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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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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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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认定?


转自:法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裁判规则




1.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的计算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来计算,不应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案号:(2016)辽01刑终3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刑事判决中应予追缴或责令赔偿的仅指恶意透支的本金部分。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非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能在刑事判决中解决,发卡银行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案号:(2012)涪法刑初字第0061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案例




3.使用不同手法实施信用卡诈骗,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陈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不同手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并适用相应的刑格,力求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号:(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3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4.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部分还款的,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归还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5.除另有约定外,不应将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数额计算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中——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对信用卡“分期付款”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除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外,不应将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数额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中。


案号:(2012)厦刑终字第36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6.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行为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犯罪数额认定时可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方式——骆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等财产犯罪中,被告人行为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不应将既遂额与未遂额累加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应视具体情况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对于既遂额不足5万又有未遂额的,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但未遂部分在量刑时仍应予以考虑。


案号:(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16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法信·司法观点




1.恶意透支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对此,《修改决定》(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同。)第四条予以吸收,并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后《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据此,对于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应当着重把握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恶意透支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发卡银行的本金,而“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属于发卡银行的市场收入,通过民事等其他法律手段加以保护更为妥当,这也是《解释》第六条第四款的本意。但实践中,个别办案机关对《解释》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产生了不同理解,如有的认为“利息”不属于“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应当计入恶意透支的数额。同时,为了避免将“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计入下个还款周期的“本金”,《修改决定》特别强调,恶意透支的“本金”,仅指持卡人“实际透支的”本金。


(2)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时间节点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这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能够鼓励持卡人还款,有助于发卡银行及时挽回损失。


(3)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实践中,持卡人逾期后归还的款项,是“还本”还是“付息”,认识不一,故此处明确为“还本”。如不作此规定,可能导致将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变相计入恶意透支的数额,明显不当。需要强调,“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的规定,是公安、司法机关计算恶意透支犯罪数额的方法,而《信用卡管理办法》(编者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的规定,则属于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规则,二者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制度目的等均不相同,应当并行但不能混同。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修改后《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的证据标准,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对此,需要强调两点:其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即应当收集、调取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其二,在一些案件中,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出具司法会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以提升恶意透支数额认定的准确性和案件处理的效率。


——摘自耿磊,解读《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载于《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第22页。




2.信用卡分期产品一次性提前入账金额应当全部计入持卡人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


信用卡分期产品最重要的特征是银行通过民事约定给持卡人的透支款项重新规定一个还款期限。但持卡人在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期限时,发卡行会依照合同约定取消分期还款服务,持卡人未到期的分期本金会被一次性提前入账。针对这种特性,数额认定的分歧主要在于:一次性提前入账金额为未到期的分期本金,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该款项是否属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本金。


对于信用卡而言,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长透支期限,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只是规定了“免息期”。分期产品不存在免息期,但如果持卡人逾期还款,银行不会立刻将未到期的分期本金一次性全部入账。持卡人在这个时间段内仍不能将到期的分期本金入账还款,应当视为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但对于未到期的分期本金而言,是否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关键看银行是否继续给予持卡人所谓“分期”的“规定期限”。


银行之所以要在持卡人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期限后将未到期本金一次性入账,一方面是因为持卡人的欠款行为已经导致了违约,在延长还款期限后仍不还款,银行有权因持卡人一再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如果银行不再提供分期还款服务,持卡人就丧失了“分期”这一“规定期限”。另一方面,对于普通透支款项逾期,银行可以根据规定收取持卡人最低还款额5%的滞纳金,并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但对于分期本金逾期的情况而言,银行却只能通过提前入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计入最低还款额,进而收取相应息费,规制持卡人的逾期行为。另外,从透支本金数额看,持卡人确实透支了分期的全部款项,只是与银行达成了推迟还款的协议,但推迟之后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又再次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后依旧无法还款,就要考虑持卡人的还款能力问题以及对剩余款项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因此,一次性提前入账金额应当全部计入持卡人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


——摘自汪珮琳:《如何认定信用卡分期产品恶意透支》,《检察日报》,2016年12月28日,第三版。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五)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法研[2010]105号)


一、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透支,可构成信用卡诈骗

透支逾期不要惧怕,守法懂法才能避免刑罚。信用卡诈骗罪,想犯也并不容易,需要主观客观一致才能构成,不可单纯因为客观而归罪。也就是说,如果你主观上并无“信用卡诈骗”中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并未“恶意透支”,那么,无论你信用卡本金欠款有多少,都无法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文非常实用,请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戴律师讲法:如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涉嫌信用卡诈骗;若要避免被认定,须理清两大核心问题,即透支的用途和透支后的表现

