,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只有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占用的,才能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 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 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四)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此点也就是很多人称呼寻衅滋事罪为“口袋罪”和“兜底罪”的原因之一了,因为规定的并没有前面三款那么的具体,所以也就给有关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毕竟是综合判断,而到底怎么判断,只能结合现场实际来抉择。相信以后的法律会逐渐地完善此点。


三、寻衅滋事罪的两点提醒


(一)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或者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生活当中矛盾很多,毕竟寻衅滋事罪主要打击的是小混混类型的犯罪,如果事出有因,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后续的比较过激的动作,行为人并不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所以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


我是袁Sir,每日坚持码字,只为分享我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前段时间的热搜—福州男子用叉车将强占车位的车辆扔进河里,袁Sir专门进行了分析,后面也有很多网友评论和私信我,说那个强占车位的车主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毕竟一个车位几十万,他强占了车位,不就是构成了占用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嘛。乍一听,好像符合法条的规定,好多网友对此也表示认可,然而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很多人仅仅是一知半解,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内容进行学习。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来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并不是我国《刑法》制定以来就有的罪名,它源自1979年《刑法》里的流氓罪,从1979年—1997年,这18年时间里,由于流氓罪规定的非常笼统,本意也就是专治当时社会上的小混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毕竟不好把握量刑的尺度,畸轻畸重都会影响到司法的严肃性。所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流氓罪进行了分解,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大家看到法条,肯定会很疑惑,这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呢?刑法限于篇幅,不可能做到非常具体,所以后续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也正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来建立的,所以相关司法解释袁Sir就不详细展示,具体可以在下面的立案标准来学习。


二、寻衅滋事罪公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大家可以看下我重点标黑的字眼,其中如果造成一人轻伤也达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届时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处罚。而其他的行为都有严重后果的限制,并不能随意滥用。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此处要注意的是四种行为,分别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分别对行为次数、持有凶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进行了限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此处如果有网友看到具体立案标准,肯定会说这不是写得很清楚嘛,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就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了嘛。但是要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所以在生活当中占据了别人的车位,如果是偶尔为之是不能认定就是有这种主观性的,同时,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邻里纠纷实施占用他人财物,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只有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占用的,才能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 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 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四)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此点也就是很多人称呼寻衅滋事罪为“口袋罪”和“兜底罪”的原因之一了,因为规定的并没有前面三款那么的具体,所以也就给有关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毕竟是综合判断,而到底怎么判断,只能结合现场实际来抉择。相信以后的法律会逐渐地完善此点。


三、寻衅滋事罪的两点提醒


(一)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或者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生活当中矛盾很多,毕竟寻衅滋事罪主要打击的是小混混类型的犯罪,如果事出有因,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后续的比较过激的动作,行为人并不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所以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


我是袁Sir,每日坚持码字,只为分享我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刑法294条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哪一类罪)

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种类(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没有造成伤害判多久(寻衅滋事罪没伤人会判刑多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04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