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而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
那么,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
一旦一方不愿抚养非婚生子女,
另一方该如何索要抚养费?
下面,通过一起案例来涨涨知识吧~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系离异人员,2020年5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未过两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以致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王某意外怀孕,双方曾就孩子“去留”问题发生争执,在王某的坚持下于2021年8月产下一子小明。小明出生后,王某与李某彻底分手,其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因王某没有房子,便带着孩子在城区租房居住,因刚出生的孩子需要母乳喂养及母亲的亲身照顾,王某无法工作且没有收入
李某辩称,其当初坚决不同意生下孩子,生下孩子是王某一人的决定,其与王某之间亦无婚姻关系,不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与小明之间均系亲子关系,李某于王某怀孕时是否同意继续妊娠以及小明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不影响李某与小明之间父子关系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着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明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李某于每月第二个周、第四个周的周末可行使探望权,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由李某与王某协商决定,王某需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思潮逐渐开放化,人们的婚恋观也日益趋向多元,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非婚生子女并非孩子的过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作为父母,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同时,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承办法官:林燕
案例编写人:孙巧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
ID:jrtt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后,判决非婚生子女由张某抚养教育。
2017年,张某(男)与冯某(女)通过网络相识相恋,自2018年开始同居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先后生下一儿一女。近年来,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冯某独自回广东老家,一直未与张某联系,一儿一女随张某生活。现冯某诉至法院,认为其可以为孩子提供温馨有爱、物资充裕的成长环境,故要求子女或者至少儿子归原告冯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张某辩称,一儿一女生在大冶、长在大冶,一直由父母帮着照顾,两孩子不宜分开。其有抚养能力,请求两孩子由其抚养,无须由冯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教育。按照法律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均难以维系一儿一女的日常生活。两个孩子大部分时间由张某的父母照料,故孩子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原告父母及张某父母的家庭情况。张某父母年龄不到50岁,身体条件较好,均表示愿意照顾孙子、孙女。与原告父母相比,张某父母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相对更有利于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张某居住地生活,未曾分开,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不宜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共同生活的现状。
综合考虑上述张某及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条件、意愿以及孩子的年龄、居住、教育、日常照顾所需等主客观因素,现阶段子女由张某抚养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判决非婚子女由张某抚养教育。
生下孩子后,男子却以“非婚生”为由拒绝抚养,当起了“老赖”!10月1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江津法院获悉,一起欠付3年抚养费的案件终于有了眉目。
2013年,曹某与张某相识,后来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就在此时,张某发现自己已怀上了曹某的孩子。可曹某不想要,劝张某打掉,扔下5000元作为“打胎费”便离开了。
2014年7月,张某生下了孩子。孩子出生数月后,张某找到曹某寻求复合,接下来,三人共同生活两年多。2017年,曹某再次与张某分手。两人自始至终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孩子一直由张某抚养。而曹某在分手之后,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给分文抚养费。2018年1月,张某便向江津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曹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担50%。
判决后,曹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还躲了起来。张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执行法官在江津区一网吧将曹某找到并带回法院。
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曹某回答:“我们又没结婚,这个小孩我当时就不想要,她背着我生下来了,我根本不想管。”曹某一直狡辩,且毫无履行义务的态度,执行法官当场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
随后,执行法官带着曹某完成了拘留前的体验等手续后,开车将其送去拘留所。“前方500米右转,到达目的地。”就在快要到达目的地时,导航里传出的声音让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曹某突然慌乱了起来,“只要你们不抓我进去,我什么都答应。”他开始叫司机停车,请求执行法官不要拘留他。
靠边停车后,曹某从其朋友处筹到的10000元抚养费转给了张某。确认转款成功后,执行法官再次与申请人张某取得联系。
最终,双方对剩余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教育、医疗等费用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最基本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法律条文均使用“子女”这一称谓,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进行区别。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本文来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仅代表
ID:jrtt
生下孩子后,男子却以“非婚生”为由拒绝抚养,当起了“老赖”!10月1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江津法院获悉,一起欠付3年抚养费的案件终于有了眉目。
2013年,曹某与张某相识,后来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就在此时,张某发现自己已怀上了曹某的孩子。可曹某不想要,劝张某打掉,扔下5000元作为“打胎费”便离开了。
2014年7月,张某生下了孩子。孩子出生数月后,张某找到曹某寻求复合,接下来,三人共同生活两年多。2017年,曹某再次与张某分手。两人自始至终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孩子一直由张某抚养。而曹某在分手之后,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给分文抚养费。2018年1月,张某便向江津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曹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担50%。
判决后,曹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还躲了起来。张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执行法官在江津区一网吧将曹某找到并带回法院。
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曹某回答:“我们又没结婚,这个小孩我当时就不想要,她背着我生下来了,我根本不想管。”曹某一直狡辩,且毫无履行义务的态度,执行法官当场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
随后,执行法官带着曹某完成了拘留前的体验等手续后,开车将其送去拘留所。“前方500米右转,到达目的地。”就在快要到达目的地时,导航里传出的声音让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曹某突然慌乱了起来,“只要你们不抓我进去,我什么都答应。”他开始叫司机停车,请求执行法官不要拘留他。
靠边停车后,曹某从其朋友处筹到的10000元抚养费转给了张某。确认转款成功后,执行法官再次与申请人张某取得联系。
最终,双方对剩余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教育、医疗等费用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最基本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法律条文均使用“子女”这一称谓,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进行区别。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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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婚姻状况说明说明书?现婚姻状况说明说明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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