逾期后,总是会内心惶惶不可终日,生活在无良催收的阴影中。虚假律师函、拘留通知、传票等资料总伴随着每一个债务人。诚然,众所周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如果信用卡逾期超过5万元,被有效催收2次,逾期超过3个月,即可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并不是所有透支均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理清以下两个核心问题,评估自身实际情况,即使透支也无须过分担心,努力赚钱,清偿债务,迎接轻松人生。


(一)即使透支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四大用途”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合法透支”。信用卡的主要功能就是“透支消费”,由此可知,利用信用卡实实在在的透支消费,在主观上就完全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条件。


戴律师通过对上百个被判无罪的信用卡涉刑案件做了归类,在归类中发现,以下几种情况即使透支后逾期,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分别是:看病买药、子女教育、生产经营(原料、商品等交易以及发员工工资)、合理消费。


前面三项均较好理解,但是对于合理消费,很多人无法清晰的判断。诚然,对于富豪,可能一餐过万也算合理消费,到底如何衡量是否属于合理消费?


透支看病,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程某军信用卡诈骗案(2019)”中,其名下一张卡透支用于给母亲看病,另一张卡发生的大部分消费用于超市的食品及药店的药品购买。虽然两张卡的透支额度均超过5万元,但因其一张卡透支用于看病,另一张卡用于合理消费,因此其并未被判信用卡诈骗,免于刑事处罚。


合理消费,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肖某花信用卡诈骗案(2020)”中,其名下有一张信用卡透支14万元,透支都用于高档化妆品和皮具、服饰的购买。但是,肖某花在生意未失败之前,资产庞大,收益较高。而且,此卡是在其具备偿还能力的时候透支,因此,最后的判决中此卡的透支额度并未被计入量刑。


戴律师告诉大家的是,依法治国在我国并非是一句空话,刑法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法律这个上层建筑也在时刻变化。任何法律条款都需要辩证的去领悟,懂法才可能避免因违法而产生的恶果。


(二)透支后的表现要注意:六大表现必定涉刑


有些朋友害怕接催收的电话,有些朋友却又非常感性,“我被催收搞得没脸面工作生活,我要换个催收不知道我的城市”。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而以下六大表现,只要透支逾期后出现一定涉刑。分别是:(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理发店主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中,陈某犯了以上六大表现中的(1)、(3)、(5)三项,即明知其家庭已经负债近240万元,仍然透支信用卡19万元,这犯了(1)项;透支后,受不了催收的骚扰,举家迁往成都,且将手机号码停机,也不告知银行行踪,这犯了第(3)项;透支信用卡近20万,投资到消费返利平台,而平台被判定为非法集资和传销,这犯了第(5)项。因此陈某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宣告判有期徒刑。


本篇判例非常具有代表性,请认真阅读。


理发店主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

陈某,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


陈某文化程度比较低,因此年轻时便在“理发店”当学徒,与理发师学习美发技巧。出师后,陈某自己开了店。期间认识了前来剪发的吕某,后两人自由恋爱,结婚生子。


结婚后,其丈夫吕某向陈某学习美发技巧,两人开始合伙经营美发店。直到最后,美发店经营的比较稳定后,陈某让其丈夫吕某带几个美发师经营,她自己又在美发店旁边开办了一家美容店。


因为夫妻二人用心经营,生意越来越好。期间门店也升级了几次,各类美容美发设备也购置了不少,在周边社区越来越有名气。在这期间,二人购买了房产、汽车等,好像一切都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云联惠被广州警方捣毁


丈夫迷上消费返现,投入全部身家

但是其丈夫在此期间迷上了消费返现这一类似传销但更像赌博的模式。用户可以从云联惠消费返现平台购买产品,也可以将自己要买的产品反向挂在平台,再从平台购买。之后平台承诺100%返还,非常具有诱惑力。但是返还有条件,需要分多年多次才能全部返还。但是,在返现的同时还可以向下级成员推广,推广的人数越多,返现速度越快,且可以赚取额外的推广提成。


随着吕某的深入了解,吕某决定去云联惠平台总部参观。参观结束后,吕某信心大增,且有了更大的计划。其准备将身边朋友的钱都归集起来,转入消费返现平台后,让平台代其购买当地的商铺。购买后用返现的钱再次购买其他的商铺,这样就可以通过消费返现平台一步步提升其资产规模。


