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爱情都是真实的,如果能找到自己合适的人选那是非常幸运的,也是很幸福的,一定要珍惜和把握住机会。当然有部分人是恋爱诈骗,也就是借着恋爱的名义骗取对方钱财,对受害方来说不仅仅感情被骗了还被骗取钱财,身心都会受到很大打击,那么恋爱诈骗为啥一般不立案?恋爱诈骗怎么处理?
一、恋爱诈骗为什么一般不立案
1、如果自己恋爱被别人诈骗之后可以选择报警,由警察来帮忙处理这件事。不过恋爱诈骗正常的情况不会立案那是有原因的,因为恋爱诈骗不是犯罪事实,在恋爱的时候一般都会给对方送礼物,送的这些礼物是自己自愿给予对方的,所以警察那边也无法管理。
2、就算要求对方将买的礼物或者给的钱要求退还,那也是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报警之后警察会上门来进行调节,不过不会强制性要求对方退款。
3、另外它不属于刑事责任,所以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能自认倒霉了,以后选择其他人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二、恋爱诈骗怎么处理
1、大家咨询的恋爱诈骗到底怎么处理,要看一下情节是否严重,如果仅仅是给对方送了一些礼物,那这种情况就算通过报警也不会有结果,毕竟这些礼物是你自愿买的。
2、当然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骗取钱财比较多,这种情况就构成犯罪了,特别是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正常情况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缴纳相应罚款。
3、我们在交友时也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在互相了解阶段,尽量用思语加密聊天软件进行沟通,避免对方留存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招摇撞骗”一词常出现在古装影视作品中,每当出现衣着华丽却不正经的人,便有人用这一个词来形容,久而久之人们误以为“招摇撞骗”就是不正经,实际上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招摇撞骗”的重点在于“骗”,但是此罪与诈骗罪却又有不同的地方,那么招摇撞骗究竟有什么认定标准,与诈骗罪又该如何区分,通过案例可以很好说明。
案例
陈宣萱,对外宣称1990年出生,在浙江宁波派出所任职,由于长相甜美出众,职业特殊,所以对外一直是一个“警花”的形象,2014年的一天,有一名男子通过“附近的人”添加了她,随后与她在网上聊得十分热络。
这名男子姓章,事业稳定,感情状态也很稳定,常年单身,早年间将心思都放在工作上面,没有异性朋友,在2014年某个晚上突然心血来潮想要找个人聊天,看到陈宣萱的头像十分靓丽动人便主动出击。
得知对方是一名警花之后,章先生十分高兴和惊喜,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上天的眷顾,于是百般珍惜这一次机会,不过毕竟是在网上认识的,所以他也有很强的防备心,不太确定对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开始旁敲侧击。
陈宣萱敏锐地察觉到了他的不信任,主动将自己在派出所里面的定位发送给他,中午的时候还拍摄自己在食堂的画面,同时将自己的警员证以及曾经得过的奖都一并发给章先生过目,逐渐让他相信了她就是一名警花。
两人确定关系之后,陈宣萱还将自己的家人和朋友都介绍给了章先生,父母不断对章先生表示感谢,还称他们做生意多年,对女儿一直缺乏关心,感谢章先生对她的无微不至,陈宣萱的朋友也经常在朋友圈与她互动,有时候还会在节日帮他支招。
又过了一段时间,陈宣萱开始找章先生要钱,有时候是自己身上没有现金,有时候是银行卡出现了问题,到了2015年2月份,他们两人的感情更加稳定了,章先生二话没说就给了她一张信用卡。
这个时候他已经“借”了不少钱给她,没想到不久之后,他突然刷到了一条支出2700元的短信,过了一天又出现了类似的信息,短短几天章先生的信用卡就已经被刷掉了1万多元。
这时候陈宣萱又主动将章先生邀请到自己家里去,晚上更是将她的警服翻出来称要穿给他看,这一举动让章先生终于感觉不对劲。第二天他便去了派出所进行查询,警方果然没有在警员系统里面找到陈宣萱这个人。
她的警员证编号是真实的,但是照片和身份不是她本人,而是另一名男警员,所以她的一切都是在说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最终将实际年龄已经40岁的陈宣萱抓获,原因就是她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律分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有假冒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这一行为,这也是区别于诈骗罪最重要的一点。
要构成招摇诈骗罪,从客观上来看就必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者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冒充警察和军人的罪犯最多,少部分极善于伪装的人会冒充高层人员行骗。
将自己公职人员这一假身份塑造完成之后,行为人必须要进行“炫耀”或者招摇的行为,用自己的假身份获取他人信任,最后让他人通过这份信任来让渡利益。
比如一个小孩假装自己是警察,与朋友在一起进行角色扮演,但是他们的警察身份仅限于一场游戏中,不涉及钱财和其他利益,扮演者也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伪造身份,所以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陈宣萱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将自己伪装成一名警察,多次行骗,使得很多人上当,在章先生之前,他用同样的方式骗取了一名男子11万元,属于累犯,都是图财。所以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她的行为与诈骗罪看上去很像,但是并不构成诈骗,原因就在于她的行骗方式是通过假装公职人员来获取信任,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侵犯的客体不同,也就使得招摇撞骗罪的直接目的既可以是钱财也可以是权力或者其他好处,而诈骗罪的目的只能是钱财。
此外,量刑起点和程度也不一样,只有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才可以立案追究构成诈骗罪,但是招摇撞骗罪却不一定要获得多少钱财;比如有人将自己假扮成城管,以身份对小店老板进行欺压,吃粉不付钱,屡试不爽,这种行为同样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结语
这两项罪名的差别很大,从客观要件来看,招摇撞骗罪必须有假扮国家机关人员的行为,而诈骗罪只要满足隐瞒身份信息、虚构信息就行;从最后的目的来看,前者为了任何好处,而诈骗罪的目的只能是钱财,并且后者要诈骗到一定数额才能立案。
有个小伙向我咨询,他说被骗婚了,彩礼要不回来,人也故意玩消失,怎么办?