因此,吕某说服美发店员用工资参股。然后又将自己的和陈某名下的信用卡一次性套现,之后又寻找自己老乡、亲属等,共筹集约240多万元,一次性转入消费返现平台,并且将商铺的资料一起挂到平台,希望平台能够助其“实现梦想”。


但是事与愿违。在吕某的期待中,云联惠消费返现平台因涉嫌集资诈骗而被警方一举抓捕,平台停止运营。吕某投入的240多万打了水漂,亲友们纷纷都向其追债,员工们也因为拿不到工资而集体起哄,砸了夫妻二人所经营的美容店及美发店后各奔东西。


透支数额较大迟迟不还,立案后被传唤

被吕某一次性套现透支了的信用卡是陈某在2012年向中国银行绵阳高新区支行办理。因为其夫吕某投资云联惠平台被骗而欠下巨额债务,再加上门店被员工打砸无法再次经营,陈某并无能力偿还。该卡共欠本金192672.64元,利息23041.55元,违约金22105.06元,共计237819.25元。


因所欠款项数额较大,且银行已经很长时间没能联系到陈某,因此中行绵阳高新支行向四川省成都市分行请示后,由成都市分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根据陈某在申请表上所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公安机关与陈某取得联系,得知其已在成都生活。因此,成都市公安局对其依法传唤,要求其前往交待犯罪事实。之后被取保候审。


因证据确凿,被提起公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判。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清出庭支持公诉,指控:


被告人陈某在高新区中国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51×××51的信用卡。后陈某在明知其夫有大额欠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多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96672.64元。中国银行委托催收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陈某还款,但其拒接电话,逃避催收,两次催收后经过三个月,陈某仍然未归还欠款。


因此,指控陈某: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行绵阳高新支行工作人员张某群质证:


刚开始逾期的时候陈某还接电话,后来打了几十次电话都没人接,再之后就停机了。我和同事杨某锋两人前往其美发店寻找,发现店面已经破损至无法营业。向房东咨询,房东说因为欠租离场很久了,也并不清楚下落。同时在走访中了解到,陈某与其夫民间债务至少在240万以上。


陈某辩称:


因为原来不懂法,并不了解透支信用卡会犯罪。所以,我属于偶犯、初犯。同时,我已经在开庭审判前清偿所有本金。因此,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陈某在高新区中国银行申办了信用卡。后陈某在明知有大额贷款及债务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多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96672.64元。之后,中国银行委托催收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陈某还款,但其拒接电话,逃避催收,两次催收后经过三个月,陈某仍然未归还欠款。被害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银行卡部委托员工到成都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案接受调查,由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负责对其调查,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陈某向中国银行共计还款人民币197143.19元。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陈某因只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并未能全额偿还,不宜免于刑事处罚。判犯信用卡诈骗罪,但可适用缓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且已归还所欠银行借款,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尚未归还银行滞纳金和利息,未完全消除不良影响,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已归还所欠银行信用卡本金,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陈某及辩护人称:


  1. 陈某因公司经营和个人生活需要办理信用卡,其未能归还欠款系因公司经营失败、家中母亲病重,无力偿还并非主观上不愿偿还,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
  2. 且陈某已偿还所欠本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陈某免于刑罚的意见。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陈某已归还所欠信用卡的本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及悔罪态度好,可对其适用缓刑。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的上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中国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陈某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能按期偿还,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仍不归还;上诉人到案后对其搬离原住址未告知银行一事亦供认不讳;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实陈某在无力偿还透支款后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对其科以刑罚,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陈某免于刑罚的意见,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已归还透支的本金,但原判也已根据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原判量刑适当,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信用卡诈骗罪真的假的?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以信用卡制假造假、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和恶意透支组成,金额只是用作参考之用!




以你逾期时间判断,你已构不成信用卡制假造假、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了,否则在一个多月前就被刑事拘留!恶意透支本身就很难介定


1.信用固额大于5万




2.一次或多次透大于卡本身额度,而没有履约行为




3.要经二次有效催收,三个月没有还款,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才构成恶意透支,只要还款意愿,每月有还款行为记录,就基本构不成恶意透支!


如果你想要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的话可以先试着跟银行协商看看,千万不要跟催收谈协商,催收是没有权限给你分期或者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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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或多次透大于卡本身额度,而没有履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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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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