向我咨询的这个小伙才满23岁,婚前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女孩小张,见面后互有好感,认识一个月后“闪婚”,为此小伙给小张彩礼23万元,可是婚后两人聚少离多,小张隔三差五回娘家,说小伙欺负他,时常拌嘴闹矛盾,小伙外出打工女孩就在家打游戏,没钱就向小伙要。结婚一个月,小张不让小伙碰,说接受不了,一个月后,小张回了娘家,小伙去了好多趟让小张回家,小张就是不回。
小伙问我这样的情况彩礼能要回来吗?能不能追究小张“骗婚”刑事责任?
这个事情既然这样问,就分开说,先说民事部分。
小伙以结婚为目的给小张23万彩礼,两人也确实结婚了,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讲,这就是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彩礼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果领取了结婚证(注意不是办结婚典礼)那么条件成立,赠与也就成立,彩礼不能要回(如果达到一定条件,彩礼也可以追回);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就是说没有缔结婚姻,赠与不能成立(其中涉及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情形需单独说明),彩礼可以要回。
(1)领取了结婚证,彩礼还可以要回的情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尽管新颁布的《民法典》取代了《婚姻法》,但是原《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和大体内容并没有实质变化,并且,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并不抵触,相反作为现行法律的细则仍然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
(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彩礼不予退还。
对于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就是最开始说的附条件的合同就没有成立,彩礼当然要退还。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很清楚。从目前大多数法院判例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长期稳定在一起生活(比如超过一年),法院判决彩礼不予退还。
下面回到小伙最关心的问题,小张是不是“骗婚”,构成犯罪呢?
我国法律就没有“骗婚”这个名词,《刑法》第266条也只是规定了诈骗罪,如果“骗婚”满足诈骗中刑法规定的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现实案例中有很多案例就是隐瞒婚史,索要巨额彩礼,结婚后失踪。尤其是农村地区,大龄男子娶妻已成社会问题,很多国外(越南为多)年轻女子经人介绍,以“相亲”名义谈恋爱,之后索要彩礼,然后在“结婚”一个月后消失,这就是典型的骗婚。
实际上,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对于如何认定“骗婚”有过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款机
回到小伙咨询的这些问题,他以民事起诉要回彩礼是完全可以的,婚后一个月小张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意挑唆矛盾,不回家,短则一个月的生活不能为共同生活。
但是,能否认定为“骗婚”进而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说目前有些嫌疑,现有这些线索比较薄弱,还需要结合认识的过程、婚后夫妻不合的原因等综合性的判断。就目前来看,小伙如果去公安派出所报案,受案是可以的,但是最后以诈骗罪立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
有个小伙向我咨询,他说被骗婚了,彩礼要不回来,人也故意玩消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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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问我这样的情况彩礼能要回来吗?能不能追究小张“骗婚”刑事责任?
这个事情既然这样问,就分开说,先说民事部分。
小伙以结婚为目的给小张23万彩礼,两人也确实结婚了,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讲,这就是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彩礼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果领取了结婚证(注意不是办结婚典礼)那么条件成立,赠与也就成立,彩礼不能要回(如果达到一定条件,彩礼也可以追回);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就是说没有缔结婚姻,赠与不能成立(其中涉及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情形需单独说明),彩礼可以要回。
(1)领取了结婚证,彩礼还可以要回的情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尽管新颁布的《民法典》取代了《婚姻法》,但是原《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和大体内容并没有实质变化,并且,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并不抵触,相反作为现行法律的细则仍然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
(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彩礼不予退还。
对于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就是最开始说的附条件的合同就没有成立,彩礼当然要退还。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很清楚。从目前大多数法院判例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长期稳定在一起生活(比如超过一年),法院判决彩礼不予退还。
下面回到小伙最关心的问题,小张是不是“骗婚”,构成犯罪呢?
我国法律就没有“骗婚”这个名词,《刑法》第266条也只是规定了诈骗罪,如果“骗婚”满足诈骗中刑法规定的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现实案例中有很多案例就是隐瞒婚史,索要巨额彩礼,结婚后失踪。尤其是农村地区,大龄男子娶妻已成社会问题,很多国外(越南为多)年轻女子经人介绍,以“相亲”名义谈恋爱,之后索要彩礼,然后在“结婚”一个月后消失,这就是典型的骗婚。
实际上,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对于如何认定“骗婚”有过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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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小伙咨询的这些问题,他以民事起诉要回彩礼是完全可以的,婚后一个月小张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意挑唆矛盾,不回家,短则一个月的生活不能为共同生活。
但是,能否认定为“骗婚”进而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说目前有些嫌疑,现有这些线索比较薄弱,还需要结合认识的过程、婚后夫妻不合的原因等综合性的判断。就目前来看,小伙如果去公安派出所报案,受案是可以的,但是最后以诈骗罪立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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